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2张PPT)旅游法教程(第五版)旅游法与旅游法治建设1目录Contents旅游法教程旅游法的一般理论2旅游者概述3保护旅游者的相关法律制度4旅游公共服务5旅游安全6旅游资源法律制度7旅游经营者8导游管理法律制度10旅游合同11旅游价格法律制度12竞争法律制度13旅游相关税收法律制度14旅游监督管理15旅游纠纷及其解决16旅行社法律制度9第九章旅游社法律制度学习目标本章导言旅行社已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护大就业渠道的重要服务行业之一,为实现旅游总收入的不断增长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旅游行业中的龙头地位日益显现。旅行社作为旅游产业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其法制建设也最为完备。本章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旅行社的法制建设、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旅行社的经营原则、规则等内容。1. 了解旅行社的概念及类别划分2. 了解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发展及规定3.理解我国旅行社法制建设4. 理解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及特别规定5. 掌握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6. 掌握旅行社经营规则第九章 旅游社法律制度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一)旅行社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 概念与法律特征概念:旅行社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的企业法人。根据服务对象和区域的不同,其经营业务的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以及国内旅游业务。主要法律特征:① 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换言之,旅行社是具备了法人条件的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② 业务的性质与内涵表现在:旅行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实现和完成交易;提供的是安排交通、食宿等旅游服务,并不是服务产品全部要素的直接提供者。③所从事的旅游服务包括招徕、组织、按待旅游者,以及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相关服务。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1985年: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海外旅游者的一类社;只经营接待一类社招徕的海外旅游者,不对外招徕的二类社;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三类社。1996年: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2009年: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不仅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中国综合旅行业甲种旅行业乙种旅行业台湾地区内游旅行社、外游旅行社专门订购机票的旅行社、专门代订酒店的旅行社、兼办旅游贸易的旅行社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批发经营商旅游零售商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2.类别划分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或者出境旅游业务。2.业务种类(1)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2)接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3)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广义狭义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三)旅行社行业组织《旅行社条例》第5条规定了旅行社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竟争和诚信经营。旅行社行业组织,指旅行社企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联合成立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旅游者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染和纽带作用。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广义狭义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四)旅行社立法1.旅行社法的产生:旅游业基于各构成要素诸如交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的共同发展而发展,旅行社则是各要素的中介者和客源的组织者。由此,旅行社在其业务范围内必然与有关各方面形成大量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各方因经济利益的冲突会导致各种矛盾和纠纷,产生各种法律问题。为了调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旅行社业务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旅行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或法规。本章所指旅行社法,是广义的概念,指调整旅行社业务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下列内容:立法目的、界定有关定义和术语、规定旅行社的类别和经营范用、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的经营规则、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责任等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广义狭义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1)法规制度初建阶段。1978年后,旅游业快速发展。1982年,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着手起草《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于同日生效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A(3)兑现承诺旅行社法规不断完善阶段2005年,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启动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于同年5月1日生效的《旅行社条例》2013年,出台 《旅游法》。2017-2020年,对 《旅行社管理条例》不断修改。CB(2)法律体系逐步形成阶段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陆续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等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決律体系。2001年12 月11日,国务院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一章。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2.我国旅行社立法概况3.《旅行社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条例》第2条规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① 空间范围是中国境内② 事项范围包括旅行社的设立与旅行社的经营活动。③ 对象范围既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的主体,也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条例》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旅行社的设立1.设立条件《旅游法》第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徠、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2.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2)相关证明文件。①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② 企业章程③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④经营场所的证明⑤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狭义3.设立登记与许可(1)营业执照的领取。(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领取。(3)办理税务登记。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二)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特别规定1.条件① 期限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②行为条件,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③ 经营条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提交的文件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2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以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3.许可程序与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意味着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许可程序:①许可主体,有权受理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主体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② 许可主体的地域范围及其级别,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③许可期限及决定,有许可权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白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的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管理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交回的许可证,依《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一)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1.类别及法律属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隶属设立企业并在设文企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包括旅行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2.备案登记根据《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在向分社或者服务网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社或者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规定的文件向分社或者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1.设立条件2.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在设立登记之后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条件01设立的区域范围02经营范围03①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定要求②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符合法定条件。