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重点知识背诵(整本书的知识结构)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一框: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目:透视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1、简单了解《民法典》:内容、出台历程、意义:①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②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民法的含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含义及三要素:含义: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课本第4页图及名词点击)【民事主体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1)依据: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体现: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法中有德)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德中有法)【第二目】、解析民法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2、民法确定基本原则的原因: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②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3、主要内容: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最为重要的原则)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P6相关链接与探究和分享】。(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第一目:生命健康俱可贵】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2)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3)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2.人身权的内容及要求: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2)重要性: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3)侵权表现: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4)要求: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P7相关链接(具体)【注意: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涉及物质即身体层面)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涉及精神层面)3、自然人——姓名权;组织——名称权4、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侧重生命延续);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侧重身体完整);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侧重机能健全)】第二目:姓名肖像受保护1、姓名权:(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3)法律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2、肖像权:(1)含义: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法律规定(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第三目:名誉隐私不可侵1、名誉权(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2)名誉权的法律规定: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3)侵权表现:①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②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荣誉权的侵权】(4)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隐私权:(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法律规定: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4)侵权表现: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注意: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5)侵权责任:①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②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6)依法保护个人信息:①个人信息的含义:P11相关链接。②原因:(必要性)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意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③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第一框:保护各类物权【第一目:定分止争——所有权】1、财产制度的地位及意义:(1)地位: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2)意义: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 激励人们创业创新。2、财产权:(1)含义及种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国家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①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赔偿)3、物权:(1)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自物权)、他物权。(2)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3)物权基本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特别提醒】: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4、所有权:(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实际管领或控制)、使用(运用)、收益(取得经济效益)和处分(处置)的权利。(2)法律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如:森林、矿山、河流)或者集体(如:农村土地)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特殊情况除外P14相关链接)和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但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财产不能受有效保护)【补充:(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买家)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在不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条件:①受让人(买家)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出于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5.共有财产(1)含义: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2)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①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有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②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按份共有)【第二目:物尽其用——他物权】2、用益物权的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宅基地使用权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等(1)土地承包经营权:①地位: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②保护期限: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③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2)宅基地使用权:①地位: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②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③保护期限: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特别提醒: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土地管理法》规定: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②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③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3)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注意:在城镇买的地也属建设用地。)②商品房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A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造房屋之前,先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B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的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担保物权的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1)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房子按揭贷款)注意:【担保物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不转移财产占有】(2)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担保物仅限动产,转移财产占有】补充了解(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第二框:尊重知识产权【第一目:保护创作——著作权】1、知识产权:(1)含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2)意义: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3)分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2、著作权:(1)含义: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2)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课本P18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3)著作权保护期限易错易混:【1、发表权与发行权的区别: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布公之于众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修改权与改编权的区别:修改权属于人身权,不得转让;改编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转让。修改权的行使并不产生新作品,对原作品修改后还是原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产生了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3、专利权:(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享有的专有权;(2)意义: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3)专利权获得: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4)法律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5)专利权的分类及保护年限:①分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②保护年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重点注意:【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选择:专利权:▲发明人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是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一旦其他人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选择:根据情况选择方式,一般还是选择专利保护的形式。】4、商标权:(1)商标:①含义: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②商标的表现形式:文字、图案等形式;③重要性:商标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2)注册商标:①含义: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②商品注册的条件:▲允许注册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得注册的情形:A、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B、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3)注册商标权利及侵权行为:①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②侵权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A、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B、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③保护期限: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B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第三课: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第一框:订立合同学问大【第一目:生活离不开合同】1.