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十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规定 课件(共57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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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规定 课件(共57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资源简介

(共57张PPT)
项目十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规定
项目纲要
任务一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旅游政策与法规
任务二 旅游安全管理
任务三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安全
任务四 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任务一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案例导入
西藏游的惨痛
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请问:这属于旅游安全事故中的哪种类型?
任务一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一、旅游安全的概念和意义
二、旅游安全的特点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类型
一、旅游安全的概念和意义
旅游安全是指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它既包括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观念、意识培育、思想建设与安全理论等“上层建筑”,也包括旅游活动中安全的防控、保障与管理等“物质基础”。
旅游安全主要表现为旅游者、旅游企业和旅游地等主体不受威胁和外界因素干扰而免于承受身心压力、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自然状态。
一、旅游安全的概念和意义
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旅游业发展的事实证明,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不仅影响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可能带来巨额经济损失;旅游安全事故危及旅游者生命和财产,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旅游安全事故还会损害国家的旅游声誉,阻碍旅游业发展。因此,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中性
(二)广泛性
(三)巨大性
(四)隐蔽性
(五)复杂性
(六)突发性
二、旅游安全的特点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类型
(一)犯罪
(二)疾病(食物中毒)
(三)交通事故
(四)火灾和爆炸
(五)自然灾害
(六)其他意外事故
基础作业:
1.完成学案整理
2.完成课后的即测即评
拓展作业:
1.分小组学习,根据所学知识对课前导入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2.搜集整理旅游安全的相关案例,学习群内分享。
任务二 旅游安全管理
案例导入
巴厘岛火山喷发
巴厘岛是印度尼西亚最著名的旅游胜地之一,每年吸引大约 500万游客。阿贡火山位于巴厘岛东北部,海拔超过3000米,1963 年该火山喷发致死超过1 000人。2017年11月,阿贡火山再度活跃,21日开始持续喷出火山灰。阿贡机场距离巴厘岛机场大约60千米。由于火山的喷发,火山灰已经影响到飞机的正常起飞降落,巴厘岛机场于27日上午关闭,多达12万名游客被滞留,其中,中国游客数量在1.7万人左右。
请问:根据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次巴厘岛火山喷发属于哪种类型的旅游突发事件
如果你是旅行社正在巴厘岛带团旅游的领队,应该如何应对
任务二 旅游安全管理
一、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规定的内容及特点
二、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四、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规定的内容及特点
(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经营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管理、罚则和附则六章,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我国各级旅游主管机关和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都应当遵照执行。
(二)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规定的特点
(1)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转变。
(2)从“重监控”向“监管、协调、服务并重”转变。
(3)从“重事中”向“事前、事中、事后并重”转变。
(4)从“重政府、企业”向“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并重”转变。
一、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规定的内容及特点
二、 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
《旅游法》第7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加强对旅游安全和应急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的监管职责;
(2)对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1.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2.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1)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5)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 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概念
《旅游法》第77条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主要是指预先发现境内外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可能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潜在的或者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识别旅游安全风险的类别、等级,提出旅游出行的建议,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关提示信息的制度。
三、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二)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
三、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三)风险提示信息的内容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三、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四)风险提示信息的应对措施
1.旅行社
(1)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2)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4)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撒离。
三、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四)风险提示信息的应对措施
2.其他旅游经营者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交易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3.旅游者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有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五)风险提示信息的发布权限与发布渠道
1.发布权限
(1)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2)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2.发布渠道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三、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三、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一)旅游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四、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旅游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分类
2.分类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四、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2)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3)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四、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和通报
1.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第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
2.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的内容
3.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四、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和通报
2.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4)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7)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3.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四、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旅游突发事件总结报告的提交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3)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4)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四、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旅游突发事件的统计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
四、 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基础作业:
1.完成学案整理
2.完成课后的即测即评
拓展作业:
1.分小组学习,根据所学知识对课前导入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2.搜集整理旅游安全的相关案例,学习群内分享。
任务三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安全
案例导入
漂流遇险
陈某潘某夫妇及其8个月大的婴儿等10名游客在某景区上码头乘坐竹筏开始漂流。竹筏工为谭某,导游为郑某,筏上配有12件救生衣。上筏时,陈某潘某夫妇等游客均没有穿救生衣,旅游公司没有提供专为婴儿配备的救生装备,也未提醒游客带婴儿上筏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筏工和导游都未穿救生衣。竹筏漂流约20分钟后至一险滩,由于竹筏工操作失误,筏上游客陈某、潘某夫妇及其婴儿和另一对夫妇共5人落水。随后,婴儿被岸边民工救起。潘某、陈某被救上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整个过程中,竹筏工谭某一直没有采取积极的施救措施。
请问:该旅游景区及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任务三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安全
一、旅游经营者的界定
二、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一、 旅游经营者的界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二、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一)安全防范、管理和保障义务
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
第6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①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②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③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④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8条规定,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一)安全防范、管理和保障义务
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
第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11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二、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二)安全说明或警示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警示:①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②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③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④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⑤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
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12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二、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三)安全救助、处置和报告义务
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
第13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14条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教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二、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三)安全救助、处置和报告义务
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
第15条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基础作业:
1.完成学案整理
2.完成课后的即测即评
拓展作业:
1.分小组学习,根据所学知识对课前导入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2.搜集整理旅游安全的相关案例,学习群内分享。
任务四 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案例导入
旅行社责任保险能赔付吗?
2016年3月24日,张某随某旅行社参加厦门—鼓浪屿—武夷山双飞6日游。2016年3月27日在武夷山,由于当地旅行社使用的旅游车脚踏板胶皮不牢固,导致游客张某滑倒摔伤,立即送往当地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确诊为骶骨骨折,其估损金额为800元,游客回沈阳后,继续治疗。旅行社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确认保险信息,该旅行社已于2016年1月6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请问:此案例中的游客张某能否得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付?
任务四 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其他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2)《旅行社责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旅行社责任险含义、投保范围、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违法处罚作出规定。
(3)《旅游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可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管理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旅游法》将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到高风险旅游项目,这将极大地提高旅游经营者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含义及监管
1.含义
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领队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2.特征
(1)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
(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旅行社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保险公司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监管体制
我国对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管实行“旅保合作”机制。保监机构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共同对责任险行使监管权,包括监督检查和行使行政处罚权。
1.监管主体及职责
(1)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处罚权限
(1)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9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依据《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
1.赔偿责任
(1)概念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旅行社组织业务经营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忙、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对接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领队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2)赔偿对象
①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对旅游者的责任)。
②导游或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旅游活动中)。
(3)赔偿范围
①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②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③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会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
2.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1)保险费率
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投保的保险金额)的比率,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2)赔偿限额
是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约定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依据《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最低不得低于20万元。此即构成了旅行社的最低投保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足额投保,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
(3)旅行社责任保险当事人的义务
①旅行社义务
一是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二是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三是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务经营范围变更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变更合同。
②保险公司义务
一是不得强迫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二是旅行社缴纳保险费后,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是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四是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收回保险单,书面通知旅游主管部门。
(4)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叫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1年。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五)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
1.旅行社的责任与行为
(1)通知保险事故发生。
(2)提供证明资料。
(3)依法解决争议。
2.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行为
(1)及时告知。
(2)直接赔偿。
(3)履行赔偿义务。
(4)先行支付。
(5)代为请求赔偿权。
二、 其他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
《旅游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47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即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
基础作业:
1.完成学案整理
2.完成课后的即测即评
拓展作业:
1.分小组学习,根据所学知识对课前导入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2.搜集整理旅游安全的相关案例,学习群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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