《条例》据此规定,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三)服务网点的设立1.设立条件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各应当满足招徠、咨询服务的需要。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关于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该规定适用于白治州、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2.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1)设立登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2)备案登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应当在设立登记之后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发展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四、外商投资旅行社起步阶段首次局部开放旅行社市场,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条件和设立的地域范围有严格限制。应对入世加大开放力度阶段降低了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扩大了合资旅行社设立的地域范围,为入世谈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兑现入世承诺放宽限制阶段按照国际规则融入世界经济,展现了我国开放搞活的决心和自信心。提升中国旅行社发展水平阶段放宽旅游市场进入标准,通过试点借鉴国际上大型旅行社集团的管理经验,从而提升中国旅行社的发展水平。(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条例》适用1.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界定外商投资旅行社,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吉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吉单独投资设立的旅行社。2.《条例》的适用《条例》专设“第3章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了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的内容。《条例》第67条 “吞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的规定表明,港澳台投资吉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的许可审批适用第3章,第3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条例》其他规定。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四、外商投资旅行社3. 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限制调整①取消对资者的条件限制②取消对注册资本的特殊限制,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实行国民待遇,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③ 取消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实行国民待遇④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限制⑤欧盟在对华过渡期审议时提出,《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的“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的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原则,属于限制市场准入的“经济需求测试”,违吉了世贸组织规则,《条例》据此对所有旅行社的许可都取消了该审核原则。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于经营范围1. 设立依据《旅游法》《条例》,我国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已经实行了国民待遇,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与我国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相同。此外,《条例》第22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2.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四、外商投资旅行社《旅游法》第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含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有许可权的旅游主管部门领发的,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凭证。(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识别。《旅游法》第30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1.依法明示2.严格证件管理违反《旅游法》《条例》及《细则》关于许可证规定的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3.其他规定《旅游法》第3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含义及其所有权归属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是旅行社合法财产中具有特定用途的部分,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指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项资金。含义所有权归属(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存1.交纳期限与标准《条例》第13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标准是2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标准为增存120万人民币;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人民币。2.存缴方法《条例》第13条规定了两种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提交银行担保。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监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规则制定权指定保证金交存的银行接受银行担保依法使用保证金行使保证金动态管理的事中、事后的监督权2.动态管理(1)保证金的降低和退还规定①时间限制:自交纳或补足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② 处罚部门和类别:未受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以上的处罚(含罚款),行政机关不仅限于旅游主管部门,还包括诸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等;③处罚原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④降低幅度:交存数额的 50%,并向社会公告;⑤退还:符合降低保证金条件的,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审核出具通知书。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2.动态管理(2)保证金的补足规定。①依法交纳的保证金,因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局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后,剩余的保证金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最低交纳标准;② 旅行社减少50%的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妥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的处罚的。③ 旅行社在收到旅游主管部门补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01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02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五)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1.适用范围与除外责任(1)适用范围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2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淮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2)除外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2.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1)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需按照具体标准承担赔偿责任(2)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文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3)价格歧视与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赔偿责任。① 价格歧视。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②未乘坐交通工具。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违约金。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3.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未按合同或标准提供服务的赔偿标准(1)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不符的赔偿责任。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2)服务不符合国家或吉行业标准的赔偿责任。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文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4)中止提供服务的赔偿责任。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问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吉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旅行社的监管部门1.旅游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三、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制度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①贯彻执行相关旅行社的法律、法规②制定有关旅行社监管的部门规章、政策、标准;③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④ 审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⑤依法对旅行社及其业务经营活动行使监管权;⑥ 负责查处违反《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① 贯彻执行相关旅行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② 依法对旅行社及其业务经营活动行使监管权;③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其中,对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省级或者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二)监管部门的权力与义务1.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权2.旅游主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及时公告、持证监管、秉公执法、依法保密3.