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七 其他税费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99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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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七 其他税费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99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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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9张PPT)
学习情境七 其他税费计算与申报
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优惠政策
税率
基本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简称“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负有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
城市市区,7%
县城、建制镇,5%
不在上述地区,1%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减免。具体如下:
随“二税”的减免而减免,即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计征
随“二税”的退库而退库,即因减免税而需“二税”退库的,城建税也退;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城建税;进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优惠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二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免、抵、退”企业,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二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二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2.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二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二税”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3.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4.纳税申报与缴纳
自2021年8月1日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二税”申报表整合,在“二税”的申报表中申报,不再单独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子情境二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印花税的计算
2
印花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税目
优惠政策
税率
基本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
印花税的纳税人书立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立账
簿人
立合
同人
立据

使用

领用

在中国境内
税目
1.借款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
3.买卖合同
4.承揽承包
5.建设工程合同
6.运输合同
7.技术合同
8.租赁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
12.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13.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14.股权转让书据
15.商标权、著作权等转让书据
16.营业账簿
17.证券交易
四大类十七个税目
(一)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证券交易;
税率
比例税率:
① 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② 适用0.3‰税率的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③适用1‰税率的为“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④适用0.5‰税率的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
⑤营业账簿适用0.25‰税率;
⑥证券交易适用1‰税率,且为单向征收,即卖出时征收,买入时不征收。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依法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给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优惠政策
印花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
(2)特殊规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申报与缴纳
①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按季、按年计征的,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按次计征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缴纳。
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③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④纳税申报: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若需自行申报的,2021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
子情境三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车船税的计算
2
车船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范围
优惠政策
税率
基本概念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扣代缴车船税。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乘用车 辆 60~5400 核定载客9人(含)以下
商用客车 辆 480~1440 核定载客9人以上,包括电车
商用货车 专用车辆 整备质量吨位 16~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车、低速载货车等;不包括拖拉机,挂车按50%计
税率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摩托车 辆 36~180
机动船舶 净吨位 3~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米 600 ~2000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税率
优惠政策
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
车船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辆、整备质量吨位、净吨位和艇身长度米四种。具体规定如下:
①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按辆计税。
②商用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吨位计税。
③机动船舶按净吨位计税,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税。
④游艇按艇身长度米计税。
车船税的计算
车船税的计算按照计税依据不同,其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②商用货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③挂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④机动船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⑤拖船、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⑥游艇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单位税额
新购置的车船自购之使用当月起按月计算。
车船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与缴纳
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纳税。
子情境四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房产税的计算
2
房产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对象
优惠政策
税率
基本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单位和个人
拥有房屋产权的
房产
代管人
房产
使用人
产权
所有人
承典人
在我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率
1.2%
以房产余值计征的
12%
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
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部队自用房产;
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
宗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经财政批准的其他非增值税
房产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计算公式:
①从价计征: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10%~30%)×1.2%
②从租计征:
应纳房产税额=租金收入×12%
房产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自建新房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造房产,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纳税。
④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⑤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产,自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产权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⑥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纳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申报与缴纳
房产税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按时缴纳房产税。
子情境五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契税的计算
2
契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对象
优惠政策
税率
基本概念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税 率
(一)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签约价格,具体如下: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差价款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⑤房屋附属设施另外按规定确定。
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契税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期限
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契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契税的申报
子情境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范围
优惠政策
税率
基本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等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税率
级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优惠政策
1.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税单位为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②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2)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纳税。
年度应纳税额=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月(或季、半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12(或4、2)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一般按月,季或半年征收一次,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申报与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子情境七 土地增值税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2
土地增值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对象
优惠政策
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基本概念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
纳 税 人
土地增值税一般以有偿转让的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特殊情况7个方面。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50%(含)以下 30 0
2 50%~100%(含) 40 5
3 100%~200%(含)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税 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优惠政策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取得收入额-项目扣除额
收入包括:
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项目扣除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可计入扣除项目);
⑤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2.算增值率
3.算税额
1.算增值额
(二)
税额计算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每级距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转让收入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利益
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其他扣除项目
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做中学】
纳税期限
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的当天。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子情境八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资源税的计算
2
资源税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范围
优惠政策
税率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基本概念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领域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应税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具体范围如下:
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水气矿产: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盐: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征税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优惠政策
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实行幅度的比例税率为主和定额税率为辅的计征方式:
税目与税率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原油 原矿 6%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
煤 原矿或选矿 2%-10%
煤成(层)气 原矿 1%-2%
铀、钍 原矿 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或选矿 1%-4%
地热 原矿 1%-20%或每立方米1-30元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铅、铬、钒、钛 原矿或选矿 1%-9%
有色金属 铜、铅、鋅、锡、镍、锑、镁、钴、铋、汞 原矿或选矿 2%-10%
铝士矿 原矿或选矿 2%-9%
钨 选矿 6.5%
钼 选矿 8%
金、银 原矿或选矿 2%-6%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或选矿 5%-10%
轻稀土 选矿 7%-12%
中重稀土 选矿 20%
铍、锂、锆、锶、鉫、铯、铌、钽、锗等等 原矿或选矿 2%-10%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或选矿 1%-6%
石灰岩 原矿或选矿 1%-6%或每吨(或每立方米)1-10元
磷 原矿或选矿 3%-8%
石墨 原矿或选矿 3%-12%
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原矿或选矿 1%-8%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冰洲石等 原矿或选矿 1%-12%
叶蜡石、透辉石、硅灰石、珍珠岩、沸石等 原矿或选矿 2%-12%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陶粒用粘土等) 原矿或选矿 1%-5%或每吨(或每立方米)0.1-5元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等 原矿或选矿 1%-10%
砂石 原矿或选矿 1%-5%或每吨(或每立方米)0.1-5元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原矿或选矿 4%-20%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2%-5%
矿泉水 原矿 1%-20%或每立方米1-30元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3%-15%
天然卤水 原矿 3%-15%或每吨(或每立方米)1-10元
海盐 2%-5%
1、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符合规定的三项费用。
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的,采用最近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时计税销售量的确定:
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凡产品自用的,以移送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不能提供数量的按规定办法计算数量。
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①实行从价计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②实行从量计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定额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举例说明:见教材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月或按季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比照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申报与缴纳
子情境九 财政规费的计算与申报
知识准备
1
财政规费的计算
2
财政规费申报与缴纳
3
知识准备
基本概念
计征依据
征收范围
优惠政策
征收率
基本概念
财政规费是由税务机关依法代征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国家征收这种专用资金主要是为了进行某些专项投资筹集财政资金,因此,财政规费一般是专款专用。
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主要规费
征收范围、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1.教育费附加: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交纳。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为3%,另地方税务局还征收地方教育附加1.0%——2.0%。
征收范围、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2.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征收的,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因此,凡是取得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的在岗职工均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征收过程中,因各地方政府规定不同,征收率也有所不同。
征收范围、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3.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优惠政策
1.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1)对海关进口的商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的优惠政策:各地规定不同。
3.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优惠政策: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财政规费的计算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例
2.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比例+在职职工人数×单位定额
3.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本企业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
财政规费申报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申报: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同时进行申报。
2.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一般按月申报,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起进行申报,即每月15日前申报上月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岗职工交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每年6月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申报: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各类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已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填报《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并提交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填写的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应报送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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