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9张PPT)旅游法教程(第五版)旅游法与旅游法治建设1目录Contents旅游法教程旅游法的一般理论2旅游者概述3保护旅游者的相关法律制度4旅游公共服务5旅游安全6旅游资源法律制度7旅游经营者8导游管理法律制度10旅游合同11旅游价格法律制度12竞争法律制度13旅游相关税收法律制度14旅游监督管理15旅游纠纷及其解决16旅行社法律制度9第八章旅游经营者学习目标本章导言旅游经营者是为旅游者提供服 务,实现旅游者旅游权利的重要主 体;旅游企业是现代旅游经济关系 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旅游经 营者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直接关系 旅游者旅游体验的质量,旅游经营 的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 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水平。为此,国 家的法律、法规成为旅游经营者在 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旅游业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为旅游 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只有依法经 营、诚实守信、在彼此的链条上完 美的履行义务,才能获得作为经营 者应当追求的价值。本章依据《旅 游法》介绍了旅游经营者的通用规 定、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并介绍了 旅游业中较为典型的业态一饭店 的相关法律知识。1.了解旅游经营者及其通用规定2.了解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规则3.理解旅游景区经营规则4.理解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5.掌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6.掌握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第八章 旅游经营者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一、旅游经营者及其立法(一)旅游经营者的概念与要素1.概念《旅游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旅游经营者,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2.要素旅游经营者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不仅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但法律法规对相关经营者有资质要求的,则应当取得工商登记或相应的特别许可。(2)经营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服务。(3)存在形态。既包括实体旅游经营者,也包括网络旅游经营者。(4)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一、旅游经营者及其立法(一)旅游经营者的概念与要素1.概念《旅游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旅游经营者,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2.要素旅游经营者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不仅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但法律法规对相关经营者有资质要求的,则应当取得工商登记或相应的特别许可。(2)经营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服务。(3)存在形态。既包括实体旅游经营者,也包括网络旅游经营者。(4)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一、旅游经营者及其立法(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1.义务(1)履行旅游合同。(2)提供合格产品。(3)不得进行商业贿赂(4)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5)承担连带责任。(6)报告。(7)投保责任险。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一、旅游经营者及其立法(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2. 责任承担违反《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法》第104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第10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10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三)旅游经营者立法《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涵盖了所有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主体,他们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遵守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二、旅游市场规则(一)旅游市场规则的一般规定旅游市场规则指旅游经营主体在从事旅游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的行为规范,包括适用于所有经营主体的一般规则,适用于特定主体的相关规则。《旅游法》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 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二)旅游景区经营规则1.景区开放条件《旅游法》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①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②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 满足安全条件;③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二、旅游市场规则2.景区门票《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 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3.景区承载量《旅游法》第45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二、旅游市场规则(三)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规则《旅游法》第53条规定,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明确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规范。1.遵守旅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我国现行规定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均应遵守。2.遵守旅游方面的踽客运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性旅游法规对道路旅游客运做出规定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也应当遵守这些规定。3.明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相关信息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二、旅游市场规则(四)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的规则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的活动,在满足旅游发展需要的同时,在传承文化、解决就业、提高生活水平、增加收入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为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法》第46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一)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立法目的及实施原则1.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1年11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依据相关法律发布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旅游市场信用法制建设。2.适用范围《信用管理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一)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立法目的及实施原则3.管理主体和实施原则(1 )管理主体。①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③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④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⑤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釆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2)实施原则。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二)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1.采集与归集原则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2.信用信息的内容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①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②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③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④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⑤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⑥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三)失信主体认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1.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1)认定情形:①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 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③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④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⑤未经许 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⑥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2)认定程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告知、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与送达程序。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三)失信主体认定2.