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议题一| 法定继承有顺序1.继承(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2.继承关系(1)被继承人与遗产: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2)继承人与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3.继承权(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4).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4.法定继承(1)含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2)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拓展: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①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②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③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⑤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⑥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当今世界各国继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具体规定却有所不同。⑦胎儿。胎儿的父母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①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②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3)原则:是什么: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想一想] 老益是个企业家,年轻的时候一场车祸,妻子孩子都丧命黄泉,而老益的父亲早在他小时候就去世了。悲痛之余老益开始做生意,在商场里闯荡几十年后做出了一番事业,但是因为患有癌症不幸撒手人寰,因为死前老益没有立遗嘱,和老益感情很好的大哥站出来,召集两个弟弟和老母亲商量把老益财产分四份,他们几个继承人一人一份。老益的大哥做法合法吗?提示:我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这样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因为老益的母亲还健在,而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在继承的时候轮不到老益的哥哥弟弟们。所以老益的财产应当全部由老母亲继承。[典例1]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下列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跟踪训练】王某死亡后,其遗产包括( )A.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收益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C.拾得的遗失物 D.个人所获得的稿费、奖金议题二| 遗嘱继承重意愿1.遗嘱继承(1) 法律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2) 遗嘱的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拓展: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②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而不能代理。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3)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拓展: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司法实践中用到的比较多的遗嘱形式,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打印后本人签名的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书所写遗嘱,一般情况下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打印遗嘱规定为独立的遗嘱形式,更加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录像设备录制保存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录像遗嘱封存。现在一般都是用手机、录音笔等设备录制。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用到,但是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4)效力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代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公证机关证明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5)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6)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拓展: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继承有四个特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总结: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典例2] 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两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跟踪训练】1.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的,以________为准( )A.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内容最相近的数份遗嘱被继承人刘三于2020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201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201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20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2.本案中不是继承人的是( )①刘甲 ②刘乙 ③马玉花 ④赵大伯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3.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案例2】王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王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王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 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王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王某突发心脏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王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立下口头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 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 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 000元,留给女儿6 000元,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王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却发现王某还有8 000元存款没有处理,就直接交给王某的女儿,但王某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认为儿子是法定继承人,王某的女儿已经得到6 000元了,剩下的8 000元该由他继承,于是向法院起诉。探究1 (解析与论证·科学精神)王某在订立遗嘱时为什么请两名医生作证?提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才能生效。探究2 (解析与论证·法治意识)学校在处理王某遗产时,首先根据遗嘱把赠给学校作奖学金的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的1 000元、留给女儿的6 000元予以处理,这样是否合适?为什么?提示:合适。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2)遗赠抚养协议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课时分层作业(十) 薪火相传有继承1.余岚和辛杰领取结婚证后,在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辛杰死亡。可以参加其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有( )①辛杰父母 ②辛杰兄弟姐妹 ③余岚 ④余岚与前夫的儿子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2.父母和子女( )A.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是第二顺序继承人C.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D.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李某为退休人员,其妻已去世。独生子李小明于2015年结婚。2018年1月,李某经人介绍与刘甲登记结婚。刘甲只有妹妹刘乙一个亲人,刘乙与其二人共住。2020年2月刘乙回家时发现李某夫妇煤气中毒,送往医院途中,李某死亡,刘甲也终因抢救无效死于翌日凌晨。整理遗物时发现李某夫妇留有存款30 000元。对这笔遗产( )A.李小明继承18 750元,刘乙继承11 250元 B.李小明继承7 500元,刘乙继承22 500元C.李小明继承15 000元,刘乙继承15 000元 D.