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课件(共33张PPT)- 《旅游法教程》同步教学(重庆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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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课件(共33张PPT)- 《旅游法教程》同步教学(重庆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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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了解在旅游安全工作中政府的职责。
熟悉旅游安全工作中旅游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掌握旅游者在遇到危险时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各种传统与非传统的安全因素对旅游的影响日趋复杂化,旅游安全问题开始凸显,旅游安全管理的压力不断增大。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旅游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与中国旅游业的国际形象。做好旅游安全工作,需要政府统一负责,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需要旅游经营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旅游者积极配合,加强自身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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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政府职能部门的
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一节政府与旅游安全
一、政府的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是指旅游安全工作由政府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旅游安全工作。根据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
(一)政府的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加强对旅游安全和应急工作的领导
及时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因
政府有能力全局统筹安排安全工作
符合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对旅游业的安全管理依法实行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对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的职能部门。
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食品安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旅游活动期间,对旅游者的餐饮安全进行监管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旅游活动中,对旅游交通安全的监管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发展的整体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1)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一)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的含义
指政府对境内外旅游目的地可能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潜在的或者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识别旅游安全风险的类别、等级,提出旅游出行的建议,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制度。
《旅游法》明确规定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的内容
1.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
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确定了旅游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旅游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旅游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
旅游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是指政府依法将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建立该项工作机制,有利于充分利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已有的应急资源,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监测和评估突发事件的专业能力,提升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的准确性。
3.旅游风险提示的信息内容
旅游风险提示信息,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4.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程序
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程序是指在确定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级别后,由哪个机关、按照什么方式、顺序向社会发布风险信息。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如微信、微博等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四、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一)旅游突发事件的含义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
(二)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型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旅游突发事件可以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类型。
(三)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四)旅游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职责
1.国务院旅游的主管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国性、跨省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国务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负责监督所属地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五)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发布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经报国务院批准,适时向全国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六)旅游突发事件的等级
依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一般将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七)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使旅游应急工作成为政府应急工作的构成环节,考虑旅游应急工作的特殊性,统一协调、使用政府的应急资源,更好地服务旅游应急工作的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基本的要求是立即开展救援,并协助异地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八)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其性质、危害、影响各不相同,处置措施与处置程序也不尽相同。分为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等。
(九)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新闻发布
(十)事件调查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一)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
(十二)总结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提交总结报告。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十三)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广大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节旅游经营者与旅游安全
01
02
经营安全的依据
经营安全的具体制度
一、经营安全的依据
旅游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安全生产法
产品质量法
消防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二、经营安全的具体制度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1)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4)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二)培训应急性救助技能
应急性救助技能包括现场急救、创伤急救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呼吸道梗死急救、意外伤害应急技能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一线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与技能。
(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旅游经营者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包括环境风险、设施设备风险和人员风险等因素。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旅游者群体在安全保障方面有其特殊需求。对这些特殊的旅游者群体,旅游经营者应提供有针对性的急救设施、无障碍旅游设施和专业服务人员等,确保其能更好、更安全地享受旅游服务。
(六)就安全事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
《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七)制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救助、处置与报告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节 旅游者与旅游安全
01
02
03
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权利
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义务
旅游者违反安全规范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权利
在旅游安全方面,旅游者享有安全保障权。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情形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的权利。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二、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义务
旅游者应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个人相关健康信息
旅游者应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应急处置措施应予配合
三、旅游者违反安全规范应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安全负有相应责任,同时,作为旅游活动参与者的旅游者,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同样负有义务,不能违反安全警示规定,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否则,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旅游者的上述行为造成旅游者自身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给他人或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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