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5张PPT)§11.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015.9.1“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有错必纠,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坚持防范于未然,风险最小化项目11食品安全追溯与食品召回目录1背景意义2主要内容3实施意见背景意义01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1960年美国汽车伤人案件,后来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食品、药品领域;召回本身具有防患于未然的特点,是一种事前救济;1.召回制度的起源2.召回的食品是不安全食品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召回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3.食品召回的实质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现或知悉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后,采取停止经营、召回、处置的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4.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预防性:让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危害控制在最小甚至防止危害发生安全性:食品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重要法律制度;时限性:一旦发现不安全食品,必须在有限的召回期限内将食品召回;无偿性:食品一旦被确定为食品召回范围的不安全食品,必须无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召回,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责任。5.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1)规范食品市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2)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3)食品安全责任社会发展的需求(4)提高企业诚信和竞争力 萌 芽 期 1995年修订《食品卫生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探索期 2002年上海通过《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商品召回制度。第33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2003年北京市实施《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建立食品召回制度。2004年5月针对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教训,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严查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力度,教育和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缺陷食品主动召回,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销毁、食品购销档案等制度,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探索。6.食品召回制度立法状况探 索 期 2006年上海市食药监局颁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参照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系统、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召回地方法规。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台,第一次从行政法规中提及食品召回。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国家层面针对食品召回的规章,使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上迈开坚实的一步。共有5章45条,主要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法律责任等。建 立 期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进一步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建立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做了规定,保证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2009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明确召回食品的处置,并规定将食品生产者召回、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6.食品召回制度立法状况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6.食品召回制度立法状况主要内容0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则 目的 范围 主体 监管机构停止经营 生产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 交易市场等召 回 分类、分级、计划、公告、时限处 置 补救 无害化处理 销毁监督管理 通知 调查 检查 报告 评价 预警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附 则主要内容2015年3月11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发布总局令12号,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目的范围主 体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避免不安全食品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义务总 则中国境内停止经营召回处置监督管理国家食药总局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点击更换化学生物医学食品法律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食品安全专家库提供停止经营、召回、处置专业支持毒理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义务鼓励和支持公众进行社会监督专家库总 则停止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依法需要召回食品的情形主要有:1、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食品;3、违反标签标识规定要求的食品;4、经风险评估证实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召回的食品,均应依法召回。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召回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我国食品召回以主动召回为主,突出企业责任,以责令召回为辅,突出政府责任,与国际召回方式相似。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分级召回召回方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召回计划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发布公告陕西美力源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召回公告致陕西美力源乳业有限公司客户:2016 年5月18日 18:10时,我公司接到陕西省武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报告情况表显示,我公司 2016年 0 3月 0 7日 生产的批号为20160307的美力源金装经典婴儿配方羊乳粉(规格为900g/听),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广大顾客的健康和安全,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于2016年5月18日18时30分,开始对批号为20160307美力源金装经典婴儿配方羊乳粉规格为900克/听,主动进行召回,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7日,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范围为全国范围内。请所有经销商和门店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对已售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对该批次未售出产品立即进行下架及退回我公司。请已经购买了本批产品的消费者不要食用该批产品并在购买门店进行原价退回。消费者和门店所有因召回引起损失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对给消费者及经销商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此公告。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建文召回工作具体负责人:唐东涛联系电话:029-37385066 15164653403电子邮箱:1049893788@ 陕西美力源乳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19日一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二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三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召回时限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处置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法律责任实施意见032015年9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制定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5〕227号)目的: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做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提出实施意见。1、关于召回食品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办法》,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实施意见2015年9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制定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5〕227号)2、关于召回计划的评估: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后认为召回计划需修改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继续实施召回。评估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工作不停止执行。实施意见3、关于食品召回的时限: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实施分级和限时召回。对于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损害程度的评定,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临床发病及损害等具体情况确定,或者聘请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相关评定,参与评定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实施意见4、关于召回食品的处置: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在此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对生产经营者开展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生产经营者在处置前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处置报告,由监管部门监督销毁相关工作。同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写作,积极研究出召回食品的销毁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得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的标识信息,不得欺瞒消费者。实施意见5、关于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不到位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发布召回公告,继续实施召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6、关于统一发布召回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前,应当首先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公共媒体发布召回公告。总局网站食品召回信息专栏可以视为中央主要媒体,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食品召回信息专栏可以视为省级主要媒体。实施意见欢迎讨论提问!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