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旅游合同法规制度 课件(共34张PPT)《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同步教学(西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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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旅游合同法规制度 课件(共34张PPT)《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同步教学(西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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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旅游合同概述
1
旅游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
4
旅游合同订立与担保
2
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3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5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旅游企业法人、其他旅游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作用
作用
保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
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三、 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三、 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
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条件
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平等
三、 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缔约当事人自由
缔约自由
缔约内容自由
缔约方式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裁判方式的自由
四、 旅游合同的内容
标的
数量和质量
价款和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与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一、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
  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也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一般而言,旅游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它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的形式。
  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除采用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以外,还有推定形式与默示形式。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即要约人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这种意思表示必须达到“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要求。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也称“订约提议”或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1.要约的概念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一种旅游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也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果承诺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二是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有缔约联系,负有“附随义务”,如果造成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
2.要约的条件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二是要约邀请所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本质区别。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邀请及其特点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承诺是指受约人无条件地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条款,并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接受提议”。一般认为,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做出;二是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三是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四是承诺必须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三、旅游合同的担保
担保形式
定金
保证
违约金
抵押
留置
一、旅游合同的生效
  旅游合同生效是指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一方面表现为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义务,以实现各自的利益;另一方面依法成立的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受法律保护,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预。
二、无效旅游合同的判定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没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不会产生“变更或撤销”的后果;
(3)变更或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来行使。
二、无效旅游合同的判定
无效旅游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部分免责条款无效
三、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一)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
要分清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界限
要分清无效合同与利用无效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界限
要分清无效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界限
要划清一般利用无效合同的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线
三、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二)无效旅游合同的处理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折价补偿
一、旅游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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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一、旅游合同的履行
旅游合同履行的规则
协议补充履行规则
价格变动履行规则
替代履行规则
当事人变动的履行规则
二、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 旅游合同的变更
原合同关系存在
合同内容部分变动,而不是全部变动或修改,否则为重新订立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
变更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
二、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二) 旅游合同的转让
第一,向第三人转让
第二,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但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
第三,经对方同意或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转让涉及审批手续的,须经批准
三、旅游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旅游合同的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旅游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2.旅游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合同终止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又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的概念
  严格责任原则是确定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其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损害赔偿的范围、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2.不可抗力
  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才有可能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只有当事人才是旅游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违约时,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当事人违约的,由违约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了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保留对引起其违约的第三人的追偿的权利。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
等额赔偿原则
赔偿限制原则
经营欺诈惩罚赔偿原则
减少损失原则
五、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合同救济方法。
五、预期违约
(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预期违约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预期违约在时间上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
预期违约的主张可以是旅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预期违约必须有表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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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期违约
(三)预期违约的法律效力
  预期违约是可选择的违约补救手段。当事人是否采用“预期违约”制度保护自己,由自己决定。也即当事人可以等待让对方构成实际违约时,再提出实际违约的责任承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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