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6张PPT)第八章 旅游资源权属管理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法律旅游资源产权管理旅游资源经营权管理旅游吸引物物权的考察内容要点了解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法律制度;认识旅游资源产权、经营权及旅游吸引物物权的内涵及属性特征;了解旅游资源产权、经营权及旅游吸引物物权的发展脉络、运作模式及创新变迁;深化对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框架构成及实践方向的理解,形成对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综合认识。学习目标第一节 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虽比较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但某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某些地区或个人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游资源的保护,致使开发失控,一部分旅游资源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的珍贵旅游资源过早衰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旅游区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因此,必须对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一、国际上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代表性法律制度世界旅游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世界旅游环境研究中心(WTTERC)等组织,以及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等,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某些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在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方面,不同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法国的《风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法》、英国的《城镇与乡村规划法》和《规划(列出建筑物和保护区)法》等。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旅游资源法律制度:名称日期核心内容《威尼斯宪章》1964年《威尼斯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同时要求,必须利用一切科学技术手段保护与修复文物建筑,以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这是关于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性宪章,意味着保护文物建筑的观点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他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公约对自然、文化遗产进行了定义;对自然、文化遗产的国家、国际保护做出了规定;对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建立,基金设立,国际援助条件和安排,教育计划等内容都进行了相关说明。《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75年大纲以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为宗旨,提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目标、各国建议采取的行动措施和要求采取的国际行动。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旅游资源法律制度:名称日期核心内容《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1980年各国的旅游资源由自然财富和物质财富所构成,这些资源必须有控制地加以利用,否则将有遭受破坏和毁坏的危险,满足旅游需求不应损害旅游区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以及环境和重要的自然资源。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阿卡普尔科文件》1982年各国应保护和维护本国的环境、生态结构、自然、历史和文化遗产;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和潜在的旅游资源,特别是自然、文化、艺术、历史和精神遗产,保护它们的真实性并使之不受毁坏和假冒。《旅游权利法案》1985年保护、开发旅游资源是《法案》的内在精神体现,《法案》第6条及第3条第5款,对这一精神作了明确规定: “必须保护野生的及其它自然资源”“为了当前和造福于子孙后代,应该保护包括人文、社会和文化在内的旅游环境,因为它们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海牙旅游宣言》1989年《海牙旅游宣言附录》的第23条规定:“在国家旅游发展战略中,为保护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利益,避免盲目发展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应该有选择地和有控制地发展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和需求,以及旅游潜力的开发工作;在旅游规划和区域开发方面,国家应保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平衡。”第26条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采取实际步骤对于有效和最大限度发展旅游潜力,是绝对必要的。”二、国内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代表性法律制度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对各类旅游资源采取了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的保护措施。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人们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行为,强化人们的旅游保护意识,切实做到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经济的高效运转与持续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国内旅游资源法律制度:名称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7条规定:“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18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19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21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35条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二节 旅游资源产权管理(一)产权和产权属性产权是与人的基本权利联系的一种权利,是人权中人的生命权利(或称生存权)、人的财产权利和人的社会与政治权利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完整的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主要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即终极性财产归属权;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包括有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乃至毁坏财产;收益权,即直接从财产或经由合同关系从别人那里获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通过出租、出售、赠与等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他人的权利;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以何种形态存在,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可分解性、有限性、收益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等基本属性。