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三 消费税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51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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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三 消费税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51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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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1张PPT)
学习情境三 消费税计算与申报
学习子情境一
知识准备
消费税税款计算
知识准备
2.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消费税基本概念和特点
3.消费税税目
4.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的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1. 征税项目的选择性
2.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3. 征税方法的多样性
4. 适用税率的差别性
5. 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2.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应税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
环节
征税对象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
批发、销售
应税消费品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
+
4.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1.烟
2.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
6.成品油
5.鞭炮焰火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
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
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5.消费税税率(一般情况)
卷烟、白酒复合计税,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计税,
采用了定额税率形式。
小汽车等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价计税
采用比例税率形式。
5.消费税税率(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消费税税款的计算
1.计算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2.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3.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4.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5.可抵扣消费税税额的确定
消费税税款的计算(流程)
1
判断计税方法
复合计税
从价计税
从量计税
2
确定计税基础
计税销售额
计税销售量
3
计算税额
乘以对应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出实际应纳税额
关键
1.计算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一般规定
(2)含税销售额
(3)外汇结算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
(5)核定计税价格
(1)一般规定
+
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他价外收费,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2)含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3)以外汇结算销售额
月初√ 当日√ 月末
汇率
1:7.1 1:7.5 1:7.2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法律规定 流转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包装产品种类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 不征 征收 不征 征收
酒类产品 黄酒、啤酒 不征 征收 不征 不征
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 征收 不征 征收 不征
(5)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一般规定
(2)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规定
等于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上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2)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 =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3.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一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
“加工费”
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4.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确定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说率
每标准条卷烟关税完税价格=100000÷10÷250=40(元)
每标准条卷烟的关税=25000÷10÷250=10(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40+10+0.6)÷(1-36%)=79.06(元)>70元
第二步,进口卷烟的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
第三步,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100000+25000+150×10)÷(1-56%)=2875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87500×56%+10×150=162500(元)
【教材中做中学】
5.可抵扣消费税税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
抵扣台账与公式
可抵扣具体规定
其他规定
一般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含进口)、委托加工收回规定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规定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镶嵌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6)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可抵扣具体规定
抵扣台账与公式3-1(从量定额)
=
X
抵扣台账与公式3-2(外购从价定率)
抵扣台账与公式3-3(委托加工收回、进口)
=
+
-
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学习子情境二 消费税纳税申报
2.2填报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3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消费税税款
2.1知识准备
2.1知识准备
2
纳税地点
3
纳税环节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纳税期限
2.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1.2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缴纳税款。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此外,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1.3纳税环节
货物流转
生产
批发
零售
进口
是否征税√



增值税
消费税
所有环节
所有商品
金银钻除外
金银钻除外
金银钻
环环相扣
单一环节(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此后不征(卷烟除外)
此后不征(卷烟除外)
此前不征
仅卷烟
此后不征

超豪华小汽车
前面照征
2.1.4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2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自2021年8月1日起,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申报表和附表: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
《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2.3缴纳消费税税款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子情境三 消费税出口退税处理
2
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3
办理退税后的管理
1
知识准备
3.1知识准备
1.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规定
3.1.1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3.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指此货物已经报关放行且出口,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如果只是报关而未离境,那么不论企业对此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做何处理,不论是以外汇或是人民币结算,均不能视作出口货物予以退(免)消费税
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3.1.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适用此政策的包括以下两类情况: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将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2)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1.出口免税并退税
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且办理退还消费税
对应税消费品在出口环节不征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在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
对应税消费品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3.1.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但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生产环节免税了,即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也就不含有消费税了,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1.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3.1.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规定
1.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退还消费税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与退(免)增值税的区别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
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
消费税税率。
2. 关于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规定
3.2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1.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额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 属于从量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额
=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额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
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3办理退税后的管理
1. 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或退货
2.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已办理退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与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差异 项目 增值税 消费税
退税率 法定退税率 征税率即为退税率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又免又退” 政策 “免抵退”计算 “免而不退”政策
不计算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又免又退”政策 “先征后退”计算 “又免又退”政策
“先征后退”计算
从价计税: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税:应退消费税额=报关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比例税率
+报关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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