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课件(共38张PPT)- 《旅游法教程》同步教学(重庆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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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了解旅游景区开放的条件。
熟悉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掌握旅游景区的流量控制制度。
旅游景区是依托旅游资源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具有游览观赏等价值的区域。旅游景区要向游客开放,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旅游景区开放后,应当从门票价格、流量控制、服务质量、资源保护等方面加强管理,保证旅游景区的正常秩序;旅游景区在运营中,对游客承担着安全保障等法律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违反法定义务的,旅游景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旅游景区的开放制度
01
02
03
旅游景区的含义
旅游景区的类型
旅游景区的开放
一、旅游景区的含义
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具有以下特征:
(一)空间的相对独立性
(二)游览休闲性
(三)公众开放性
二、旅游景区的类型
(一)根据旅游景区依托资源的类型进行分类
自然旅游景区
人文旅游景区
复合类旅游景区
主题公园旅游景区
社会旅游景区
(二)根据景区的营利性进行分类
1.商业性旅游景区
此类旅游景区是追求盈利,追逐商业利润的。商业性旅游景区营利的方式主要有收取门票、附属设施如索道、景区交通车票证等。如恐龙公园、古北水镇等。
2.公益性旅游景区
此类旅游景区是以向旅游者展示、传播国家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奋斗历程、人民军队艰苦卓绝的战斗历史等,以教育、影响广大旅游者,激发旅游者对国家、中国共产党、人民的热爱,如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等。公益性旅游景区一般不收取门票或收取象征性门票,其日常运营成本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
三、旅游景区的开放
旅游景区的开放是指旅游景区在具备一定的接待条件,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向旅游者开放,供其进行参观、游览、健身等。
(一)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旅游景区的开放程序
开放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旅游景区在向旅游者开放前应当履行的步骤与手续。不同类型的旅游景区,其开放应当履行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但一般的程序都是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与许可。
风景名胜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以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为主体的旅游景区
(三)旅游景区擅自开放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具备开放条件,擅自接待旅游者的旅游景区,《旅游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罚责任。
由旅游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
由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对该旅游景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由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者的情节、后果、社会反响等具体因素进行裁量。
第二节 旅游景区的运营管理
旅游景区运营管理的法律依据
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制度
旅游资源保护
旅游景区价格管理
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管理
一、旅游景区运营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旅游景区管理与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
(二)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旅游景区管理与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旅游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如《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四)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是设区的市以上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范。如《山东省旅游条例》《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及《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等。
(五)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设区的市以上级别的政府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景区价格管理
根据景区的性质确定旅游景区不同的定价机制
旅游景区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公示
旅游景区合并售票的规范
核心游览项目暂停开放应减少收费
旅游景区价格上涨严格控制制度
三、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管理
(一)旅游景区的流量控制
旅游景区的流量控制,也称旅游景区的最大承载量控制。最大承载量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一般是指一天,在维持旅游景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旅游景区所能容纳的旅游者规模的最大数额。任何一个旅游景区,无论是自然类旅游景区,还是人文类旅游景区,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受道路、交通设施、餐饮、住宿、空间等因素的限制,其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规模必然会有一定的极限。
1.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核定
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有两种方式:
在旅游景区制订规划时核定游客容量。
在旅游景区开放时核定游客客量。
2.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的方法
旅游景区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流量控制:
门票预约。
通过舆论引导旅游者提前安排出游计划,实施淡旺季价格疏导旅游者。
合理设计旅游景区内的游览线路和排队方式,设置明确清晰的指示牌,提前公布景区流量,提高旅游者的流动率,避免误导旅游者,从而实现流量控制。
3.旅游景区流量信息预报制度
指旅游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地旅游景区历年的流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当年的情势进行预判,及时向社会发布,以引导旅游者合理安排旅游出行计划,从源头上对旅游景区的流量进行合理引导的制度。
4.旅游景区内流量引导制度
指在游客数量达到或者接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的制度。
5.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公布制度
是指旅游景区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经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核定,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6.旅游景区流量控制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制度
指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景区的实际,事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形作出预判与应对,当游客容量接近核定最大流量时,应及时启动控制方案,及时疏导旅游者,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7.旅游景区接近最大流量报告制度