一、旅游资源产权概述(二)旅游资源产权和旅游资源产权属性旅游资源产权指以旅游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旅游资源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是旅游资源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旅游资源权以及义务的行为准则或规则;旅游资源产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旅游资源的原始产权,也称为旅游资源所有权,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所有权人对旅游资源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权人依法对旅游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是旅游资源的法人产权,即旅游资源法人财产权,是由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新的权利;旅游资源产权的属性特点包括:一是旅游资源产权是公共产权,具有社会公益性;二是旅游资源产权的行使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三是旅游资源产权保护功能的内生性。一、旅游资源产权概述(三)产权制度与旅游资源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主体对交易对象拥有明晰的、唯一的产权,而且产权可分解,即产权在量上是可以度量的(通过市场价格反映);(2)只要产权的拥有者不违反法律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产权的行使应不受任何限制;(3)产权具有可交换性,这是市场平等交易与资源自由流动的必要条件;(4)产权拥有者必须对产权行使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5)有效的产权保护,包括合约各方可通过行使退出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法律制度能通过强制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对产权的保护。在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禁止自然资源市场交易,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成为自然资源的供给者和分配者。作为旅游资源的自然资源,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方人民政府出让部分旅游资源经营权,鼓励企业、个人参与旅游开发,这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我国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变革。一、旅游资源产权概述(一)国外旅游资源产权管理模式依据各国或地区的人力、财力、物力的不同,旅游资源产权管理形成了一系列复杂的管理活动。国外旅游资源管理的主要模式因各国或地区社会制度、经济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而不同。以国家公园为例,国外旅游资源产权管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中央集权型管理、地方自治型管理和综合型管理三类。二、国内外旅游资源产权管理模式类型中央集权型地方自治型综合型代表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所有权大多数为联邦政府直接掌握产权并全权委托给管理机构,少量为自治团体、企业和个人所有。大部分旅游资源归地区或州政府所有。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所有和私人所有。管理机制自上而下实行联邦政府垂直管理并辅以其他部门合作和民间机构的协助。中央政府只负责政策发布、立法层面上的工作,具体事务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负责。官民协办的管理体制,国家环境厅主管、自然保护委员会协管,政府不直接干预,大量行业协会代行部分政府职能。经营机制对经营性的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 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和个人按照规划提供服务设备,但公共设施的建设由国家环境厅和地方共同完成;实行特许经营制,允许私营部门经营酒店、旅馆等服务设施。资金机制国家公园建设进行经费进入联邦政府财政经常性预算,其他为分级所有、分级出资,同时有大量社会捐赠资金。州或地方政府是主要投资者,国家建立的自然遗产保护信托基金制度,用于资助减轻植被损失和修复土地。主要依靠地方和民间财力。监督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共同监督。 (二)国内旅游资源产权管理模式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产权高度集中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对公共景区实行行政管理,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不仅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而且具体负责管理、接待与保护职责,所需经费与员工开支全部由国家承担;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产权安排属地化阶段。这一阶段我国旅游工作从“政治接待型”逐渐转变为“经济经营型”。这期间,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也纷纷制定了景区旅游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基本明确了由国务院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下设在地方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派出机构两种权能主体共同实行管理权的公共景区产权制度安排;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产权的市场化分离与政府管制阶段。这时期旅游资源产权开始市场化,最大化地发掘公共景区资源的市场经济价值,加速了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进程,改变了以往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条件下经营低效的问题,实现了国有资源和市场资本的优化组合,现代企业管理的手段更为公共景区的发展带来新局面。二、国内外旅游资源产权管理模式第三节 旅游资源经营权管理(一)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含义旅游资源经营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经营权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广义的经营权指一切自主经营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和所有者的授权,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旅游资源开发来说,广义的经营权更适用。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是开发工程,也可以是旅游产品。一、旅游资源经营权概述(二)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特殊之处一是旅游资源经营权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不同;二是旅游资源经营权与商业领域的产品特许经营权不同;三是旅游资源经营权不同于土地开发权、矿产开发权。一、旅游资源经营权概述法定特许权占有权景区经营权规划执行权景区支配权经营收益权转包、转让权入股权抵押权继承权二、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内容构成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运行(一)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概念: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指旅游资源使用人通过支付法定对价而取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行为,或是政府以收取出让金为对价,将特定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旅游资源法人而产生的经营权的行为。