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7张PPT)旅游法教程(第五版)旅游法与旅游法治建设1目录Contents旅游法教程旅游法的一般理论2旅游者概述3保护旅游者的相关法律制度4旅游公共服务5旅游安全6旅游资源法律制度7旅游经营者8导游管理法律制度10旅游合同11旅游价格法律制度12竞争法律制度13旅游相关税收法律制度14旅游监督管理15旅游纠纷及其解决16旅行社法律制度9第六章旅游安全学习目标本章导言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业的顺利发展,旅游安全关系旅游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旅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旅游目的地的形象。我国历来重视包括旅游安全在内的安全法制建设,制定完善了多项安全法律制度,构建了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组成的安全规制体系。本章在重点介绍《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旅游安全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介绍了与旅游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相关安全法律制度,尤其是重点介绍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旅游安全主体责任。1.了解旅游安全的基本概念2.了解旅游安全立法及法律体系3.理解旅游安全监管责任4.掌握旅游安全责任5.理解旅游者自我安全保护责任6.掌握旅游安全社会互助责任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一节 旅游安全概述(一)旅游安全的概念1.安全与安全生产安全指免受不可接受风险的伤害。安全生产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保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为了加强安全时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一、旅游安全的概念第一节 旅游安全概述(一)旅游安全的概念2.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根据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安全生产事故按行业统计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商贸制造业(住宿业、餐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铁路、道路、水上、航空)和其他行业(文化、体育和娱乐)等。在这项制度下,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第1号修改单修订)的行业类别,划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旅游客运)、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务业(旅游会展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景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休闲观光活动、游乐设施),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几大类。一、旅游安全的概念广义狭义旅游现象中一切安全现象和因素的总称,包括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免收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既包括旅游活动各相关主体的安全,也包括社会整体环境对旅游活动的安全威胁。一般指《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旅游安全生产,即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经营活动。第一节 旅游安全概述(二)旅游安全的界定一、旅游安全的概念第一节 旅游安全概述(一)旅游安全立法的进程二、旅游安全立法1949—1989年1990-1994年1995—2004年2005年至今我国基本没有旅游安全方面的规范。空白阶段《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形成阶段《旅行社管理条例》《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各地制定旅游安全规范性文件。创设阶段一些安全规定被废止或者修改,2013年出台的《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安全一章,2016年《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出台逐步完善阶段第一节 旅游安全概述(二)旅游安全立法的趋势和特点二、旅游安全立法01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转变,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采取综合治理手段。02从“重监管”向“监管、协调、服务并重”转变,更加注重旅游部门的协调职能和提供旅游安全公共服务。03从“重事中”向“事前、事中、事后并重”转变,更加重视事前的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事后的应急处置、救援和报告。04从“重政府、企业”向“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并重”转变,旅游安全服务社会化、旅游者自身承担旅游安全义务成为规范新内容。第一节 旅游安全概述(三)旅游安全立法思路:与现有安全法律相衔接旅游活动涉及的多要素,决定了旅游安全涉及的面较为广泛。《旅游法》颁布前,我国已有《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安全方面的综合性的法律,旅游行业应当遵守和执行。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与旅游安全相关也应当遵守,这就决定了旅游安全立法必然是在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的基础上,根据旅游行业的特点,予以创制和完善。二、旅游安全立法第一节 旅游安全概述三、旅游安全主要法律、法规、标准旅游法律旅游法规旅游规章、标准《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 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道戒通安全法》《水上交通安全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 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艇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特种设备、食品、 建筑、消防、交通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国家强制标准第一节 旅游安全概述四、旅游安全规范的主要特点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1)事前预防制度(2)事中安全管理制度(3)事后应急处置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者、社会有关机构和组织、旅游者;明确了各自的安全保障责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个人”权责统一的旅游安全综合治理模式。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第二节 旅游安全监管责任一、旅游安全监管责任概述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一)安全监管责任的含义和内容安全监管责任,指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依法承担监管责任,并为保障安全生产做好必要的公共服务。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10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二节 旅游安全监管责任一、旅游安全监管责任概述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二)旅游安全监管责任的内容和要求1.政府的旅游安全监管统筹责任《旅游法》第7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2.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旅游法》第76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即应急、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建、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旅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切实履行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职能。3.旅游部门安全监管的总体职责《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旅游部门安全监管的总体职责,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第二节 旅游安全监管责任二、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制度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一)旅游目的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主要指预先发现境内外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可能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潜在的或者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识别旅游风险的类别、等级,提出旅游出行的建议。我国《旅游法》确立了该项制度。《旅游法》第77条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细化了该项制度,明确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的级别及其划分标准;风险提示信息的内容;风险提示的法律后果;风险提示信息的发布主体、程序和方式。同时,特别规定发布一、二级风险的,旅行社应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中止行程或者组织旅游者撤离。第二节 旅游安全监管责任二、旅游目的地安全管理制度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指对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进行监测、分析的综合过程。《旅游法》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的监测和评估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和评估是政府突发事件的监测和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旅游法》的规定纳入工作范围。第二节 旅游安全监管责任三、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一)旅游突发事件的管理《旅游法》第7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助返回义务《旅游法》第78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一、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一)旅游安全保障职责《旅游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7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大概念、总要求,它要求经营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一、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一)旅游安全保障职责1.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要求《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主要安全保障职责《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①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②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③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④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一、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一)旅游安全保障职责3.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与旅游经营者不相关的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但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承担责任。