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课件(共21张PPT)- 《旅游法规与政策》同步教学(上海交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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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课件(共21张PPT)- 《旅游法规与政策》同步教学(上海交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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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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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识记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旅游法的内涵与调
整对象。
2.熟悉旅游法制体系、旅游者概念和分类。
3.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
以及各地旅游局职能。
4.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
5.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学习目标
本章纲目
2.1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2.2 旅游者
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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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2.1.1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终止,是依据旅游法的规
定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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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由旅游法规所确认的、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
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
(3)旅游企事业单位
(4)旅游者
(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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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1)物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有
形物质财富。
(2)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两种情况。
(3)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指的是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所取得的
智力成果。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
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
一定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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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1)旅游法制体系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
(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
布,现在尚未出台;
(2)条例、规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
《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
(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
《上海市旅游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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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游法的内涵与调整对象
(1)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旅 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广义的旅游法应当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旅游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地方旅游法规;
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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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旅游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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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
(1)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的是旅游法律关系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如合法旅游合同的签订。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的是其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由于主体的增加、减少或变化。
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
(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手段
旅游法律关系保护的保护手段主要有:民事法律手段;经济法律手段;行政法律手段;刑事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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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旅游者概述
1979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旅游者和非旅游者作了如下规定:
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
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均属旅游
者。
2.2 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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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旅游者的基本权利
(1)自由旅行的权利
(2)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
(3)安全旅行的权利
(4)自主选择权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
(6)获得赔偿的权利
(7)旅游者的人格权
(8)投诉权和诉讼权
(9)监督权利
(10)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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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法规。
(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
(3)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旅游秩序
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
(4)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
资源、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5)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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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
1)国家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内设8个部门
国家旅游局有7个直属单位
国家旅游局在1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6个驻外机构
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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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地旅游局,负责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工作。在行政上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
3)地方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区、县旅游局,负责管理本区、 县的旅游工作。在行政上受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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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旅游局职能
1)国家旅游局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
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
(1)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
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
施。 
(2)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
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3)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
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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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
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6)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
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
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8)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
管理。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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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旅游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旅
游工作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2)制订全市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
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以及开
展城市旅游创优活动,培育和完善市内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3)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重点旅游区、
旅游点的开发建设;有关旅游业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实施旅
游统计工作。
(4)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项目
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和监督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
游饭店、旅行社、桑拿按摩等旅游项目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旅游法律关系,具体包括: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旅游法的内涵与调整对象;旅游法制体系;旅游者概念和分类;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各地旅游局职能。
【本章小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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