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应包括出让对象、出让主体、出让协议、受让主体等内容。形式:目前景区出让经营权的方式主要有租赁经营、委托经营以及买断、拍卖等,具体操作没有统一范本或标准,由各地自行界定,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程序: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的信息由当地政府投资信息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案例:贵州省于2018年出台的《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组织管理办法,共提到十条内容。其中的核心内容如下:(1)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主体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的相关工作。(2)旅游资源经营权由出让主体与竞买人签订出让合同进行出让。出让合同应包括旅游经营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区域、期限、出让金额及解缴方式与时限、经营者相应权利与义务、旅游资源相关经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改造、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3)旅游资源经营权期限一次性签订不宜超过20年。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运行(二)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租赁概念: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租赁,可以定义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租人、旅游资源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以租赁契约合同为法律手段规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由经营权承租人向经营权出租人租用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并支付租金,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行使权力在租赁期内转让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行式: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租赁形式,现在大多参照城市土地使用权的“长约年租制”。程序:(1)旅游资源经营权租赁申请;(2)初审;(3)旅游资源租赁价格审定;(4)填写表格、制定旅游资源经营权租赁合同;(5)审查、呈报;(6)缴款、取件。案例:自然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租赁形式,可以采用把自然旅游资源经营权的长期租赁方式与零星租赁中的年租方式结合起来的新型租赁形式。自然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租赁契约上的期限比较长,一般有30到50年甚至上百年,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数额巨大,一般企业难以承受,从而降低了出租的机会,可以在自然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法定最高让渡年限期间内取租赁契约的合理年期值,自然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承租人向其出租人不是一次性地支付租赁契约年期内的租金,而是在支付其首期租赁价金的基础上,按年度定期向其出租人支付包括年利息在内的年租金。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运行(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概念: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指获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和范围内将旅游资源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行式: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形式可包括买卖、互易、赠与、抵押、出租、入股、继承。条件:(1)从物权关系看,旅游资源既然是旅游资源所有人所有,由谁来经营旅游资源,应该是旅游资源所有人所能依法选择和决定的;(2)旅游资源所有人介入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与尊重经营权持有人自主意愿并不对立;(3)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流转须经旅游资源所有人同意,并不表明这种流转就是债权式的流转。案例:美国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公园体制,对国家的自然生态及地质遗迹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由联邦政府向国家公园拨款进行资源保护,同时在国家公园体系内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公园的餐饮、住宿等方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经济上与国家公园无关。这种制度实际上是承认联邦政府对公园的所有权,负有管理和保护资源的责任,而国家公园内的相关旅游服务由社会提供。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运行(四)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抵押概念:旅游资源经营权抵押指旅游资源经营权人以旅游资源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旅游资源经营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民事担保制度。行式:旅游资源经营权抵押的形式,一是部分抵押,即抵押经营权中的一部分权利,如抵押门票收益权;二是重复抵押。程序:(1)签订抵押合同;(2)公证;(3)抵押登记;(4)注销登记。案例: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旅游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在第三条明确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从该条规定看,国家对旅游资源经营权质押业务的态度是支持的。国家在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可以将旅游资源经营权进行出质,实际上是将旅游资源经营权等同于一般质押物,间接说明了旅游资源经营权价值是可以评估的,并且国家也是允许其自由转让的。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运行(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交易概念:旅游资源经营权交易是通过经营权市场,以合作、入股等多种手段,理顺经营权关系,变国有国营资产形式为国有民营、股份经营、合资联营等多种资产经营形式,将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为价值形态,并将这些资产投入知识、技术含量高,或其他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中去,创造新的更大价值,从而实现旅游资源这项国有资产的保护、保值和增值,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主体:旅游资源经营权交易主体主要是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主体,即各级国有旅游资源经营公司,也包括旅游资源经营权人。程序:(1)行政审批,资产评估;(2)确定底价,公开招标;(3)签订合同,监管执行;(4)经营权的收回与延续。案例:庐山西海是200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位于江西省北部、庐山西麓。由于庐山西海景区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不适合作整体流转,所以只能以投资入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经营权交易。进行交易时,必须有一个合理估价,即庐山西海的现时价值。例如,假设庐山西海2011年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交易门票经营管理权,经营期限为30年,折现率为5.11%。