合同的含义及类型:(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常见的合同的类型: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2、合同订立的原则:(1) 自愿原则(最基本的原则)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2)平等协商原则: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俗称讨价还价),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3、订立合同的意义(1)交易者角度: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就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2)社会财富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3)社会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第二目:要约承诺订合同】1、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1)要约:①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主体: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③要求: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④)构成要件:A要约内容必修明确(数量、质量和价格等 B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C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D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注意与“要约邀请”相区分(2)承诺:①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要求: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合同成立)【承诺构成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③“承诺” 转化为新要约的情况: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P25相关链接2)2、订立合同无效情形:(1)合同的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2)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3、有效合同的要求: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第三目:立有字据更可靠】1、合同的形式与意义 (1)合同的成立判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2)合同的形式: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还有一些特定形式见P27页相关链接1(3)采用不同形式合同的意义: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2、口头合同(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2)适用场合:它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3)优点: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4)缺点:P27相关链接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3、书面合同:(1)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优点: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3)适用条件: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订立合同的要求: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尤其要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第二框: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第一目: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1、履行的含义: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2、履行合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3、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目: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1、违约责任:(1)含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除外。(两种情况)(2)违约责任实质: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有违约行为 ②有损害事实 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无免责事由。(4)违约救济的原则: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适用定金罚则等。【A●继续履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仍然认为有必要履行原合同义务时,可以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①债权人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要求;②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不适用该方式。B●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C▲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D▲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相关链接)●生效要件: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不需预先付,违约行为发生后给付●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的,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数额:实际损失为基准●违约金原则上不与赔偿损失并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E▲定金罚则: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相关链接)●生效要件:以预先给付为生效要件,自实际交付定金是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特别提醒: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订金不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当于预付款,违约只需原数退还订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选一)。】区分违约金与定金:★★★3、违约的免责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免责≠免除义务)【全面理解“不可抗力”】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第一框: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第一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1)法律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①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②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惩罚性赔偿(1)含义:是指当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2)目的: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3)注意问题: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②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P33相关链接2.诉讼时效: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二目: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1.一般侵权责任:过错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要件)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损害事实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主观过错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2、特殊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不能自证清白就是你的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侵权责任(无论如何都是你的错)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温馨提示:区分:动物伤人的两种情况: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动物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动物伤人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1)个人角度: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2)社会角度: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3)社会角度: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第二框: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第一目:民事权利有限制】1、权利的含义: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2、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要求):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民法对名誉权(人身权)设定的界限 :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但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例外:影响他人名誉权,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4.★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①作品的合理使用(无需同意、不必付费):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主要是非营利性行为。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除非禁用,无需同意、应当付费),大都是营利性行为。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都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课本第36页相关链接。【第二目:妥善处理相邻权】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第一框:家和万事兴【第一目:育小职责大】1、.家庭中的亲属关系:(1)内容:父母关系、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2)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3)处理亲属关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 抚养义务:(三不得)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特别注意:1、关于抚养的情况: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 教育义务:①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②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3) 监护职责(义务):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3、父母的权利(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拓展: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目:敬老是义务】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两个要求”)(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拓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种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的做法是可能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但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1)目的: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2)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3)意义: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助于防止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4)制度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1)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2)追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第一目:法定继承有顺序】1.继承 :(1)含义: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保证代际传承)2.继承关系注意: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3.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遗产的认定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继承权的确定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4.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5.继承权的取得的根据:法定继承【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③特点: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④范围和顺序:】与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注意】: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6、遗产分配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7、继承权的丧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8.继承做法与意义(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目:遗嘱继承重意愿】1.遗嘱的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注意: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2.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3.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2、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注意:(1).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赠不属于继承。 (3).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赠扶养协议: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4.遗嘱的类型及效力:(1)遗嘱的类型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 否则无效。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④代书遗嘱、⑤录音录像遗嘱、⑥口头遗嘱(2)遗嘱的效力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5.遗嘱继承的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第一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第一目:珍惜婚姻】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3. 如何正确对待婚姻 (为什么要珍惜婚姻关系?)(1)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4.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③符合一夫一妻制。【重婚,婚姻无效】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5、结婚登记(1)原因: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②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2)程序(步骤):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拓展:同居关系】:1.