资源简介 (共88张PPT)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一)增值税的产生(二)增值税的概念 1.从全社会来看:增值额=V+M2.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支出3.从一种商品来看:最终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第二章 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 (一)生产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支出。 (二)收入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扣除当期固定资产折旧价值。 (三)消费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支出。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一)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二)普遍征税,征税范围广泛。 (三)多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①实行价外税制度②实行凭专用发票扣税的制度③实行两种纳税人制度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加法: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其他增值 2.减法:增值额=销售额-外购的非增值项目 (二)间接计算法--扣税法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 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 货物,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 2.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是指“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进口货物“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服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邮政、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转让、咨询、能源管理、工程勘察)信息技术服务(软件、电路设计、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应税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商著转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港码、站场、运代、仓储、装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经营租赁、融资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制作、发行、播映)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二)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 ⑧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征税。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2.混合销售(1)含义 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2)征税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兼营 (1)含义 纳税人既经营货物或应税劳务,又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2)征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并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4.特殊项目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二、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及个人。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责任人为纳税人。(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80万元;(3)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应按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申请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 1.基本税率: 17%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业务(1)除适用13%税率外的其他所有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低税率: 13%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①农产品; ②音像制品;③电子出版物;④二甲醚。3.低税率: 11%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4.低税率:6%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鉴证咨询服务;(6)广播影视服务;(7)增值电信服务5.零税率适用范围:报关出口的货物、国际运输服务、对外研发和设计服务(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征收率 3%适用范围:简易计税办法1.小规模纳税人2.选择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特定一般纳税人(1)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的电力。(2)一般纳税人自产销售建筑用或生产建材所用的砂、土、石料。(3)一般纳税人以自采的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一般纳税人用微生物、动物血液、组织生产的生物制品。(5)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水泥混凝土。(6)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7)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8)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扣税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免税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7.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三节 增值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即根据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销售额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 (3)代垫运费。即由购货方承担的运输费用(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6)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注:货价和运杂费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故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商业折扣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以减除折扣额,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减除折扣额。 ①注意区分 商业折扣--差额 现金折扣--全额 销售折让--差额 ②价格折扣与实物折扣 (2)以旧换新销售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收购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还本销售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退还购货款的方式还本,以提供货物使用权的方式付息)(4)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①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其他应付款”账户),一般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12个月)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不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③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④对销售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从价计征消费税)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必须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4.核定销售额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详见消费税有关章节的内容)。 5.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处理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6.当期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销项税税额的确认时间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见本章第五节的内容)。 7.销货退回或折让销项税额的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货、服务中止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包括受赠、接受投资;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服务,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可以抵扣。 一发票,下同) (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课堂思考】个体养殖场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其购买农产品如鸡、牛以及由其自已生产的农产品初加工的产品如:鸡肉、牛肉等,是由其开具普通发票还是由购买方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是否都能计提13%进项税?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 ①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②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承租有形动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课堂思考】【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水电用于饮食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例2】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例3】一般纳税人支付的电梯修理费,可否抵扣?支付的机器维修费呢?【例4】销售免税货物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例5】购进(或承租)客车既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又用于对外运输,可否抵扣? ③混合销售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运输服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课堂思考】企业购进一批材料并且已经作进项抵扣税额,但当地发生水灾冲毁了这批材料。请问,企业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即: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客运费,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注:自2013.8.1起,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 3.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当期抵扣了进项税额之后,如果改变了用途,用于税法所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即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算如下: (1)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无法准确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例:某企业8月库存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会计核算的账面成本为11万元(其中运费成本占1万元)。应转出的进项税=?如果上述材料为购进的农产品,购进时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又该如何计算转出进项税?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4.进货退出或折让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服务中止、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数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6.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1】某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A原料药用于应税药品生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 (2)购进B原料药用于免税药品生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 (3)购进隔离工作服用于应税和免税药品生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4)委托加工原料药用于应税药品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2000元,增值税340元; (5)销售应税甲产品10箱,单价12000元,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0元; (6)将甲产品1箱发给职工,生产成本5000元; (7)销售免税药品收入10000元。 要求计算药厂当期应纳的增值税。 答案: (1)进项税额=3400+1700×132000/(132000+10000) +340 =5320.29(元) (2)销项税额=(120000+12000)×17% =22440(元) (3)应纳增值税=22440-5320.29 =17119.71(元) 【例2】某食品加工厂5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价款200000元。并支付运输公司运费10000元,取得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1100元。 (2)上述收购的大麦验收后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加工膨化,支付加工费6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1020元。 (3)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分别为80000元和13600元;同月将5台使用过的计算机(已抵扣)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10000元;将一辆原车间使用的小货车(为2009年后购进,原值为60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转入企业下属的饭店使用。 (4)生产面粉100吨,销售9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000元,共计取得销售额180000元;将1吨面粉发给职工作为福利。 (5)生产夹心饼干销售,含税销售额117000元。 要求:计算该食品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销项税额=10000/1.17×17%+(180000+2000)×13%+117000/1.17×17% =42113(元) (2)进项税额=200000×13%+1100 +1020+13600-(60000-10000)×17% =33220(元) (3)应纳税额=42113-33220=8893(元) 【例3】某货运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1、购入新货车,取得机动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支付动力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5.92万元。4、修理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万元。5、货运业务取得收入(含税)116.55万元。6、装卸搬运服务取得收入(含税)12.72万元。7、经营性出租货车收入(含税)70.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23.4万元,四季度租赁费在季度初一次性收取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8、销售旧货车(2009年3月已抵扣),取得收入(含税)20.8万元。注:增值税抵扣凭证均经过税务机关认证。计算该企业2013年10月的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销项税额=116.55/1.11×11%+12.72/1.06×6%+70.2/1.17×17%+20.8/1.17×17% =25.49(万元) (2)进项税额=5.1+4.25+5.92+2.34 =17.61(万元) (3)应纳税额=25.49-17.61=7.88(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和提供特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价税合并定价的,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①进口货物只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②进口货物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4】某外贸公司,×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进口新轿车30辆,每辆小轿车货价15万元,运抵我国口岸前发生的运输费用9万元,保险费用2万元。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小轿车从海关运回本单位,支付运输公司运输费用9万元,取得了运输公司开具的货运专用发票。当月售出24辆,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40.95万元,公司自用2辆并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 要求:计算公司本月份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小轿车关税税率 60%、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5%。)答案:(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30×15+9+2)×(1+60%) ÷(1-15%)×17%=147.51(万元)(2)销售环节: 销项税额=24×40.95 ÷(1+17%)×17%=142.8(万元) 进项税额=147.51+9×11%=148.5 (万元) 应纳税额=142.8-148.5=5.7(万元)第四节 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项目1.2012.1.1起,蔬菜批发、零售免税;2.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税:①饲料②农膜 ③有机肥、氮肥、磷肥、复合肥 ④其他化肥的批发、零售 ⑤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3.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减免规定 (包括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的免税项目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起征点 纳税人类型 起征点按月纳税 5000~20000元/月销售额按次纳税 300~500元/次销售额起征点仅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具体适用的起征点,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简称“又免又退”) 2.出口免税不退税(简称“只免不退”)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简称“不免不退”)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除国家明文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但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是出口退税政策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 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5%、13%、9%、8%、6%和5%七档。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因此,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 1.“免、抵、退”税计算办法“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2.“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款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进金额×退税率第五节 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于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3.非固定业户应在销售地纳税。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者。(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税,不得扣税)2.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虚开代开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