指当旅游景区的游客容量接近核定的最大流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与当地人民政府一起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景区流量信息,引导旅游者合理安排游览时间的制度。
(二)旅游者配合制度
旅游者配合制度是指在旅游景区达到或者接近核定公布的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时,旅游者应予以配合的制度。
《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旅游业发展制度
指国家通过大力发展旅游业,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让更多的游客有更多的选择,进行错峰旅游,从根本上落实旅游景区的流量控制。
(四)确定旅游景区流量控制责任主体
1.旅游景区管理者
旅游景区管理者是旅游景区流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
旅游景区在流量控制方面主要承担以下几项责任:(1)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2)旅游景区应当在其收费处、入口处、景区官方网站,必要时还要通过当地政府的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共媒体等途径公布最大承载量,以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旅游景区应当制订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做好各种预案,在旅游旺季期间提前增加人手,配备力量及设施,及时分析流量变化,采取各种方式严格控制景区流量。(4)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公告以提醒旅游者,并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旅游景区流量控制方案、预案,采取措施疏导、分流旅游者,保障旅游安全。
2.旅游景区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在景区流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核定和监督景区的承载量。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3.旅游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四、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制度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制度是指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旅游景区评定其服务质量等级并授予相应证书标牌,以及进行服务质量等级监督管理的行为规则。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
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分为五个等级,旅游景区获得的等级越高,标志着该旅游景区的资源品质、服务质量、基础设施等总体服务质量的水平就越高。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监督部门及其权限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
1.资料审核2.景观价值评价3.现场检查4.社会公示5.发布公告
(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督与管理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六)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处理权限划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2.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五、旅游资源保护
(一)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1.划定保护区域
划定保护区域是指确定旅游景区及其依托旅游资源的四至边界,以明确旅游资源保护的区域界线。
2.设立保护机构
3.明确保护措施
保护旅游资源,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且将有效的保护措施从立法的角度予以确认,使保护措施法定化、规范化。
4.确定法律责任
保护旅游资源,还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使行为人知晓自己行为的成本与代价。
(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确立严格保护原则
2.设立保护机构
3.明确保护措施
编制规划,明确禁止开展的活动,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三)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划分保护区域
设立管理机构
明确禁止从事的行为
明确开展旅游活动的原则
法律责任
(四)文物资源的保护
我国的文物资源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划定文物保护的范围
确立文物出境管制制度
建立文物保护法律责任
(五)旅游资源利用中的特殊性保护要求
1.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
开发、利用资源用于旅游业,一方面,要处理好旅游开发者、当地居民和利益相关人(如草原、林地、海域的原承包人、使用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地文化与习俗的价值。
2.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
3.维护资源的文化代表性
4.维护资源的地域特殊性
第三节 旅游景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01
02
03
旅游景区的权利
旅游景区的义务
旅游景区的法律责任
一、旅游景区的权利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
要求旅游者付费的权利
要求旅游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制止侵害的权利
二、旅游景区的义务
明码标价合理收费的义务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风险提示义务
优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旅游者
三、旅游景区的法律责任
旅游景区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设立法律责任,是为了通过对违法者的惩戒,强化法律的实施,强化法律的效力。对旅游景区而言,法律设定的各种法律责任,有利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旅游景区依托的旅游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三种类型。
(一)民事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由于旅游景区管理者的故意、疏忽等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由于旅游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伤害的案件较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旅游景区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2)旅游景区的服务管理不当。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旅游者没有给予特别照顾。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景区违反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实际,旅游景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多数发生在下列领域:
1.价格管理
2.景区流量控制责任
3.资源保护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景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利益,依照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旅游景区触犯国家刑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安全生产和资源保护方面。
旅游景区经营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常见于因玩忽职守造成旅游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毁坏旅游资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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