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旅游合同 课件(共30张PPT)- 《旅游法教程(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11旅游合同 课件(共30张PPT)- 《旅游法教程(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30张PPT)
旅游法教程(第五版)
旅游法与旅游法治建设
1
目录
Contents
旅游法教程
旅游法的一般理论
2
旅游者概述
3
保护旅游者的相关法律制度
4
旅游公共服务
5
旅游安全
6
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7
旅游经营者
8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10
旅游合同
11
旅游价格法律制度
12
竞争法律制度
13
旅游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14
旅游监督管理
15
旅游纠纷及其解决
16
旅行社法律制度
9
第十一章
旅游合同
学习目标
本章导言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是旅游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体现,是调整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就其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相关协议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技术特点,规则的可操作性更强。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既涉及合同的形式、内容等静态构成,也涉及动态发展过程等,本章均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1.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2. 理解旅游合同订立与成立的要求
3.理解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 掌握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5. 掌握旅游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6.掌握旅游合同解除和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旅游合同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广义的旅游合同既包括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
仅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包价旅游合同和单项旅游服务合同。
广义
狭义
旅游合同不同于 《旅游法》规定的合同,前者以旅游经营、服务为内容;后者虽以旅游合同为主,但也可能包括主要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合同类型。
本章所述旅游合同,指《旅游法》第五章所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二、旅游合同的特征
(一)旅游合同是消费合同
A
(二)旅游合同是以追求精神愉悦为目的的合同
C
(四)旅游合同是以当事人人身受领的服务合同
D
B
(三)旅游合同是服务合同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三、旅游合同的性质
主张旅行社经营者根据旅游合同,负有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旅游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仅仪是次承揽人,旅行社在承担责任后享有向次承揽人追偿的权利。
承揽合同说
主张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存在的是中介合同,旅行社仅是向旅游者报告订立交通、住宿、游览等服务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相关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提供相应服务,也不承担服务瑕疵的责任。
中介合同说
主张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旅游经营者作为旅游者的代理人,代为预订交通、住宿、门票等服务,所有的旅游服务均由交通、住宿、景区的经营者提供,交通、住宿、景区等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服务提供合同。
委托代理说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订立
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做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最终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
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旅游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层面,不订立合同就不存在交易,也就不存在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合同的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订立是启动旅游合同的履行、保全、担保、变更、转让、解除、消灭等诸多环节的触发器,只有订立了旅游合同,才可能启动上述环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也是后续环节良好运转的基础,审慎、完备、适法地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加速交易进程、提高经济效益。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成立
与旅游合同的订立不同,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订立旅游合同并不必然成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订立既可能因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达成合意而成立,也可能因为不能达成合意而不成立。旅游合同的订立,是对旅行社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磋商谈判直至达成合意过程的描述,法律对此并无特别的规范。
旅游合同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三个要件:
(1)缔约人。即旅行社与旅游者,也可以是双方各自的代理人
(2)意思表示一致。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必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能
成立。
(3)标的。即旅游合同所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必须能够确定,主要包括旅游目的地、旅游服
务所包括的主要内容等。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生效
旅游合同的生效须具备相应条件:
(1)旅游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旅游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将来客观上确定或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停止条件或开始期限)的成就。
(3)旅游合同缔约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二)旅游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乃是旅游合同成立的基本模式。
1.要约:《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约须符合的要件:
(1)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向相对人发出。
(3)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内容具体确定。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承诺须具备的要件:
(1)由受要约人做出。
(2)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三)格式合同
旅游合同的订立,除遵循要约——承诺的一般合同订立规则之外,最常见的是通过采用由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来订立,该订立旅游合同的方式称为附合缔约,所采用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本书认为:
(1)格式条款的一方事先決定性,并非狭隘地限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决定,也包括超然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之外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仅以文本实际制定主体为由否认示范文本的格式合同属性,并无理由。
(2)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其日的在于保护缔约双方当事人中经济、知识能力较弱的一方,平抑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所拥有的专业、经济、信息等事实方面的优势地位。示范文本本身并不构成格式合同,仅当旅行社经营者使用示范文本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时,以示范文本为内容的具体旅游合同才构成格式合同,适用《民法典》等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旅游合同条款
旅行社与旅游者通过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即形成旅游合同的条款。旅游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构成旅游合同的内容。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提示性条款
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条款
普通条款,是合同主要系款之外的合同。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二)旅游合同权利与义务
1.旅游合同权利:
包括基于旅游合同的债权、形成权、抗辩权等。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相对权
旅游合同债权
旅游合同义务
(1)先合同义务
(2)合同义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3)后合同义务
2.旅游合同义务: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三)旅游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
根据《旅游法》第58条、第74条的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这并不必然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的结论。就立法目的而言,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旅游合同主要是为了保存证据,便于事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而不在于否定旅游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旅游合同履行的含义
旅游合同的履行,指旅游合同中的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旅游合同的履行,是订立合同目的的基本要求。旅游合同的履行必须是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债务,使债权人实现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统一。
(一)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旅游合同的履行
适当履行
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
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
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情势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旅游合同对旅行社的效力
依约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
01
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02
信息提供和警示义务
03
对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04
证照的办理与保管、行李物品的保管义务
05
对旅游者的协助义务
06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
二、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效力
广义
狭义
(一)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
(二)旅游者的替换权
(四)协助义务
(五)依正当方式解决争议的义务
广义
(三)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一)变更的含义与类型
1.含义
2.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
(2)《民法典》543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
(3)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由一方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子以变更。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
广义
狭义
还包括旅游合同主体的变更,但其本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游合同的变更,指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子以改变的现象。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二)旅游行程变更的特殊事由
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
(三)旅游行程变更的效力
《旅游法》第67条第一项、第6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预见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如果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所转让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01
债务承担
02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03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条件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任意解除和非任意解除。
2.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旅游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二)由于旅行社原因的解除
主要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除此之外,针对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的,《旅游纠纷适用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三)由于旅游者原因的解除
《旅游法》第66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①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②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④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旅游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四)非因旅游合同当事人原因的解除
1. 不能成团的解除
不能成团的解除,指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因的,组网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下列时限内通知旅游者:境内旅游至少提前7天,出境旅游至少提前30天。
2.由于客观原因的解除
由于客观原因的解除,指因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以及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或者因《旅游法》第67条所规定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也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旅游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 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指违反旅游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就其基本属性而言,违约是一种违反合同义务的客观现象。至于违约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则属于违约责任承担范畴的问题,对违约行为的构成并不发生影响。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
1.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2.第三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3.精神损害与时间浪费之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与原则
第五节 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的违约类型依据不同标准分为:根据债务是否能够履行可以分为能够履行的违约行为和不能履行的违法行为,能够履行的违约形态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包括债权人迟延)及不完全履行。根据是否已经履行可以分为已经履行中的违约和未履行的违约,已经履行的违约,即为不完全履行;未履行的违约则包括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
二、旅游合同违约类型
履行不能
01
拒绝履行
02
期前违约
03
履行迟延
04
受领迟延
05
不完全履行
06
第五节 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旅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A
(三)违约金
C
B
(二)损害赔偿
思考题
1 什么是旅游合同?怎样理解旅游合同的特征?
2.怎样理解旅游合同的性质?
3. 怎样理解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4. 怎样理解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5. 怎样理解旅游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6.什么是旅游合同的效力?
7. 怎样理解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8.什么是违约责任?怎样理解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章结束
第十一章 旅游合同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