前5年的门票收益额不相等(根据灰色系统预测的未来门票收益额),以后按年门票收益额3000万元计算,其门票收益现值按分段法计算如下:经测算,采用收益法价值评估,庐山西海景区的门票现时价值为人民币56437.15万元,政府可以根据这一底价与企业合作,这个评估价值为日后的招标提供价格基础。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运行(六)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登记概念:旅游资源经营权登记,指按照旅游资源评估和区域旅游产业规划,将有关旅游资源经营权事项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旅游资源经营权登记发证后,才能经社会公示、按照特许经营权出让规定与许可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还应进行变更登记。旅游资源登记的法律责任:(1)登记机关因其过错有登记错误、遗漏或遗失登记资料的行为;(2)无正当理由迟延登记或提出法外条件而拒不登记的,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3)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当事人查询登记簿,登记机关应承担责任;(4)登记官员与他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造成当事人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先由登记机关对自己的故意侵权行为承担责任;(5)如果登记机关由于执行上级机关的指令或者其他有权威的机构的指令而进行了错误登记的,也应理解为登记机关的过错,即登记系统内部的过错。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运行(七)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统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在此统计内容中,并不包含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统计,这和当时的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具体出让情况有关,当时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还是个别现象。随着这种现象的逐步普遍和学者对这种行为逐深的研究,旅游资源经营权应该被纳入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之中。第四节 旅游吸引物物权旅游吸引物物权的概念有两种:只有在法律层面对土地以及土地之上的某些附属物的旅游吸引价值加以认可,并承认“吸引物物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存在的客观现实性,才能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基于此,旅游吸引物物权可以被界定为由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旅游吸引价值转化而来的土地级差收益及其权利。在界定旅游吸引物物权的概念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省略旅游吸引物物权的主体,另一种方式是扩大和抽象旅游吸引物物权的主体。因此,旅游吸引物物权可以被界定为对旅游吸引物所享有的权利。一、旅游吸引物物权概述(一)准物权说准物权的权利构成具有特殊性,表现为:准物权所作用的对象在构成上复杂;准物权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实现这些目标需要若干权利的综合运行。基于以上观点,旅游吸引物物权的综合性与复杂性符合准物权的特征。(二)自然资源权说自然资源物权的主体基本上具有单一性。确立自然资源物权主要是明确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其研究对象与准物权研究对象一致,仍为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三)资源权说资源权不是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系列属性相同、性质无异的权利的总称。也就是说,资源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在资源权内部存在着丰富多彩的具体资源权类型。资源权作用的对象与准物权和自然资源物权的作用对象一致。二、旅游吸引物在法学领域的权利属性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旅游吸引物物权的本质属性是财产权”。英美法系没有区分物权和债权两个概念,各种权利在财产的统一概念下被予以平等保护,因此不需要就旅游吸引物提出专门的权利类型。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旅游吸引物物权即使已经具备了物权的基本权能,但只要法律不承认其为物权,则其始终不能具备物权的全部效力,这就会为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提供空间。三、旅游吸引物物权的立法思考(一)旅游吸引物的商标权保护一些民族地区的显著标志、图腾或代表少数民族形象的物品因其独特性可作为旅游吸引物而为人所知。旅游开发商会借助已有民族文化的知名度,使用此类民族物品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0条第6款至第8款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此,经销商以少数民族文化标志混淆视听作为商标的,被侵权人可依法申请撤销其商标。四、旅游吸引物物权的延伸讨论(二)旅游吸引物的著作权保护旅游吸引物的著作权保护民族的或地区特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曲、舞蹈、美术、建筑等,可受到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保护。旅游开发商通过无偿使用这些著作并独占其所得收益,这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了使用、授权取得民间文学艺术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第15条规定了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旅游吸引物的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旅游目的地居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其世代相传的医药配方、食谱等传统知识存在被开发并无偿使用的可能性,或者作为旅游吸引物的技术或配方等商业秘密被泄露,皆可参照《反不正当法》第10条禁止性规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价值。四、旅游吸引物物权的延伸讨论(四)旅游吸引物的地理标志权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享有地理标志的商品是对该地商品质量的认可,因此,盗用地理标志、虚假宣传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都应被禁止,该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第16条规定了滥用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地理标志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 本章首先介绍了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法律制度,确定了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基础。其次,对旅游资源产权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分别就产权与产权属性、旅游资源产权与旅游资源产权属性、旅游资源产权管理模式进行了相应说明与解释。再次,对旅游资源经营权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就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概念内涵、构成等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最后,分析了旅游吸引物物权的考察与管理,分别就旅游吸引物物权的内涵、法学属性、立法思考进行了相应梳理,并引申阐释了旅游吸引物物权的关注重点等内容。本章小结1. 国内外旅游资源权属管理的法律制度都包括哪些?2. 什么是产权?产权属性包括哪些?3. 什么是旅游资源产权?旅游资源产权属性包括哪些?4. 什么是旅游资源产权制度?其变迁与创新的路径有哪些?5. 什么是旅游资源经营权?其内容构成有哪些?6.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运行包括哪些内容?7. 什么是旅游吸引物物权?其法学属性包括哪些?思考和讨论题谢 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