(4)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5)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一、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二)旅游安全说明和警示职责《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①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②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③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④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⑤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的说明、警示义务。旅游经营者的该项义务,往往是通过导游、领队等一线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一、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三)旅游安全救助、处置和报告职责《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细化了该项规定。1.旅游安全救助和处置职责《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一、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三)旅游安全救助、处置和报告职责2.旅游安全报告职责《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二、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主体比较全面环节涉及全过程《旅游法》第62、67、68、70条具体规定了旅行社的几项特别安全保障义务。为了保障旅游团队的安全,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①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②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④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救助义务。(三)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安全责任在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以避免发生安全事件.(二)采取相应措施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一)履行说明和警示义务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三、景区经营者安全责任(一)景区开放条件321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满足安全条件经过安全风险评估(二)景区流量控制制度《旅游法》第45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安全责任《旅游法》第47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一)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类别我国尚无高风险旅游项目目录,《旅游法》首次提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概念,将其概括为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五种。实践中,高空类项目主要包括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空中项目;高速类项目主要包括轮滑、滑雪、卡丁车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等速度类项目;水上类主要包括摩托艇、游艇、水上飞伞以及水上游乐设施等水域类项目;潜水类项目主要指旅游者穿戴潜水服、氧气瓶等潜入水下的观光、休闲项目,以及水下游艇等水下旅游项目;探险类项目包括穿越高山、峡谷、暴走以及蹦极、攀岩等项目。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安全责任(二)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规范与许可1.高空项目高空旅游项目一般依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管。2.高速项目高游项目一般依托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来实施的旅游项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使用、维修、检测、监督检査等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3.水上项目水上旅游项目包括林和海域。《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对快艇等水上高危旅游项目进行了规制。交通部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游艇航行、停泊以及俱乐部等进行了规范。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列出了“峡谷漂流系列、水滑梯系列、碰碰船系列”等水上游乐设施。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安全责任4.大众化高危险体育项目大众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其条件包括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家强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对蹦极、攀岩等13个场所进行了规范。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明确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需要取得事先许可.5.探险旅游探险旅游一般是依托山地环境所进行的高风险活动。《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对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进行审批;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室内探险项目一般按照体育项目进行审批。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五、住宿经营者安全责任(一)法律依据住宿经营者应遵守的规范涉及面广,主要包括:涉及治安管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涉及卫生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涉及娱乐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涉及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涉及组织大型活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二)责任承担《旅游法》第54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六、交通经营者安全责任(一)普通客运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的经营者主要包括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水、陆、空”客运经营者。其中,汽车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等形式;船舶包括公共客运船舶、邮轮、游艇、快艇等形式。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其他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无太大区别;旅游活动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主要是旅游包车、包船等服务。在国家层面,与航空客运经营者相关的主要是《民用航空法》,与铁路客运相关的主要是《铁路法》,与陆上道路客运经营者相关的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与水路客运经营者相关的主要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节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六,交通经营者安全责任(二)旅游客运《旅游法》第53条规定,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发布,明确要严格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験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旅游包车应严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公路癖管控,加大检査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融运输包,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裕安全生产融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第四节 旅游者自我安全保护与社会互助责任一、旅游者自我安全保护责任《旅游法》第12条、第15条、第66条、第82条规定了旅游者的安全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即救助和保护请求权,包括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A告知健康信息B遵守安禁示规定C配合安全措施D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第四节 旅游者自我安全保护与社会互助责任二、社会互助责任(一)旅游保险制度《旅游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47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第6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条例》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制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节 旅游者自我安全保护与社会互助责任二、社会互助责任(二)社会机构的社会救助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发布,就建立应急队伍提出了意见。《旅游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所提到的相关机构,主要指社会团体、社会救援机构等。考虑到现实情况,旅游法的规定仅提出旅游者有权请求相关机构及时救助,未直接规定相关机构应当衔救助,主要是有的社会救援机构并没有法定的救援义务。此外,《旅游法》关于旅游保险的有关规定,也是通过社会机构来化解安全风险的。第四节 旅游者自我安全保护与社会互助责任二、社会互助责任[案例6-1]2014年12月31日22时37分,外滩陈毅广场东南角北侧人行通道阶梯处的单向通行警戒带被冲破以后,现场值勤民警竭力维持秩序,仍有大量市民游客逆行涌上观景平台。23时23分至33分,上下人流不断对冲后在阶梯中间形成僵持,继而形成“浪涌”。23时35分,僵持人流向下的压力陡增,造成阶梯底部有人失衡跌倒,继而引发多人摔倒、叠压,致使拥挤踩踏事件发生。事件发生后,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试图与市民游客一起将临近的摔倒人员拉出,但因跌倒人员仍被上方的人流挤压,多次尝试均未成功。此后,阶梯处多位市民游客在他人帮助下翻越扶手,阶梯上方人流在民警和热心的市民游客指挥下开始后退,上方人员密度逐步减小,民警和市民游客开始将被拥挤踩踏的人员移至平地进行抢救。许多市民游客自发用身体围成人墙,辟出一条宽约三米的救护通道。现场市民游客中的医生、护士都自发加入了抢救工作,对有生命体征的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市、区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黄浦区政府对事件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黄浦公安分局对事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黄浦区市委、旅游局、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对事件负有管理责任,上海市公安局对事件负有指导监督管理责任,最终多人被依法处理。本案带给我们哪些思考?思考题1.简述旅游安全的含义。2.简述我国旅游安全立法的沿革和现状。3.我国确立了哪些旅游安全法律制度?4.简述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要求。5.政府应当怎样承担安全监管责任?6.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主要有哪些?7.简述旅行社的安全说明和警示义务的主要内容。8.旅游者应当承担哪些旅游安全责任?本章结束第六章 旅游安全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