表现情况: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存在事实上的婚姻)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区分同居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第二目:离婚要慎重】1、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反对轻率)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离婚冷静期: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应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2、离婚限制(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保护军婚)(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保护妇女)【提醒】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3、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① 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②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基本程序: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判决离婚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③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④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没有人上诉就会生效)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注意:注意:婚姻关系解除: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4、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二框:夫妻地位平等【第一目:平等的人身关系】1、夫妻关系 :(1)确立:登记结婚(2)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4)平等的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5)平等的实质: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2. 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1)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双方的人格独立。(2)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①重要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3)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第二目:平等的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关系的平等 (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2)内容: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财产的确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2. 夫妻共同财产: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原则: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3)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夫妻个人财产(1)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原则: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4. 夫妻处理财产的方式:约定财产制:(1)内涵: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补充: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3)债务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提醒】: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5. 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知识拓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第一框:立足职场有法宝【第一目:法律守护劳动者】1、法律和国家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1)法律保障:①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2)国家保障:①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3)劳动法律、法规的意义:①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②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④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2、劳动法的作用(1)作用: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相区分)(2)劳动者:①含义: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劳动法的原则(1)首要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除对劳动者的权利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目:劳动也要签合同】1、劳动合同的含义、作用、法律依据:(1)含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2)作用: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补充】(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和重要保证。(2)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为前提的。其中,履行义务是劳动者获得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2、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2)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P63相关链接)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4.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有效要件:①合同主体适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④合同形式合法,⑤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适用)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结论】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5.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履行(法律约束力):(1)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2)劳动合同履行:①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框:心中有数上职场【第一目:明明白白工作】1、劳动者的主要权利。(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①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②种类: 计时、计件工资、奖金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③发放要求: a.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 b.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发工资)c.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2)劳动者有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①原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关心和保护。②要求:a.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b.提供条件和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c.定期体检: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A、休息权:①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②要求:a.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b.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B、带薪年休假制度: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拓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如下:1、平时安排不得超过3小时/天,支≥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周六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支付≥300%的工资报酬。】(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强制性的)①原因: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从而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②要求: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5)劳动者还享有的其他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③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④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⑤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2、劳动者的义务(1)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拓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目:清清楚楚维权】1、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注意:劳动者维权途径要灵活运用,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但必须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课本68页劳动者维权之路)重点关注:仲裁申请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其他途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八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第一框: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第一目:迈出创业的第一步】1、第一步:经营主体的选择(1)形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区别: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易错易混【(一)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2、创业条件(1)符合法定条件,准备相应的文件(第2步)①内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②意义: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2)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3步) :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②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③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3、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第4步)(1)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第二目:市场竞争讲公平】1、市场经营者要公平竞争(1)依据: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2)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拓展:不正当竞争:①含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②突出特点:通过躲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欺诈和其他损人利己的手段以谋取高额的利润。】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1)混淆行为 (“搭便车”):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仿冒:模仿别人的产品,使消费者发生误认,但是商品的质量是合格的;假冒:假借别人的牌子,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②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③法律要求: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2)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行为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①商业诋毁行为;②不当有奖销售行为;③商业贿赂行为;④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框: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第一目: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因(1)必要性:①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②“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③法律依据。⑵意义: 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主体角度)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角度)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角度)③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个人角度)★(权利角度)(经营者角度)(1)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A.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B.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2)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知情权:A.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B.对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C.明码标价,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3)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维权途径角度)(个人角度)(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仲裁或者诉讼。【第二目:依法纳税是义务】1.依法纳税的依据(1)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3)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2.我国的主要税种(1)增值税①含义: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②征税对象:增值额(新创造的价值)③作用: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企业所得税①含义: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个人所得税①含义: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②改革:更加关注公平。