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车船税、房产税、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34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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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车船税、房产税、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34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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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7.2车船税、房产税、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车船税
知识准备
1
车船税的计算
2
车船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范围
优惠政策
税率
基本概念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扣代缴车船税。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税率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乘用车 辆 60~5400 核定载客9人(含)以下
商用客车 辆 480~1440 核定载客9人以上,包括电车
商用货车 专用车辆 整备质量吨位 16~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车、低速载货车等;不包括拖拉机,挂车按50%计
税率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摩托车 辆 36~180
机动船舶 净吨位 3~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米 600 ~2000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优惠政策
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
车船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辆、整备质量吨位、净吨位和艇身长度米四种。具体规定如下:
①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按辆计税。
②商用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吨位计税。
③机动船舶按净吨位计税,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税。
④游艇按艇身长度米计税。
车船税的计算
车船税的计算按照计税依据不同,其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②商用货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③挂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④机动船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⑤拖船、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⑥游艇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单位税额
新购置的车船自购之使用当月起按月计算。
车船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与缴纳
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纳税。
房产税
知识准备
1
房产税的计算
2
房产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对象
优惠政策
税率
基本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单位和个人
拥有房屋产权的
房产
代管人
房产
使用人
产权
所有人
承典人
在我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率
1.2%
以房产余值计征的
12%
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
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部队自用房产;
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
宗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经财政批准的其他非增值税
房产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计算公式:
①从价计征: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10%~30%)×1.2%
②从租计征:
应纳房产税额=租金收入×12%
房产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自建新房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造房产,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纳税。
④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⑤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产,自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产权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⑥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纳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申报与缴纳
房产税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按时缴纳房产税。
契税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一)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签约价格,具体如下: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差价款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⑤房屋附属设施另外按规定确定。
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契税的计算
(二)税率的选择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算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免契税;
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外交人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契税的缴纳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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