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课件(共21张PPT) 《旅游法规与政策》同步教学(上海交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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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课件(共21张PPT) 《旅游法规与政策》同步教学(上海交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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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了解旅行社的性质、旅行社的分类和经营范围。
2.熟悉旅行社和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3. 理解旅行社经营的原则及旅行社的职责。
4.掌握旅游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意外保险制度和旅行
社投保责任保险制度。
学习目标
本章纲目
4.1 旅行社的起源、涵义、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4.2 旅行社的设立
4.3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4.4 外商投资旅行社
4.5 旅行社经营
4.6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4.7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4.8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4.1 旅行社的起源、涵义、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4.1.1 旅行社的起源和发展
1845年,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行代理商托马斯·库克在英国的莱
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开始从事旅行代理业务。
在中国,旅行社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
4.1.2 旅行社和旅游业务的内涵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4.1.3 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3)旅行社是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4.2 旅行社的设立
4.2.1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
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2.2 设立程序(三个步骤)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管理部门提交
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 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书》。
4.2.3 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3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4.3.1 设立条件
1)分设应该具备以下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和设备: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
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
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
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4)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的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
“分公司”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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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1)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
市的行政区内。
(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3)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
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设的内容,也
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4)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
询服务。
4.3.2 设立程序
1)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后,应当下有关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设立社想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
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服务网点
所在地域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3.3 分支机构的管理
1)对分社实型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2)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待、统一自诩
服务规范
4.4 外商投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的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4.5 旅行社经营
4.5.1 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4.5.2 经营规则
1)旅行社经营规范
2)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
(1)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3) 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4) 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4.6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4.6.1旅行社的职责
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2)按约定提供服务
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
5)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定合同
6)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4.7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4.7.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
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4.7.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
1) 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原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第二,办案中,应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第三,办案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
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
济权益损失;
(3) 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3) 质量保证金的理赔程序
4) 质量保证金的理赔标准
参考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
题的通知》。
4.8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意外事故,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4.8.1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范围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 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 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3) 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 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 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4.8.2 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
4.8.3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4.8.4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4.8.5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4.8.6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索赔
本章阐述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意外保险制度、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制度等的具体内容。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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