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旅游发展战略与旅游法 课件(共23张PPT)《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同步教学(西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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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旅游发展战略与旅游法 课件(共23张PPT)《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同步教学(西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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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3张PPT)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节 国家旅游业发展战略
第二节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节 旅游法与旅游立法
第四节 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发展战略与旅游法
一、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宣传主题与宣传口号
  国家旅游局2001年出台的国家“十五”旅游规划中,曾提出了“旅游产品体系建设”的理念。 这标志着我国更加重视对旅游产品开发建设,开始进入产品导向型的旅游规划时代。此导向型通过策划旅游地形象、口号,采取相应的营销战略,在产品、技术、观念方面创新,加大宣传力度,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模式,运用于旅游区建设,从而收到良好的效果,同时达到规划地个性的展现,以此创造自己的品牌。
  到“十二五”期末,旅游业初步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在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惠民生的战略中发挥更大功能;我国旅游业在世界旅游业格局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在国际旅游事务中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建设世界旅游强国迈出坚实步伐。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2020年我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我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主要目标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的性质和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4
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
有关国际条约和惯例
主要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形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律责任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法律责任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第四,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反合同约定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形式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触犯了刑法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旅游法的产生
  狭义上的旅游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真正意义上的旅游业,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的西欧和北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旅游法”的概念开始出现。此后,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英国、美国等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专门用于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世界一些国家和旅游组织还签订了一批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旅游立法工作日趋完善。
旅游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旅游活动领域中的涉外关系
调整对象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作用
旅游法的概念
 广义的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它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原则、作用以及旅游活动中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旅游法的
作用
有利于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法律意识
规范了旅游活动领域中各方行为
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法律体系
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法律体系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作用
三、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国际旅游交通方面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旅馆业方面
《国际旅馆业新规程》,该章程于1981年在尼泊尔加德满都召开的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大会上正式通过
主要国际旅游公约、
条约和协定简介
国际旅游合同方面
《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1970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三、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日本的旅游立法
于1963年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
日本还制定了一些旅游业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
美国的旅游立法
美国的旅游基本法《全国旅游政策法》于1979年颁布
国外主要国家
的旅游立法
其他国家的旅游立法
1966年巴西颁布了《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
1967年韩国制定了《韩国旅游振兴法》
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概况
四、我国旅游法制建设
  1985年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了旅游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旅游法规的制定、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1988年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正式成立。一些省、市也相继建立了政策法规处等旅游法制工作行政机构。1995年成立了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为行业执法提供了保障。
我国旅游法的立法情况
四、我国旅游法制建设
  国家旅游局从1981年着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2010年底形成了第一稿草案,该法已列入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计划,大纲已经确定、主要章节已形成初稿,并已经进入调研阶段。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是指被旅游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形成于当事人之间的、以旅游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 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以现行的旅游法律规范为前提。
(2) 旅游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主体为旅游活动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旅游组织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或企业。
主体
旅游行政
管理机关
旅游企业
旅游者
旅游组织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为
非物质财富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即旅游权利,是指旅游法律法规对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主要体现为: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行使旅游权利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使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的利益获得平衡,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获得平衡。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实现自身利益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1) 积极义务: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负有义务的一方按照享有权利的一方的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保证后者利益的实现。
(2) 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正好相反,负有消极义务的一方不做出一定行为。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时,会对享有权利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生
变更
消灭
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形成。
原有的旅游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一方或几方变更。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结束。
五、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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