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课件(共41张PPT)- 《旅游法教程》同步教学(重庆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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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掌握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熟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了解旅行社监督管理制度。
旅行社法律制度是关于旅行社的设立、经营、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旅行社开展业务经营的法律依据,也是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旅行社法律制度主要由《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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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概念及其特征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特征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是企业法人
旅行社的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的业务是提供旅游服务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根据接待对象和旅游目的地的不同,旅游业务分为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其他旅游业务。
(一)境内旅游
境内旅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地区进行的旅游活动。
(二)出境旅游
出境旅游包括:中国内地居民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中国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
(三)边境旅游
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四)入境旅游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者来中国境内旅游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
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
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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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1.办理工商登记
2.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缴存质量保证金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商独资旅行社三种形式。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适用前述旅行社设立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在设立程序上,外商投资旅行社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旅行社管理的双重行政审批,所以设立程序较一般旅行社设立更为复杂。
1.工商登记
2.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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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的原则
旅行社经营的具体规则
一、旅行社经营的原则
(一)诚信经营
指在经营活动中,旅行社应以诚信为本,公平确定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讲究信用,严格履行合同。
(二)公平竞争
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竞争对手,不得以虚假宣传、假冒他人标识、进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三)承担社会责任
指旅行社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基础上,为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道德规范、商业伦理方面应承担包括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维护所属员工权益、文明旅游、生态旅游在内的社会责任。
(四)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在经营中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保障旅游者的身体、心灵健康;采取措施保障为旅游者提供卫生、干净的服务;采取措施为旅游者提供快捷、方便、周到的服务。
二、旅行社经营的具体规则
不得超范围经营
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不得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须真实、准确
不得安排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四节 旅行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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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
一、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
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质量保证金制度是指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管理、使用的规范总和。
设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其目的主要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旅行社规范经营。
质量保证金主要是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二)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统一为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总额为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另增存3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存款期限由旅行社自主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三)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旅行社将规定数额的现金存入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的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
由旅行社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数额不低于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的银行担保
(四)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期限
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日期,以许可证上签注的日期为准。
(五)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1.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2.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因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致使旅游者被甩团、滞留,或因不可抗力等导致人身安全遇有危险,且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及时承担救助责任时,通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时垫付相关费用,从而有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质量保证金满额管理
2.对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及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险种具有下述特征:
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法定强制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3.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承担赔偿的范围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
1.投保方式
旅行社自主投保与统一投保
2.保险合同的签订
3.保险期限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后,在随后的一年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投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该金额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1.旅行社的投保义务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金额是其所负担的最高风险,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旅行社的实际支付数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
(五)索赔程序
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当事人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要求。
1.索赔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是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具体的索赔程序
(1)向保险公司通知保险事故
(2)提供相应的证明
(3)核定赔偿
(4)支付赔偿
3.保险公司的先行支付义务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4.保险公司的代位请求权
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六)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旅行社责任保险涉及旅行社、保险公司两类不同主体的经营行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内容是旅行社是否投保、是否按时投保以及是否足额投保等。
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以及保险条款。
三、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主体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有权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多个主体,但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主。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
依据检查的形式,监督检查可以分为普遍检查与随机抽查。
依据检查主体是否亲临现场,监督检查可以分为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不同的监督检查主体职责不同,其检查的内容也不相同。
(四)监督检查的要求
《旅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五)监督检查的保障
《旅游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六)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
《旅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七)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等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五节 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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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权利
旅行社的义务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一、旅行社的权利
要求旅游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权利
在采取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旅行社的权利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具备法定情形,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旅行社的义务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旅行社应当予以保密
《旅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四)旅行社向旅游者告知的信息,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五)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指旅行社对具体旅游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顺序等的描述,是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内容的具体化,是包价旅游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旅行社应当履行法定事项的告知义务
例如,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八)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在旅游途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旅游合同解除,行程终止的,旅游者会因身处异地而面临信息缺乏、语言不通、孤立无助的境地。作为专门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有必要协助旅游者返回旅游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三、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违反安排导游或领队服务规定
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擅自更改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转团
安排非法旅游项目或活动
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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