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4张PPT)第11章 旅行社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第1节旅行社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第2节旅行社经营的法律法规第3节旅行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11.1第1节 旅行社设立的相 关法律法规影响旅行社设立的因素我国关于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和审批一、影响旅行社设立的因素(一)影响旅行社设立的外部因素所谓外部因素,是指旅行社自身无法控制而又必须受其约束的那些因素。影响旅行社设立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两种:1.旅游业发展状况2.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二)影响旅行社设立的内部因素内部因素是旅行社自身可以控制的因素。1.资金的筹措 2.营业场所3.协作网络 4.客源渠道5.信用状况二、 我国关于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和审批在我国,《条例》、《实施细则》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对旅行社的设立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2.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我国关于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和审批(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对外伤投资旅行社的设立做了具体规定。这里所称的外伤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11.2旅行社经营的法律法规旅行社的经营原则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的法律责任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01020304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印制。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放置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或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三、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一)旅行社的权利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机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降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三、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二)旅行社的义务1.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经营许可,不得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2.不得安排的旅游活动3.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 提供的服务要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5. 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6. 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7. 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8.聘用导游员和领队9. 委托旅游业务符合规定10.发生滞留要及时报告四、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旅行社必须严格依法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游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应严格予以相应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2)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四、旅行社的法律责任(二)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四、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四)违反《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五)违反《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四、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六)违反《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四、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八)违反《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四、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十)违反《条例》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十二)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四、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十三)违反《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2)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3)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11.3旅行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业务的监督管理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行社业务的监督管理一、旅行社业务的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2. 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与义务(1)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3)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4)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旅行社业务的监督管理3. 旅游者的投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1)旅行社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3)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二、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导游人员概述1.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旅游服务的人员。2.导游人员的分类(1)根据导游人员服务时使用的语言,导游人员可分为外国语导游人员和中文导游人员(2)根据职业性质,导游人员可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导游人员(3)根据业务范围,导游人员可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4)根据技术等级,导游人员可分为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和特级导游人员二、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1.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2.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3. 导游证制度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二、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三)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