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3张PPT)第三节 铁路运输管理第二节 航空运输管理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一、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况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是调整旅游交通运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旅游交通运输管理关系;二是旅游交通运输合同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分属于纵向和横向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交通运输公约在海上运输方面在航空运输方面在公路运输方面在铁路运输方面我国现行的旅游交通运输法规主要有一、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况国家旅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关系1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旅游交通运输企业之间及其同相关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3我国旅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外国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关系4一、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况法律关系的凭证和依据1合同的变更和消灭2客票丢失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旅游运输合同三、旅游者和承运人的义务 旅游者应按票面指定的票价支付交通运输费用,持有效客票乘运;旅游者应按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乘运,但在运输中的免费行李额是有限制的,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按照规定在购票、托运行李物品时,旅游者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旅游者乘机、车、船应接受相关的客票检查、行李检查,甚至身份检查;不得携带或在行李中夹运国家禁运的物品和危险品;旅游者办理客票变更和退票手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三、旅游者和承运人的义务1.满足旅游者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在运送旅游者过程中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3.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旅游者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4.向旅游者提供价质相符的服务一、航空运输管理概述 航空运输指的是公共航空运输,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公司)以取酬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它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运输活动,具有营利性、开放性(向社会公众)。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合同关系,具体指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种。二、运输凭证运输凭证分为:旅客运输凭证(客票)、行李运输凭证(行李票)和航空货物运单三种类别 1、出具客票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2、登机前交验有效客票是旅客的法定义务航空旅客合同一般在旅客购买客票时即告成立二、运输凭证 3、客票是初步证据不是最终证据,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不受影响 (1)旅客未能出示客票(2)客票不符合规定(3)客票遗失二、运输凭证 承运人载动旅客自带行李,无需出具行李票,而只有在载运托运行李时,才需要出具行李票。行李票是初步证据不是最终证据,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不受影响(1)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2)承运人出具的行李票不符合规定(3)行李票遗失二、运输凭证 航空货物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它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它表明承运人承诺接受一定的货物,并同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点,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它同时还表明托运人同意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并支付约定的运费。三、承运人的责任 《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是关于承运人对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责任的规定。三、承运人的责任 (1) 承运人对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2)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完全是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残废或受伤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说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或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部分因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该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有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如果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部分因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该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 《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受雇的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四、赔偿责任限额 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的损失数额没有超出法定限额时,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如超出限额,按限额内赔偿。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是人民币40万元。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 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旅客可投保航空意外险,其二者不抵触。 2010年8月24日22时10分左右,一架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客机在伊春机场降落,接近跑道时断成两截后坠毁,部分乘客在出事时被甩出机舱,生还希望较小。机上有乘客91人,“8·24”坠机事故已造成42人遇难,54人生还。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于8月30日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 其中,死亡名单里身份证号码显示出生在1980年以后的人员至少9人。 四、赔偿责任限额 对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 对托运行李或货物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 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赔偿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只要能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赔偿责任。●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坠毁,54人遇难●2002年5月25日中华航空公司波音747坠毁,225人全遇难●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麦道82坠毁,112人遇难●2002年4月15日国航CA129北京-釜山航班飞机坠毁128人遇难●2000年6月22日武汉航空公司运7客机坠毁51人遇难●1999年2月24日西南航空公司图154-2622飞机坠毁●1998年2月16日中华航空公司台北机场撞建筑物,机上196名乘员和地面7人丧生一、铁路运输管理概述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被修改。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二、铁路运输合同 我国《铁路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托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旅客和承运人,双方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三、 承运人与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证整个铁路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铁路运输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的权利;对损害他人的利益和铁路设备的行为有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主要体现在:确保安全正点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三、 承运人与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旅客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的权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的权利;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运送期间因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旅客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四、乘车条件 我国《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四、乘车条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天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五、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旅客自愿保价运输的,按实际损失赔 偿,但最高不超保价额。 2、未保价,按实际赔偿。如证明是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此规定。按实际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五、赔偿责任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为人民币15万元,自带行李赔偿为人民币2000元。五、赔偿责任1赔偿标准2索赔时效 1.不可抗力; 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所导致的损失,且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 4.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违反铁路规章导致的损失,以及因旅游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五、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