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课件(共2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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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学 习 目 标
知识目标:
理解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纳范围
掌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了解消费税的减免规定和征纳管理
第三章 消费税法
学 习 目 标
能力目标:
能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能运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进行消费税额的计算
熟悉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第一节 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在各国的财政收入,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属于中央税,是中央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对保障中央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节 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特点:
1、课征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税率设计具有灵活性、差别性。
4、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消费税既可从价定率征收,又可从量定额征收。
5、税款征收具有重叠性。
6、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第一节 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纳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分为以下五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摩托车等。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量×定额税率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的数量。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例如,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应视为对外销售,计入销售额,进行纳税。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方法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额中抵扣: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纳管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最终虽然是由消费者负担,但其纳税环节(金银首饰品除外),一般都确定在生产环节,于销售时纳税,实行源泉控制,可以减少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关于纳税环节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纳管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纳管理
三、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纳管理
四、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应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有: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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