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课件(共44张PPT)- 《食品安全与控制第五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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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课件(共44张PPT)- 《食品安全与控制第五版》同步教学(大连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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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6食品法规标准的解读与应用§6.2.3《食品安全法》内容与解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时代要求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合规管理,食以安为先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与解读
第一章 总则
共13条(第1-13条)
应用对象
1食品生产、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7食用农产品销售 、标准、安全、
农业投入品(淘汰剧毒、高毒、
高残留农药 )
相关主体和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主要责任;
食安委-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食药监部门监督;
卫生部风险评估和检测
卫生部和食药监部门制定和公布
食品安全国标
各监管部门的工作由上一级部门
评议、考核(至县级,县以下可
设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
香港 -《食品安全法》英美法系
-由食品安全中心负责 权利高度集中、专业化
澳门 -《食品安全法》2013.4
- 澳门立法会-行政长官颁布
台湾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2014.11
-台湾国务院卫生署卫生食品处
共10条(第14-23条)
药监及相关部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专家 )
风险级别较高时,食药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有害因素
风险
卫生部评估风险
食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发布风险
评估结果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
安全
标准
审核
卫生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协会的代表
地位
唯一强制执行的标准
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无GB,可制定DB/QB并报卫生部备案
部门2
农残、兽残-卫生部+农业部+食药监
屠宰畜、禽的检验-农业部+卫生部
部门1
卫生部、食药监部门制定、发布标准化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共9条(第24-32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共51条(第33-83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3-43条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44-66条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67-73条
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74-83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一般规定(第33-43条)
11项要求
13项禁止
1合适的场所环境
2设备设施
3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和制度
4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5工器具消毒清洁
6贮运
7包材、容器具无毒清洁
8人员着装要求
9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洗涤剂、消毒剂 无毒无害
11法律其它要求
1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做原料
2危害超标 3超过保质期
4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
5婴幼儿和特殊人群营养不达标
6腐败变质、惨杂使假
7病、毒死、死因不明
8未卫检或卫检不合格肉制品
9被污染 10标注虚假 日期
11有包装无标签
12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
13其它不合法不合标
一般
规定
审核
新的食品原料、
新品种添加剂
食品企业
实行许可制度-SC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销售食用农产品
不需要取得许可
鼓励企业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
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作坊摊贩
加强服务、统一规划
固定场所经营
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一般规定(第33-43条)
2015.8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三清四能:渠道清、标识清、人员清、能看、能走、能闻、能触
生产
经营
主体
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生产企业
网络交易平台
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44-66条)
集中交易场所提供者
食品生产者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GMP、HACCP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销售记录制度
问题产品及时召回
记录凭证保存保质期满后6个月或至少2年
实施原料控制
提倡公开加工过程
提倡公开原料来源
定期维护设备设施
餐饮具清洗消毒 合格
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按要求条件贮存食品
食品经营者
餐饮提供者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44-66条)
网络交易
平台
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
审查入网者的许可证
发现违法者立即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严重违法,立即停止网络服务
生产者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经营者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审查入场者的许可证
配备检验设备、人员或委托检验
发现不合标,停止销售并报告食药监部门
集中交易
场所提供者
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44-66条)
食用农产品
生产者
农业投入品符合法规标准
严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
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保存记录和相关凭证6个月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GB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10婴幼儿和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
转基因食品
法律要求
食品添加剂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明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67-73条)
《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保健
食品
特殊医学
用途
配方食品
婴幼儿
配方乳粉
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食药监部门注册
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组织生产
建立并实施GMP体系;
公布注册或者备案 特殊食品目录
特殊食品(第74-83条)
总要求
使用目录以外原料生产的保健品和首次进口的,应经食药监部门注册
原料和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需在国家颁布的目录之列
依法注册,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不可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广告内容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through
保健食品要求
2020.1起,要醒目标注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等警示语
保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Click on the sector of interest
全过程质量控制
逐批检验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
配方注册时需提交研发报告
同一企业不可同一个配方多个品牌
原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应备案
婴幼儿
配方奶粉
2016.10.1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2019.5.20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全面实施GMP和HACCP,自查报告率100%
须知一:食品全程追溯
新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义务。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安监部门、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须知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强调:食品从业者须知
须知三: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食品违法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须知四:妨碍公务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强调:食品从业者须知
须知五:索证减免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采购食品不符合GB,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违规食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须知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强调:食品从业者须知
延时符
须知五:索证减免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采购食品不符合GB,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违规食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须知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强调:食品从业者须知
食 品
检 验
食品生产企业
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合法机构检验
检验机构
取得资质认定
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报告加盖公章
检验人需签字盖章
食品添加剂
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检验方法
抽样检验,结果公示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不得免检
复检不得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五章 食品检验
共7条(第84-90条)


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应注册
