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课件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课件(共23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2.8课件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课件(共23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23张PPT)
纳税实务
——2.8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购销业务的纳税筹划
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1
2
出口退(免)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4
3
5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利用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2)选择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3)选择购进价格的纳税筹划
(4)选择抵扣时间的纳税筹划
(5)以物易物交易的纳税筹划
(6)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
1.购销业务的纳税筹划
购销业务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之
差。企业在进行购销业务的纳税筹划时,总体原则是尽
可能地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
1.利用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商家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
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商家
在选择打折、赠送礼品(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时,
究竟哪种让利促销方式更合算呢?
筹划案例
利用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方案一:商品以7折销售,即价值1000元的商品售价为
700元。假设该商场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分别注明的,因此应税销售额以发票注明的打折后的
售价计算,且为含税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700÷(1+16%)×16%-600÷(1+16%)
×16%≈13.79(元)
利用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0÷(1+16%)×16%-600 ÷(1+16%)×16%
=55.17(元)
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
应纳增值税=300÷(1+16%)×16%-180÷(1+16%)×16%=16.55(元)
应纳增值税额合计=55.17+16.55=71.72(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
销售10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0÷(1+16%)×16%-600
÷(1+16%)×16%=55.17(元)
利用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在不同销售方式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不同:纳税人可以合理选择销售方式,采取未收货款
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待收到货款再出具发票计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
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
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
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选择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选择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A企业与B企业3月6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A企业向B企业销售某种型号的推土机,总价值20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价税款。A企业与当日向B企业发货,并到当地某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4月15日,B企业收到A企业的推土机,对其进行技术检测后,认为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拒绝付款,并将全部推土机退回。
筹划案例
依据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的确认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A企业3月6日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并垫付销项税额320(2000×16%)万元,虽然这笔税款可以在退货发生的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种抵扣与以前的垫付是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相当于企业占用了一部分资金用于无回报的投资,而且还要承担资金成本1.98
(320×5.58%÷360×40,5.58%为银行贷款利率)万元,对于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损失。因此,纳税人在销售结算时应当慎重选择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判断
选择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选择购进价格的纳税筹划
假设在价格和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和劳务可以索取16%或10%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则应纳税额最小,这是最佳的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和劳务,通过其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索取3%增值税征收率的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和劳务则不能抵扣。
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还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均要计算比较各自的税负和收益,从而确定各自的购进价格,使本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选择抵扣时间的纳税筹划
税法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了严格的时间限定: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和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间就有了较大的、灵活的余地,从开具到认证有360日的调控余地,企业可以根据每月进销项税额的比例进行筹划,合理确定认证抵扣的时间,避免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出现较大的波动,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的税负。
以物易物交易的纳税筹划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按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A企业以一批库存商品彩电,换取B企业的一批库存商品微波炉,双方均备日后销售。彩电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1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6%,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微波炉的账面价值为21.5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1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6%,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整个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的税费。
筹划案例
分析
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
筹划案例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500×210×16%-50×1 250×3%-1 600= 13 325(元)
收益额=500×200-50×1 250-13 325 = 24 175(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2×500×16%-1600
= 4 960(元)
收益额=41 000-4 960= 36 040(元)
通过比较,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比经销加工方式可多获得收益11 865元(36 040-24 175),应纳增值税额减少了8 365元(13 325-4 960)。可见,这笔业务对A企业而言,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来料加工比经销加工更核算。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50×1 250×3%
= 1 875(元)
收回的成本=500×210×(1+16%) = 121 800(元)
(4)B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0(元)
收回的成本=50×1 250+41 000×
(1+16%)= 110 060(元)
通过B企业收回产品的成本及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比较,可以判断出B企业选择委托加工方式也比较合算,因为该加工方式较之于经销加工收回的成本降低了11 740元(121 800-110 060),应纳增值税额减少了1 875元。
2.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税种相同、税率不同
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并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所以,当一个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通过分别核算不同项目销售额可以降低税负。
3.出口退(免)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其退税率相等时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大于其退税率时
出口退(免)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大于其退税率时
出口退(免)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