旅行社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旅行社行业组织又称旅行社行业协会,指旅行社为实现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在自愿加入的基础上组成的民间组织。依据《旅游法》第90条,依法成立的旅行社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旅行社从业人员素质。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三、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旅行社公告制度的含义旅行社公告制度,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告知的管理制度。(二)旅行社公告制度的内容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四、旅行社公告制度部门01内容和期限02途径03(一)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含义及其监管1.含义与特征根据《办法》的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特征: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五、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确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时旅行社赔付主体是保险公司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五、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案例9-1] 旅游者兰先生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台地区十日游。到香港的第二天早晨,一家三口登上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大巴,在等待旅游团出发的时候,兰先生突然发现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不见了,他马上报告了导游和领队,并声称包内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照相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兰先生一家在香港滞留6 天后,在旅行社的协助下,返回其居住的城市。兰先生认为,旅行社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而他带到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大巴上的财物却遗失了,表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安全的要求,因此,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其丢失的财物3万元。经查,提供服务的旅行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行业惯例及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为客人提供服务,导游和领队多次提醒旅游者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兰先生的财物系个人保管,并没有交予旅行社保管,且在兰先生声称背包丢失后,旅行社共垫付1.5万元港币为其提供了各种帮助。旅游者随团旅游,其财务的保管形式有三种:委托旅行社保管,交由第三人保管:旅游者自行保管。本案中,兰先生是在自行保管中丢失背包,旅行社也尽到了提醒义务,责任显然不在旅行社,保险人当然也不应承担责任。2.监管体制(1)监管主体。①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行监督检查。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实施监督管理;对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2)被监管主体。旅行社是责任险的被监管主体,应当依法投保责任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3)行政处罚权限① 旅行社违反《办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② 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条例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或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五、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二)投保1.保险责任范围依照《办法》第4条的规定,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2.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2)责任限额是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约定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五、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3.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指以旅行社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与承保保险公司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4)合同解除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五、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①投保时,应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② 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③ 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④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3)保险公司义务①投保时,应依照《保险法》 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②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③ 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当依法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④ 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2)旅行社义务(三)赔偿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五、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通知与告知01证明和材料02赔偿请求03保险金的核定与赔偿04先行支付05争议解决06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一、旅行社经营原则及要求自愿原则0102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0403公平原则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一)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广义狭义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安排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法内容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选择公布的旅游目的地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二)依法提供诚信服务提供旅游服务信息真实可靠01旅游产品报价符合市场规则02安排持有有效证件的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03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三)依法履行警示、告知及协助义务警示、告知义务报告及协助义务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提示义务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三、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一)对导游、领队的管理1.导游与领队的权利① 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② 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③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④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⑤ 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三、旅行社的经营管理2.导游与领队的义务及责任《条例》及其《细则》规定了导游和领队的安全警示、履行合同、一视同仁不歧视游客、文明旅游讲究礼仪的提示义务及责任。3.维护导游、领队的合法权益(1)实行合同管理(2)禁止非法转移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三、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二)对委托旅游业务的管理1.受托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与方式《条例》第36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按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委托责任的分配《条例》第37条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按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按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做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做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妥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吉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妥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三、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三)其他管理行为1.妥善保存旅游者信息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核查。2.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游业务的管理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3.对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管理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4. 诜择其他经营者的管理旅行社招徕、组织、按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思考题1. 怎样理解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2. 怎样理解我国旅行社的发展及法制建设?3. 怎样理解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意义及相关法律制度?4.什么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设立该项制度有何意义?5. 什么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其赔偿标准如何?6. 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如何?7.旅行社应当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哪些经营规则?如何理解这些经营规则?8.旅行社应当怎样依法进行内部管理?本章结束第九章 旅游社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