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1)认定情形:①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③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④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⑤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⑥其他应当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12个月内第3次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2)认定程序。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谁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做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 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四)信用管理措施1.守信良好主体对守信情况良好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可以采取加强宣传、 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2.严重失信主体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期限为3年的管理措施:①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②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③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④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⑤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⑥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 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五)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1.原则(1)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住、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2.信用信息查询及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正的决定。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六)信用修复1.修复条件与程序(1)条件。认定部门主动修复:①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②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③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 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④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信用修复应当通过 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2)修复程序。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曜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申请、受理、 核查、决定、修复程序。2.不予修复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①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②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③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④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⑤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七)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与监督职责1.信用评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概述三、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七)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与监督职责2.信用承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3.监督职责与权利保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釆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一)立法概况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007年6月29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三年的审议,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为规范劳务派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做了修改,进一步规范了经营派遣业务的条件;加强了对被派龄动者的保护;修改后的法律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始于1980年,大规模地实施劳动合同则是在1986年。劳动合同的实施,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碰撞之时,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劳动关系多样化;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缺乏可操作性等。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该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包括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三)劳动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合同的内容是确立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三)劳动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内容2.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仅仅是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并不是劳动关系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实践中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不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 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法》概述(四)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 律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上,包括招工权、用人权、 奖惩权、辞退权。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二、我国旅游企业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不公平的条款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不力人员流动对企业利益的损害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一)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据此,对于劳动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实际履行、全面履行、自己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 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和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通常涉及合同有效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合法原则,合同依法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案例8-1]某酒店招聘女服务员,甲前往应聘。酒店方提出,女服务员在工作期间一律不许结婚。20岁的甲满口答应,酒店遂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酒店有权解除合同。2年后某日,甲向酒店方提出:因男朋友单位要分房,不结婚就没有分房资格,因此,要求酒店提供单位证明,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甲在办完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也收到了酒店发来的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①虽然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平等地保护旅游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正常情况下,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责任也作了约定,亩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冲突,该冲突则会导致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具体而言,导致合同履行争议的原因有三:(1)企业和职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字或合同履行效果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评价。文字的争议常因合同条款的措辞含糊不清,引起歧义,或者在旅游企业的涉外劳动合同中,同时使用的两国语言文字对同一内容有不同解释:合同履行效果的争议则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效果评价方面的分歧。(2)一方当事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该情况属于违约行为,并且经常发生。例如,企业无理克扣职工应得的工资或津贴,企业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向职工提供进修或培训机会,企业超越职工的职责范围向他们强加劳动任务,职工违反合同规定单方提出辞职,职工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等等。(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经常是旅游企业的职工),发现合同约定的条款有失公平,损害了其权利和利益,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交涉,要求修改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二)劳动合同的变更2. 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③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⑤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方式和后果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须具备一定条件,不得擅自 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达成劳动合同归于消灭的协议。约定解除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不再履行。