进口应当有中文标签,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商应当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凭证。
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共11条(第91-101条)
预防在先,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国际共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共7条(第102-108条)
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
国务院
省、市、县人民政府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依法和上一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Exampl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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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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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食药监部门、卫生、质监、农业
开展应急工作,救治受害人员
封存事故食品及原料,并立即检验,确认污染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和销售。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依法对事故和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依法公布并实时更新;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风险分级管理,重点: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保健食品
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监督生产经营者守法情况
实施现场检查
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
查封、扣押 已证实的违规、非法食品、添加剂等
查封违法 生产活动场所
县级及以上
食药监部门监管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共13条(第109-121条)
其它关键词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
安全信息平台,实行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
公布制度
约谈
监管部门约谈食品企业
监管失职将被上级约谈
举报
保护举报人
举报企业违法行为
举报监管人员违法行为
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
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共13条(第109-121条)
法律
责任
执法机构
食药监部门
卫生部门、质监部门
农业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违法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检验、监管、认证机构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
处罚方式
没收、关停、吊销执照
拘留、罚款、刑事处罚民事处罚
违法情节
违反食品安全法,
但不构成犯罪
违反食品安全法,
且构成犯罪(适用刑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共28条(第122-149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工器具;
违法货值﹤1万,并处罚款10万-15万;违法货值﹥1万,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责任人拘留5-15日。
明知违法经营,仍提供场所和条件的,罚10万-20万。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罚款并依法拘留。
处罚方式
违法情节之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工器具;
违法货值﹤1万,并处罚款5万-10万;违法货值﹥1万,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责任人拘留5-15日。
处罚方式
违法情节之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残、兽残、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标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过保质期的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或同一配方不同品牌;
新原料和添加剂未经安全评估;
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节之一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
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的,并处500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10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节之一
生产者未检验原辅料;
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没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相关记录;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保健食品未备案或未按备案的配方、技术生产的;
婴幼儿配方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备案;
特殊食品无品控体系,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处罚
方式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罚5000-5万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企业其它违法情节及处罚
违法情节 处罚方式
无证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工器具,违法货值﹤1万,
并处罚款5万-10万;违法货值﹥1万,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
明知违法经营,仍提供场所和条件的,罚5万-10万。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5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的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食药监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节之一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合我国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
进口尚无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标准并经卫生部审核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进口商拒绝召回应召回的食品
处罚方式
食品进出口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工器具;
违法货值﹤1万,并处罚款5万-10万;违法货值﹥1万,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责任人拘留5-15日。
允许无证者入场、未检查、报告
虚假广告,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
未实名登记、未审证、未报告和停止服务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5-20万,吊销执照,并负连带责任。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5-20万,吊销执照,并负连带责任。
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暂停销售该食品 ,仍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罚2-5万。
个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主管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 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它
违法
主体
其它违法情节及处罚
集中交易市场提供者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广告商、组织、机构和个人
个人和媒体
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
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推荐食品
直接责任人撤职、开除;吊销执业证书
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撤销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费用,罚 5-10倍;﹤1万,罚5-10万,直接责任人撤职、开除,吊销执业证书 ; 被开除者10年,获刑或重大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检验;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
本区域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问题,未及时 整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本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监管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列行为之一,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主要责任人辞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列行为之一,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法律责任
食药监、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
下列行为之一,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主要责任人辞职
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
下列行为之一,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
隐瞒、谎报、缓报事故;
未按规定查处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经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
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消费者损害赔偿
索赔对象—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生产者≌ 经营者
索赔金额—
1赔偿损失 。
2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金额不1000的,赔1000。
民事赔偿优先—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 。
本法术语界定
食品
食品安全
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食品保质期
食源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
未尽事宜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章 附则
共4条(第150-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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