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课件(共34张PPT)- 《旅游法教程》同步教学(重庆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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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课件(共34张PPT)- 《旅游法教程》同步教学(重庆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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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了解导游证的颁发条件。
熟悉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
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其内涵。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01
02
03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类型
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导游证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或按照规定自由执业,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的工作内容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
导游是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导游从业可以选择旅行社委派或自由执业
(二)导游人员的类型
依据工作语言种类划分
导游人员可以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依据从业性质划分
导游人员可以分为专职导游员、特聘导游员和自由职业导游员
依据工作区域划分
导游人员可以分为地方陪同导游员(简称地陪)、全程陪同导游员(简称全陪)、景区导游员(也称讲解导游员、讲解员)、国际导游员(一般称为领队)
二、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国家实施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原因
导游人员直接为广大旅游者提供服务,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能力
导游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导游人员是旅游者权益得以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者
(二)导游资格考试
取得导游执业资格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三)导游证的申领
1.导游证(电子导游证)
导游证(书)是证明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合法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从事导游职业,还应依法取得导游证。
电子导游证是为规范导游执业证件和执业行为管理,便于导游信息变更、异地执业换证手续,细化导游执业管理规范,加强导游事中事后监管和执业保障激励,逐步形成“社会化、扁平化、实时化、常态化”的导游管理体制,由国家旅游局推动设计开发,汇集导游基本信息、执业信息、社会评价为一体的电子形式的导游证,代替了原IC卡导游证。
2.电子导游证与传统的IC卡导游证的区别
在核发方面,导游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领,在旅游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自动生成“电子导游证”,导游人员只需将相关证件保存在自己手机APP中即可;而IC卡导游证的制作周期长,程序相对复杂,核发、使用的时间成本也较高。
在载体形态方面,电子导游证保存在导游人员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只要有手机等终端设备,即可随身携带。
在功能方面,电子导游证除了显示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之外,还能够存储导游的执业轨迹,记录导游的社会评价,体现导游的服务星级水平,拥有导游执业的完整数据库。
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对于电子导游证,旅游者和旅游监管人员仅采用微信、APP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即可与系统信息进行比对,甄别导游身份,对于IC卡导游证,只有监管人员采用专用的扫描设备才可读取导游基本信息,识别导游真伪。
3.导游证的申领程序
申请导游证,申请人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②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③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④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或接受申请人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4.导游证的核发程序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是申领导游证的前提。
2.两者的区别:
性质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是某公民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公民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公民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后者表明某公民获准从事导游职业。
作用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仅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实际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则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
三、导游证管理制度
(一)导游证的有效期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导游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二)导游证的信息变更
导游人员执业期间,个人相关信息可能会发生变更,如姓名、执业语种、等级等。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管、便利导游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导游可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对导游证信息进行变更。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三)导游证的撤销
导游证撤销的情形: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四)导游证的注销
导游证注销的情形:
导游死亡的
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取得导游证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导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六日起未逾3年的
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导游人员监管制度
01
02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
导游人员的监管,是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导游人员的监管,主要有导游人员执业委派制度、导游人员自由执业制度、导游人员的身份标示管理制度、导游证管理制度、导游人员的从业规范制度、导游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等。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的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
导游人员的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
两个系列是指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
四个等级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依次划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特级导游员。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程序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
(四)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管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待遇、晋升、培训、福利等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导游员加以区别,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导游员的工资档次。
二、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
(一)建立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的原因
与快速增长的旅游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导游服务水平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导游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导游服务的市场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可,迫切需要研究设计一种与导游服务质量直接相关、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标识的评价模式,便于旅行社、旅游消费者对导游的识别选择。
(二)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的内容
1.导游人员星级评价指标
导游人员星级评价的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
2.导游人员的星级评价结果的生成
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三)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与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的关系
导游等级评定制度与星级评价制度都是为便于旅游者和社会各方面对导游水平能力的识别,并激励导游自我提升导游执业素养而确立的制度,二者互为补充,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评价功能不同
导游等级评定制度是对导游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价,导游星级评价制度侧重对导游执业服务能力、质量和信用水平的评价。
2.评价方式不同
导游等级评定主要通过考试方式,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主要基于旅游者对导游服务的客观评价。
3.评价内容不同
导游等级评定中,中级导游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高级导游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导游服务星级主要以游客对导游服务的满意度为导向,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1
02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在旅行社聘用其从事导游工作时享有的权利
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要求聘用其从事导游工作的旅行社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的权利
投诉权
休息、休假等权利
女导游的特定权利
(二)导游在政府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享有的权利
自由执业权
行政救济权
陈述、申辩权
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诉、控告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执业,需履行法定职责
导游执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行为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上述活动或项目
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导游执业,在遇有突发事件时,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节 领队人员的管理制度
01
02
03
领队人员的概念
领队备案制度
领队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领队人员的概念
领队人员是指接受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领队人员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依法进行备案
接受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的委派
必须是从事出境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二、领队备案制度
(一)领队备案条件
取得导游证
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从业经历等条件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领队备案程序
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旅游局将领队数据库与公安边检、外交等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在领队数据库中的导游人员方可从事领队业务。
(三)领队管理制度
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领队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协调、监督境外地接社及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
三、领队人员的行为规范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领队人员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领队人员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要求时,领队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领队人员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领队人员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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