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4张PPT)第八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8.1 税务管理8.2 税款征收8.3 税务检查8.4 法律责任一、涉税登记涉税事务登记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016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三证基础上+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纳税人将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导入信息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一、涉税登记企业注销办理注销登记时,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取得《清税证明》后现办理相关注销手续。2017年底前原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二、账证管理按领购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发票普通发票二、账证管理按领购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账证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二、账证管理纳税人税务机关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链接动画:发票领购流程二、账证管理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存发票,不得丢失。如遇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链接视频:增值税网上开票现场操作三、纳税申报凡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代征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指派专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应对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三、纳税申报直接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直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纳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纳税。电子方式申报是指纳税人采用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互联网等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邮寄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各类填好的纳税表格和资料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地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即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按期缴纳税款,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简并征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指定的期限,每几个月一次或半年、一年一次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应采用专用信封三、纳税申报按期申报纳税按次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是税务机关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期限。三、纳税申报延期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零申报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而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申报行为。8.1 税务管理8.2 税款征收8.3 税务检查8.4 法律责任一、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账征收查验征收二、税款缴纳方式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直接缴库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务机关自收入库代收代缴其他方式三、税款征收措施加收滞纳金:每日0.05%;核定应纳税额: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调整计税金额: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结算的,税务有权调整计税金额;提供纳税担保:提交纳税保证金;担保人担保;财产担保;税收保全措施: 冻结账户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开户行扣缴税款;拍卖、变卖扣押、查封财产抵缴税款。阻止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税款退还与追征四、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五、税款缴纳程序正常缴纳税款在国家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如流转税按月缴纳的一般为次月15日之内。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可以延期纳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8.1 税务管理8.2 税款征收8.3 税务检查8.4 法律责任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处理的总称。对纳税人而言,可通过税务检查来检验其纳税的错漏或问题,避免税务违法尤其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税务机关而言,可通过税务检查为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没有税务检查,税收征收管理就难以实现有效控制。一、税务检查的概念重点检查:对有逃税行为或逃税嫌疑、纳税申报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检查。专项检查:对某一税种或某一环节进行的检查。分类检查:根据纳税人历来纳税情况、纳税人的纳税规模及税务检查间隔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按事先确定的纳税人分类、计划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而进行的检查。集中性检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税务检查。临时性检查: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逃税趋势、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的检查。二、税务检查的类型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三、税务检查的方法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限:账证检查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措施: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四、税务检查的权责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取证手段:检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集贸市场检查时,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与权利:义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权利: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不能提供的,有权拒绝检查;有权要求检查人员为其保守秘密。四、税务检查的权责8.1 税务管理8.2 税款征收8.3 税务检查8.4 法律责任(一)对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一般给予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缴义务人为5千元)的罚款。(二)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逃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逃税款、滞纳金,并处逃税数额50%至5倍的罚款。司法责任:逃税罪,逃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逃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税罪处罚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司法责任: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缴税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四)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骗取出口退税款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司法责任:骗取出口退税罪,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退税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五)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司法责任:抗税罪,犯抗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六)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虚开专用发票罪:虚开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虚开专用发票罪处罚。伪造或出售伪造专用发票罪:处罚与“虚开专用发票罪”相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的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其他专用发票罪: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况: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八)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九)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不移送的法律责任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