由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劳动者为劳动力给付,劳动力又具有不可储存、不能返还和强烈的人身性的特点。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使其在找到新工作前能够保证自己和抚养人的生活水平,合同在解除后不存在溯及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劳动合同的解除2.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①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案例8-2]万某于2005年10月9日与北京一家外资酒店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酒店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万某连续旷工1周以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2月3日,万某发现自己怀孕,但未将此事告诉单位。此后一段时间,万某经常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酒店经理从其他员工处得知万某怀孕后决定开除万某。次年2月21日,万某因妊娠反应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休假2周的病休证明;因2 周后身体依然虚弱,又连续在家休养10天后才到酒店上班。酒店遂以万某经常上班迟到早退, 并旷工10天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由,做出了开除万某的决定。万某不服,双方发生争议。引起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者的辞职权辞职是劳动者依据辞职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辞职权,指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可以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1)辞职权的行使。《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辞职违约金。劳动者行使辞职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要依约或者依法承担责任。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劳动合同的解除4.用人单位的无过失性辞退权无过失性辞退权,指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劳动者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经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四、劳动争议的解决1.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2.劳动仲裁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在调解不成后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通常的商务仲裁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极为重要的阶段和必经阶段。劳动仲裁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经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一、住宿业概述(一)住宿业的含义旅游住宿业,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在旅游业六大要素中,旅游住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我国,旅游住宿业的业态形式包括旅馆、饭店、 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等。(二)住宿业的发展1.住宿业发展沿革住宿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起源于古罗马和中国的驿站。随着旅行游览活动的出现、发展,旅游住宿业在国际上大体经历了从设备简易、只供睡眠和食物的客栈时期,专为王室和贵族享乐而建筑豪华的大饭店时期,为商业旅行者服务的方便、舒适、价格合理的商业旅馆时期,发展到主要是为观光旅游者服务的各种形态的新型旅馆时期(一些国家称为饭店,我国通常称为住宿业)。在新型旅馆时期,为了满足旅馆业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各国在进一步完善与旅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同时,也增强了旅馆业立法的国际合作。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一、住宿业概述(一)住宿业的含义2.饭店的定义饭店是有固定的住宿服务等设备设施的建筑,并以收费向旅客提供住宿和其他诸如餐饮、洗衣、电话、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场所。饭店具有如下特征:①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②除住宿外,还向旅客提供综合性的服务;③提供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二、住宿业立法(一)住宿业立法沿革饭店法的内容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这必然导致各国对饭店的立法体例不甚统一。饭店法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英、美、法、比等国的法律百科全书中,都有“饭店法”条目,详细论述旅客同饭店、餐厅之间有关接待、服务、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英美等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有大量关于饭店法的判例和单行法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关于饭店的单行法例,如《旅馆业条例》和《酒店东主条例》。大陆法系的德国则在其《民法典》的债务关系法编中规定了 “旅店主处物的携入”,明确了 饭店对旅客财产的责任。从各国立法上看,对饭店业的专门性的立法不多,尤其在确认饭 店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多数适用民法的规定。国际上,1978年国际私法协会起草了《关于旅馆合同的国际协定草案》。该协定目前虽尚未生效,但可作为各国的立法范本和仲裁基础。另外,国际饭店协会执行委员会1981年在尼泊尔加德满都批准了《国际饭店法》,它是关于饭店和旅客契约关系的法规,其中较重要的部分有"序言“"契约关系“和“双方责任”。《国际饭店法》是国内饭店法的辅助性条款,如果该法律的规定与参加国的国内法发生冲突,则应当适用各国国内法的规定。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二、住宿业立法(二)我国关于住宿业的立法我国尚无适用于住宿业的基本法和关于住宿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住宿经营中发生的法律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解决。1951年8月15日,国务颁布了我国最早的旅馆业专门法规 《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1987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此后2次修订,为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住宿业在我国具有相当规模,相关管理规范主要散见于通用性和专门性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依据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由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诸如我国的《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规范旅游业的综合性法律《旅游法》等。《旅游法》第54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造成 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75条规定,住宿经营者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违约, 按照实际履行合同的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等。行政法规规章层面,主要包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住宿业卫生规范》等。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二、住宿业立法(二)我国关于住宿业的立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也是调整饭店行为的重要行为规范,虽然在性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对约束协会的会员饭店及行业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例如《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但是此类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饭店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该标准系统。综上,我国对住宿业直接进行规范的主要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部门和住宿 业之间的关系;对住宿业发生的大量的横向法律关系,诸如饭店经营者与旅客之间、饭店 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通用性法律规范调整.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住宿合同住宿合同是旅客租用饭店的客房,与饭店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办理了 入住,就与饭店建立了合同关系。1.住宿合同的主体住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饭店,另一方是旅客。 进入饭店的人员有住宿、就餐、购物、租房、游玩、 会友等不同的目的,一般而言,饭店对所有使用其设施并接受其服务的人员均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但因来宾身份不同,饭店对其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只有特定的租用客房住宿并进行住宿登记的人,才是法定意义上的旅客, 即住宿合同的主体。2.住宿合同的存续期间住宿合同一般始于旅客在饭店进行住宿登记。旅客登记有两种情况:①本人来店登记住房。②向饭店预订房间。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构成了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住宿合同因以下原因而终止:①旅客住宿期间届满。②旅客被饭店驱逐。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住宿合同住宿合同是旅客租用饭店的客房,与饭店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办理了 入住,就与饭店建立了合同关系。1.住宿合同的主体住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饭店,另一方是旅客。 进入饭店的人员有住宿、就餐、购物、租房、游玩、 会友等不同的目的,一般而言,饭店对所有使用其设施并接受其服务的人员均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但因来宾身份不同,饭店对其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只有特定的租用客房住宿并进行住宿登记的人,才是法定意义上的旅客, 即住宿合同的主体。2.住宿合同的存续期间住宿合同一般始于旅客在饭店进行住宿登记。旅客登记有两种情况:①本人来店登记住房。②向饭店预订房间。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构成了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住宿合同因以下原因而终止:①旅客住宿期间届满。