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③作用:a.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b.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第一框:认识调解与仲裁【第一目:以和为贵选调解】1、多元解决纠纷的方式:(1)多元方式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2)优先选择:(原因:省时、省力、省钱)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2、调解的含义和类型(1)调解的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2)调解的类型3、人民调解(1)含义: 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2)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3)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4)效力: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4、调解的其它类型-(1)行政调解(政府调解):①含义:是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②依据: 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2)仲裁调解 :含义: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3)诉讼调解(法院调解、司法调解)①含义: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②目的: 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③效力: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调解的优点:适用范围广泛、介入主体多元、程序灵活简单、当事人参与程度高且自主表达充分。调解的缺点:调解结果的强制力相对较低。【第二目:便捷经济选仲裁】1、仲裁的种类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2、商事仲裁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商事仲裁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2)协议仲裁制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3)不公开审理制度:可以保护商业秘密。(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一裁终局。第二框:解析三大诉讼【第一目:诉讼及其特点】1.诉讼(1)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就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主导地位)(3)要求:严格依法进行(4)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2.诉讼法⑴定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⑵类型: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1)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法。(2)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民法典: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刑法: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第二目:诉讼的主要类型】1.诉讼的类型: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2.差异表现: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调解和仲裁之后还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调解后能否起诉?①普通第三方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是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再不可提起诉②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一旦签字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可以起诉。(2)仲裁后能否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一般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商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属于一裁终局,不能提起诉讼。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第一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第一目:诉讼权利面面观】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2.诉讼权利的内容/公民享有哪些基本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①适用情况: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课本89页相关链接2应当回避的情况)①回避制度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②回避制度意义: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注意:1.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决定延期审理。(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①两审终审: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②上诉自由: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③上诉期限: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备注: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①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不得上诉或抗诉。②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目:寻求法律援助】1.必要性: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2.含义和内容:1)含义: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P90相关链接)(2)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3.适用情形(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①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②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①对于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这体现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3)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1)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2)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3)法律援助的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4)律援助的形式:咨询、代理、辩护。4.法律援助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2)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第二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第一目:起诉与应诉】1、起诉:(1)含义:俗称“告状”。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民事诉讼)②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行政诉讼)【注意:起诉是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起诉可以书写诉状,如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2)起诉的必备条件:A.起诉者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C.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它有两层基本含义:①原告起诉是人民法院开启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限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4)地位: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注意: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途径。)(5)管辖(分类)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级别+地域)①分类注意: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从起诉到受审实行异地管辖。②作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2、登记立案:⑴内容: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起诉并不一定立案)②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⑵意义: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3、应诉:(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发送传票【第二目:审理与判决】1、开庭审理:( 1 )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 )地位: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3)开庭审理的阶段拓展: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2、上诉和二审程序注意①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②二审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③再审是对一审或二审已生效裁判的纠错。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具有事后补救性质的非常规纠错和救济手段。目的是对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予以纠正,以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第一目:处处留心皆证据】1.证据的含义:证明的根据,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区分:法律事实 ≠ 生活事实(1)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2)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2.证据的作用: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P94)。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②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④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⑤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3、证据的各类:(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购物小票、收据等。(2)物证:是指通过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现场留下的指纹等。(3)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4)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例如网页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5)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例如伤残鉴定报告、笔迹鉴定报告等。(6)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法庭上证据被采纳需要有条件:(1)、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2)内容要客观真实;(3)要与案件有关联性,证明案件事实。4.证据的收集与保存(1)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2)必要性: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3)体现:①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②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③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④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生活中收集证据要注意的情况:①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重要证据。②养成保留票据、合同的习惯。如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日常的合同证据建议保留几个月至一年。③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因为删除相关记录,也同时删除了证据。④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之类的信息,确认之前发生的行为。【第二目:主张权利靠举证】1、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注意: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举证否认无需举证,抗辩(主张新的事实)需举证②当一方提出主张,另一方有三种情形: 自认, 可以免除对方的相关举证责任;否认,即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否定,否认的一方无须承担举证责任;抗辩,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主张新的事实以排斥对方主张的事实,抗辩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由对方负责举证。★★★注意:1.除过错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外,劳动争议纠纷中也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如下:(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3.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还需要对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2、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1)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3、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1)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拓展:刑事判罚的原则:4、举证的基本原则:(1)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为什么:①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②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比较三种诉讼的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