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个人所得税认知 课件(共18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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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个人所得税认知 课件(共18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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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张PPT)
6.1个人所得税认知
1.1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后有进行了六次修正。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1.2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综合征收制
混合征收制
分类征收制
分类征收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
综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
混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
1.3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采取源泉扣税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法。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
住所标准:有住所,习惯性居住
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日
纳税义务人
境内外收入
境内收入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
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
2
3
4
5
6
7
8
9
10
工资、薪金所得
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经营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税率及运用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其他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采用预扣预缴的,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它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税率及运用
低税率征收
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税额
加征
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加征,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20000元至50000元,预扣率30%,50000元以上,预扣率40%。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级数 含 税 级 距/月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率表
级数 含 税 级 距/月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经营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6.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减税项目
税前扣除
6.1 免税项目(部分)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保险赔款。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5.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6.1 免税项目(部分)
6.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0.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2 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6.3 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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