②旅客被饭店驱逐。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二)饭店在合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饭店的权利(1)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2)合理的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3)制止旅客在饭店内不良行为的权利(4)要求旅客遵守饭店规则的权利(5)向旅客索赔的权利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案例8-3] 2008年7月8日,北京某法院对旅客甲状告某宾馆多收房费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12点前退房的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不在法律干预范围之内, 甲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甲于同年3月17日下午4时入住某宾馆,次日14时退房时,某宾馆认为甲没有按规定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要求甲多支付半日房费74元。第一次开庭时,甲提出:“这明显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理。”甲举例说,前一天下午1点入住和下午4点入住的客人,都在中午12点前结账算一天的话,买到的服务数量不同,却要支付同样的服务费用,这不符合等价交换原理。"就拿我来说,我一共住了 22个小时,却要按36小时算房费。这明显不合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甲要求某宾馆退回多收的半日房费74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起诉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国家只有在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况时,才主动对合同予以干预。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二)饭店在合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饭店的主要义务(1)向旅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2)保障旅客人身安全(3)保障旅客财产安全(4)尊重旅客隐私权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三)饭店的责任期间在住宿合同有效期间,饭店应当对旅客承担责任,合同的有效期间是饭店的责任期间。在旅客结账后到离开饭店有一段用于运送行李、等车的“合理时间”,如果旅客在此期间内受到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发生在合同的责任期间内?普通法认为,在此期间,旅客具有“潜在的客人”身份,应视为饭店和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旅客也要对旅客负“潜在的责任”,该责任持续到旅客真正离开饭店。我国目前没有对该问题的明确规定和相关典型案例,如果受害的旅客不能以合同为由提起权利要求,则可以通过侵权向相关侵权人员索赔。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四)饭店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1.饭店侵权行为饭店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旅客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为饭店侵权行为。饭店侵害了旅客的人身、财产权益,应当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饭店承担侵权责任需具备如下构成要件。旅客遭受了实际损害0102饭店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与所遭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0403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四)饭店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指旅客的人身、财产权益在饭店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依照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合同之诉,是旅客基于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提起的诉讼,一般向合同当事人提起;合同可以约定双方的责任范围;合同责任不以违约方在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旅客向饭店提起侵权行为之诉,可以向饭店以及饭店之外的其他主体提起赔偿要求;侵害人的责任以旅客的实际损失确定;饭店对旅客所遭 受的损害在主观上有过错。我国《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三、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案例8-6] 1998年8月23日,王某来沪参加药品交流会,入住某宾馆。下午4时40分左右,在该客房内被犯罪分子仝某杀害,仝某还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3万余元、港币20元和一块价值7140元的欧米茄手表。王某的家人认为,由于宾馆在安全管理上不负责任,致使王某在入住宾馆期间被犯罪分子杀害,财物被劫。王某的遇害与宾馆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宾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宾馆对入住旅客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并承诺若违约,愿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责任。所以,宾馆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和侵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宾馆认为:宾馆与王某之间存在着以租赁客房为主和提供相应服务为辅的合同关系,宾馆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宾馆的服务质量承诺不构成合同条款,宾馆已经提供了出租客房和相应服务的义务,所以没有违约行为。王某遇害及其财物被劫,是犯罪分子所为,与宾馆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宾馆对王某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入住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是犯罪人仝某的加害行为所致,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王某的死亡与财物被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要求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与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宾馆对旅客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则应予以兑现,现未能兑现承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宾馆给付王某的家人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四、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制度住宿业的治安状况直接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1987年11月10 0,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并于同日施行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并以国务院令(第588号)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2022年3月29 H,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对《办法》第3、4条做出修订,并以国务院令(第752号)公布,自同年5 月1日起施行。(一)适用范围《办法》第2条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 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 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长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这表明,《办法》适用于所有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主体。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四、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制度(二)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麟的违法犯罪分子。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1.饭店开办中的治安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 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四、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制度(二)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2.饭店经营中的治安管理监督饭店健全各项制度依法对饭店进行检查严格饭店的住宿登记制度依法要求饭店配合查处犯罪行为完善饭店的财物保管制度依法处理旅客和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四、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制度(三)法律责任1.饭店开办人《办法》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开办饭店,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也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四、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制度(三)法律责任2.饭店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办法》第16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9条规定,饭店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饭店接待旅客住宿不按规定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住宿业法律制度四、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制度(三)法律责任3.旅客《办法》第17条规定,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在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思考题1.什么是旅游经营者?怎样理解其构成要素和类别 2.怎样理解旅游市场经营规则?3.怎样理解旅游景区经营规则?4.怎样理解信用管理制度?其意义何在?5.什么是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6.劳动者如何正确行使辞职权?用人单位如何正确行使无过失辞退权 7.怎样理解旅客与饭店的法律关系以及相互间权利义务 8.怎样理解我国公安机关对饭店所具有的管理权 本章结束第八章 旅游经营者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