李小明继承22 500元,刘乙继承7 500元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丙无法继承甲的遗产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 )A.均等 B.不均等 C.协商处理 D.由人民法院判决6.小宝父母在洪水中双亡,家中财产被水冲走,其外公外婆将生活无依靠且才6岁的小宝接去抚养,两年后外公外婆去世,在处理遗产时应( )A.和其他继承人相等 B.继承其母应得份额C.多于其他继承人 D.因没有劳动收入,在继承其母亲所得份额后,适当多于其他继承7.在我国,不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有(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录音遗嘱8.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不应当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是(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9.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甲的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10.受遗赠人不包括( )A.兄弟姐妹 B.国家和集体 C.组织和个人 D.希望工程11.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B.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C.遗产 D.被继承人12.李某与妻子张某育有二子一女,子女均不赡养父母,由保姆姚某长期照顾。张某去世时,二老拥有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李某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财产由姚某继承”。依据法律,李某可被继承的财产有( )A.200万 B.125万 C.100万 D.40万13.独居老人老王,由于其养女小王工作很忙疏于对他的照顾,而邻居李某时常看望他,并在他生病期间照顾有佳。老王与李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李某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赠与李某”,并公证。但之后,李某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于是小王辞去工作照料父亲,不久老人病故。在分割遗产时,李某主张依据协议和小王是养女这两条理由,遗产都应归他继承。李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请说明理由。14.周某5岁时,父母离异。此后,母亲王某与李某再婚,周某也跟随继父李某一起生活。周某7岁时,母亲王某与继父李某生下了周某同父异母的弟弟。尽管有了亲生儿子,但继父李某一直对周某视同己出,从不区别看待。之后周某也一直尽心赡养继父李某。继父去世后,同母异父的弟弟就表示要把周某赶出家门,声称自己才是亲生儿子,只有自己才能继承父亲的房产。双方争执不下,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房产。(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请说明理由。(2)周某向法院起诉是否必然导致诉讼成立?[思维建模]审设问 1.题型为判断类选择题。 2.明确“其遗产”中的“其”指的是丙。审材料 1.由“小明20周岁”可知他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 2.由“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可知该收养关系不成立。析选项 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是夫妻关系,故甲有权继承丙的遗产;小亮是丙的儿子,所以也有继承权;丙与甲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光无继承权。定答案 BD [注意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D符合题意。A不合法,B为共同财产,C的所有权是他人。][思维建模]审设问 本题设问需要结合选项才能明确为判断评价类选择题审材料 1.从“亲笔写下”“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可判断为属于自书遗嘱。 2.从遗嘱中的内容可判断并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形。析选项 男女继承权平等是法定继承的原则,A不选;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自书遗嘱不需要,B不选;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经程序,C不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体现意思自治,D正确。定答案 DA [遗嘱的效力中应该最能体现遗嘱人真实意志的遗嘱为准,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效力最高。]B [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②入选。赵大伯属于遗赠对象,不是继承人,④入选。][解析] 回答本题需要准确把握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内涵,把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与合乎法律的要求。[答案]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②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③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④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C [①③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选;余岚前夫的儿子与辛杰未形成扶养关系,无继承权,④不选。]A [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某死亡在先,30 000元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只有15 000元属李某的遗产,另15 000元归刘甲所有。而在李某去世后,他的15 000遗产由其子李小明与其妻刘甲共同继承,每人应继承7 500元。刘甲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得的一半15 000元,加上她继承李某的7 500元遗产,共计22 500元,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则由其妹刘乙继承。]C [60万元赔款是死者死亡后所得,非生前个人合法财产,A不选;法律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B不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D不选]A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由法律规定均等处理;无须法院判决,选A不选D。除非生活困难等需要照顾的情况法院可以裁决不均等,B不选;在发生遗产纠纷时,靠双方协商是解决不了的,C不选。]D [根据材料中小宝父母双亡、生活无依靠且才8岁的信息和我国坚持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原则,D符合题意。]A [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才能证明其真实性。]A [外孙子女是其三代直系血亲,遗赠扶养协议适宜无利害关系人,A入选。]C [此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是使被扶养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乙拒绝扶养甲,自然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选C。]A [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人,A入选。]C [A、B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D为主体,C为客体。]B [解答本题,首先应当确定遗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夫妻的一方有一半权利,遗产只是另一半;然后,有多少继承人,各继承人均分即可。材料中“两老拥有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因此李某可获得一半,即100万;又由我国继承顺序可知,李某可得100÷4=25(万);进而可得李某继承的财产为100+25=125(万),也即李某可被继承的财产共有125万,故B项符合题意;A、C、D三项不符合题意。][解析] 本题为原因类试题,考查学生综合运用合同履行与继承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的是让学生通过书本知识来反思所学的内容,以此来加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只要掌握好基础知识就可做好本题。[答案] ①没有法律依据。②合同重在履行,履行合同义务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全面诚信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李某虽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没有恪守信用,规避自己的义务,没有尽最大的善意去照顾王某,李某无权得到王某的遗赠。③父母与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王虽为王某养女,依据我国民法典,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有继承王某遗产的权利。[解析] 第(1)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第(2)题,在继承案件开始时,继承的第一根据是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遗嘱或者协议,如果存在,这将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周某的诉讼也不一定必然成立。[答案] (1)法院应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有合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况且周某对养父也尽到了赡养的义务,理应继承父亲的房产,因此法院应支持周某诉求,驳回同父异母的弟弟单独继承遗产的诉求。(2)不一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要看继父是否存在遗嘱或协议。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