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旅游公共服务 课件(共28张PPT)《旅游法教程(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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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旅游法教程(第五版)
旅游法与旅游法治建设
1
目录
Contents
旅游法教程
旅游法的一般理论
2
旅游者概述
3
保护旅游者的相关法律制度
4
旅游公共服务
5
旅游安全
6
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7
旅游经营者
8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10
旅游合同
11
旅游价格法律制度
12
竞争法律制度
13
旅游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14
旅游监督管理
15
旅游纠纷及其解决
16
旅行社法律制度
9
第五章
旅游公共服务
学习目标
本章导言
提供旅游公共服务是现代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必然要求。本章在提出相关公共服务、旅游公共服务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介绍了旅游公共服务的基本情况,以及旅游公共服务的主要类型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信息等。旅游安全服务在专章介绍。
1.了解旅游基础设施的主要内容
2.了解旅游公共信息
3.理解旅游公共服务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4.掌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整体框架
第五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一)公共服务
1.公共服务的含义
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而言,公共服务是政府机构向社会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服务,包蹒乡公共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提供的保障。从法学的角度理解,公共服务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2.政策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国家要保障公民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一、旅游公共服务的基本概念
(二)旅游公共服务的含义与职责
1.含义
一、旅游公共服务的基本概念
旅游行业对旅游公共服务通常作狭义的理解,即旅游公共服务是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为满足游客旅游出行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和间接向游客提供的最基本的必要服务。
旅游公共服务,广义上指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旅游领域面向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甚至旅游专家学者等提供的非营利性的各类服务
广义
狭义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二)旅游公共服务的含义与职责
2.职责
《旅游法》第3条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法律将旅游业定位为事业,就要求在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旅游业要更多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政府要更多地承担起在破旅游公共服务、保障旅游者基林利等方面的职责,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文化等多方面需求。
《旅游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
一、旅游公共服务的基本概念
广义
狭义
二、旅游公共服务的特征
广义
狭义
公益性
阶段性
基础性
特定性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三,旅游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和方式
(一)提供主体
旅游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主体除旅游部门之外,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也是重要主体。
(二)提供方式
由于旅游公共服务不完全是公共产品,因此,政府也可以通过“ppp”等公私合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社会各类成员包括非政府组织、协会、志愿组织、民间组织、慈善组织等非营利组织、企业等间接提供旅游公共服务。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四、旅游公共服务的对象
广义
狭义
包括旅游者、市民、企业、研究机构等社会各方面。
仅指旅游者。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五、旅游公共服务的类型
全国性旅游公共服务
区域性旅游公共服务
按区域划分
基础公共服务
经济公共服务
公共安全服务
按产品特性划分
无偿提供类
其他公益类
按服务内容划分
旅游基础设施类
旅游公共信息类
按存在形态划分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一)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A
(二)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C
(三)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
E
B
D
(四)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
(五)旅游行政服务体系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概述
第二节 旅游基础设施
一、旅游基础设施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指为满足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的需要而建设的各项物质设施、设备的总称,包括旅游住宿设施、餐饮设施、旅游交通设施以及各种文化娱乐、游览游乐等物质设备。
通常所称的旅游基础设施是狭义的概念,指为满足旅游者旅游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系统。
广义
狭义
第二节 旅游基础设施
一、旅游基础设施含义及特征
(二)特征
公益性
01
02
基础性
独占性
04
03
物质性
第二节 旅游基础设施
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要求
(一)《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旅游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游业发展的需要。
《旅游法》第26条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志。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节 旅游基础设施
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要求
(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
(1)《湖北省旅游条例》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等;完善道路标识系统,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当包括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内容。
(2)《海南省旅游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景区、旅游社区、旅游村镇等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信、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以及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助旅游、自驾旅游、旅游环卫设施等配套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就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
第二节 旅游基础设施
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要求
(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
(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公路投资、建设和经营主体,在高等级公路和主要旅游干线设立和完善旅游标识标牌,建设游客休息站点、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4)《天津市旅游条例》第21条规定,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便利。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景点、重要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和其他旅游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和外文导向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有关部门应当在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符合规范的指引标志。
第二节 旅游基础设施
三、旅游基础设施的主要内容
基本需求类
通信
供水
供电
环保
卫生
厕所
等基础设施
交通设施类
道路类设施
交通线路设施
安全保障类
旅游监控中心
旅游应急救援中心
山区野外应急救援辅助定位系统
信息指示类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旅游信息电子触摸屏
旅游交通引导标识标牌
第三节 旅游公共信息
一、旅游公共信息的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旅游公共信息,即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为满足旅游者旅游出行需要而提供的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数据、资料、知识、消息。
(二)特征
无偿性
01
无形性
02
基础性
03
非独占性
04
第三节 旅游公共信息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律要求
(一)相关法律
《旅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这是国家法律层面对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直接要求。第77条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第三节 旅游公共信息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律要求
(二)相关地方法规
(1)《上海市旅游条例》第14条规定,本市推进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推进旅游公共服务进社区,加强对社区的旅游宣传,为社区居民旅游出行、旅游投诉维权提供便利。
(2)《海南省旅游条例》第20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信息监管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三节 旅游公共信息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律要求
(二)相关地方法规
(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实行旅游市场电子信息化动态监管,积极推动网络旅游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全省旅游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网站,提供及时、准确的旅游信息和查询功能,推动云南旅游整体形象、旅游文化、旅游服务的提升。
(4)《重庆市旅游条例》第11条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高峰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主要旅游景区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对境内外旅游景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警示信息。
第三节 旅游公共信息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律要求
(二)相关地方法规
(5)《天津市旅游条例》第22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公共交通枢纽、游客服务中心、重要商业街区、主要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设置多媒体等公益性旅游咨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6)《贵州省旅游条例》第11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网站,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点)。机场、宾馆、饭店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应当摆放免费索取的旅游宣传品,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12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游览、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
第三节 旅游公共信息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律要求
(二)相关地方法规
(7)《四川省旅游条例》第16条规定,建立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春节、国庆节等节庆活动期间和旅游高峰期,应当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旅游区旅游接待信息。旅游区域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公共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区和重要的商业街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点,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节 旅游公共信息
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主要内容
旅游要素信息
01
旅游容量信息
02
旅游安全风险信息
03
第三节 旅游公共信息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旅游服务热线
01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02
互联网
03
多媒体旅游信息
终端
04
旅游宣传资料
05
旅游指示标识
06
思考题
1.什么是旅游公共服务?如何理解旅游公共服务的特征?
2.《“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公共服务提
出什么要求
3.旅游基础设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旅游公共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本章结束
第五章 旅游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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