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1张PPT)旅游法教程(第五版)旅游法与旅游法治建设1目录Contents旅游法教程旅游法的一般理论2旅游者概述3保护旅游者的相关法律制度4旅游公共服务5旅游安全6旅游资源法律制度7旅游经营者8导游管理法律制度10旅游合同11旅游价格法律制度12竞争法律制度13旅游相关税收法律制度14旅游监督管理15旅游纠纷及其解决16旅行社法律制度9第十三章旅游竞争法律制度学习目标本章导言在旅游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对旅游业公平、自由竞争的危害极大。竞争法律制度对于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本章在学习竞争与竞争法一般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旅游业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对旅游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的规制。1.了解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2.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3.理解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4.理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程序性规定5.掌握《反不正当竞争》禁止的 7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6.掌握《反垄断法》禁止垄断的 4种垄断行为第十三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一)竞争的含义和特征1.竞争的含义竞争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消费等方面,相互争逐的各种争胜行为,它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2.竞争的特征竞争具有如下特征:① 是独立的市场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② 由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起;③ 以实现市场经营者追逐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④ 其结果必然使竞争中的获胜者得到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优胜劣汰会促进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竞争的作用是双重的,其结果往往呈现利弊同在的矛盾状态。市场竞争的特征因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一、竞争概述(二)竞争的功能垄断行为会造成对合理的市场结构的破坏,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对微观经济活动有激励作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积极作用,通过竞争可以实现价值规律的作用。积极功能消极功能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一、竞争概述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一)竞争法的含义竞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法,指与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竞争法,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规范市场竞争有关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竞争法,是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为目标,直接对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竞争法广义狭义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竞争关系,指相关市场的经营者为争夺市场和顾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竞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竞争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和核心内容,是竞争管理关系存在的前提,竞争法产生的基础。竞争管理关系,指竞争执法机构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对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悖的不当市场竞争行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三)竞争法的立法及其法律的完善1.《反不正当竞争法》2.《反垄断法》广义狭义二、竞争法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禁止混淆行为、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禁止违法有奖销售、禁止商业诋毁行为、禁止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二、禁止混淆行为(一)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混淆行为,指经营者采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营业或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二、禁止混淆行为(二)适用法律禁止混淆行为的要点广义狭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被混淆的对象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行为方式是“擅自使用”混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三、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一)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为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特定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三、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二)适用法律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要点广义狭义商业贿赂的主体进行商业贿赂的目的商业贿赂的手段合法的折扣和佣金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四、禁止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一)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情况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四、禁止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二)适用法律禁止虚假宣传行为的要点广义狭义规范的对象不正当商业宣传的对象不正当商业宣传的形式和效果关于通过虚假交易进行不正当商业宣传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五、禁止侵犯商业秘密(一)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1.含义及其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主要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特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1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9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2.构成要件(1)秘密性(2)价值性(3)保密性(4)信息的特定性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五、禁止侵犯商业秘密(二)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对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规范,需要从市场竞争的影响角度,区分不同情形追究责任。(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当获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义务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六、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一)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奖销售,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1. 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2. 采取谎称有奖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 抽奖式巨奖销售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七、禁止商业诋毁行为(一)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责任商业诋毁,也称商业诽谤,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1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适用法律禁止商业诋毁行为的要点1.商业诋毁的主体2. 商业诋毁的对象3.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4. 商业诋毁的后果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八、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别与法律责任1.定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类别(1)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在网络领域的延伸。(2)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2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八、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传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1)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混淆仿冒、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行为的,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对此可依据本法处理。(2)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本法承担相应责任。(3)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网络实施本法第2章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且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依据本法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理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八、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特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为了防止“挂一漏万”,本法作了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垄断与反垄断(一)垄断的含义反垄断法所指垄断,是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具体指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单独或联合采取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相关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禁止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为促进和保护竞争,通过规制垄断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以及与竞争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二、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制度(一)垄断协议的界定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该行为通常是协议各方共同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区域、对象等进行限制,阻碍、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交易,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企业间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也被称作卡特尔。固定价格行为限制产量行为划分市场行为限制创新协议行为联合抵制交易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行为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1. 垄断性高价行为和不公平的垄断性低价购买行为2. 掠夺性定价行为3. 搭售行为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四、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度(一)经营者集中行为概述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二)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程序1.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3.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决定[案例我国商务部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后,决定立案审查。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①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 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③ 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鉴于此,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外资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与对内资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是否存在差异性?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四、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度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五、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一)行政性垄断行为概述1.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含义行政性垄断行为,也称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指政府及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除国务院以外的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滥用。(3)客观上可能或已经“实质性地”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4)具有抽象性、强制性和隐蔽性。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五、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①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②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③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④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⑤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⑥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思考题1. 怎样理解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2. 混淆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3. 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4. 虚假宣传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5. 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6.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7. 怎样理解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8.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9. 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10.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行为?其反垄断审查程序分为几个阶段?11. 如何理解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性垄断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本章结束第十三章 竞争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