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80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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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0张PPT)
项目五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项目纲要
任务一 旅行社概述
旅游政策与法规
任务二 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三 旅行社经营规则
任务四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一 旅行社概述
案例导入
晶晶的创业史
晶晶是青岛旅游学校毕业生,毕业之后计划同几个好友合开经营境内业务的旅行社。她先租下了一间办公室,签订了半年的租房合同。同时为办公室购买了两部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这时,她拿着20万人民币准备去青岛市文化与旅游局注册,设立属于自己的旅行社。
请问:该案例中,晶晶能顺利的设立旅行社么?为什么?设立旅行社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她还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任务一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概述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原则
三、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五、外商投资旅行社
一、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和其他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旅行社概述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①安排交通服务;
②安排住宿服务;
③安排餐饮服务;
④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⑤导游、领队服务;
⑥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的旅游服务包括:
①接受旅游者委托,代办代订;
②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代办代订;
③接受企业委托,代办代订;
④其他旅游服务。
一、旅行社概述
(三)旅行社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参照适用《条例》。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原则
(一)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境内旅游。
2.出境旅游。
3.边境旅游。
4.入境旅游。
5.其他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原则
(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
三、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一)旅行社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一)旅行社的设立
2.申请设立需提交的文件
①设立申请书;
②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③企业章程;
④经营场所的证明;
⑤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内 容
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
设立地址;
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三、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二)旅行社的登记与许可规定
1.旅行社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登记与许可的特别规定
(1)
(2)
(3)
申请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领取
营业执照的领取
办理税务登记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可获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完成后,旅行社即可开始正式营业。
三、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二)旅行社的登记与许可规定
2.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登记与许可的特别规定
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两项文件:
①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向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变更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换发
三、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二)旅行社的登记与许可规定
3.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的规定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部门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0个工作日内
旅游主管部门
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换领或交回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一)旅行社分支机构的概念、类别、法律责任
1.分支机构的概念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隶属设立企业并在设立企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一)旅行社分支机构的概念、类别、法律责任
2.分支机构的类别
3.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业务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二)旅行社分社
1.分社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1)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二)旅行社分社
2.分社的设立程序
颁发备案登记证明
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分社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与设立社应当一致。
3
备案登记
设立社应当在设立登记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若没有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2
设立登记
设立社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1
①分社的营业执照;
②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③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部门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二)旅行社分社
3.分社的经营范围与管理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是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俫、接待制度规范。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三)服务网点
1.服务网点的设立要求和设立范围
(1)设立要求
(2)设立范围
服务网点,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①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
②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③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做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三)服务网点
2.服务网点的设立程序
颁发备案登记证明
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服务网点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与设立社应当一致。
3
备案登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登记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若没有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2
设立登记
设立社应当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1
①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②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工商行政部门
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三)服务网点
3.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与管理
(1)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设立社应当与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管理,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五、外商投资旅行社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法律适用
由于外商投资旅行社在许可主体、许可程序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特殊性,《条例》专设“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其中第21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旅行社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范围
1.设立条件
《旅游法》、《条例》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已经实行了国民待遇,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登记许可与我国旅行社的基本相同。
《条例》第22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范围
2.设立程序
(1)
(2)
(3)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6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提出申请、提交文件
审查(30个工作日)
颁证或说明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五、外商投资旅行社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范围
3.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外商投资旅行社
课后作业
1.对比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经营与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登记与许可的区别。
2.列表对比旅行社分支机构与服务网点设立、经营、管理等的异同。
3.简述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和范围。
旅游政策与法规
任务二 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
旅行社“红黑榜”
某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了全省旅游市场“红名单”和“黑名单”,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56家单位上榜“红名单”,青年风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单位被列入“黑名单”。 其中,列入“红名单”的旅行社有效期3年,依法减少对其执法检查频次,加快办理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在申请旅游领域政策性资金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列入“黑名单”的旅行社,将依法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限制其获取专项资金。
青年风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凯贻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惩戒期至2023年12月29日;港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期至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之日。
请问:该案例中“红名单”的旅行社,获得了哪些优待政策?被列入“黑名单”的旅行社呢?列入原因和处罚措施是什么?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对旅行社怎样的管理制度?
任务二 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三、旅行社公告制度
四、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及式样
为保证许可证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许可证和副本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分别印制。
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有许可权的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凭证。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1.明示
2.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识别。
(一)保证金的定义和使用
1.保证金的定义和使用范围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旅游法》及《条例》,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2.保证金的使用权限及条件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③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
(二)保证金的交纳
1.保证金的交纳期限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
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二)保证金的交纳
2.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经营业务 设立社 分社
境内、入境 20万 5万/个
出境 120万 30万/个
境内、入境、出境 140万 35万/个
(二)保证金的交纳
3.保证金的交纳方法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接受存储的银行应当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由旅行社向做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担保数额不低于保证金交纳标准的银行担保。
规定该交纳方法的目的,是降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避免资金闲置而允许的一种信用支持。
(1)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提交银行担保
(二)保证金的交纳
4.保证金的存期规定
旅行社在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存入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
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三)保证金的管理
1.保证金的所有权归属
2.保证金的动态管理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
保证金的利息也属于旅行社所有。
类 别 情形和规定 相关要求 其 他
标准降低 退还规定 ①降低: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有权力降低保证金交纳标准的机关,应当是旅行社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旅行社的请求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降低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的决定。
②退还: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 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补足规定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存入 续存 增存规定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续存、增存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与银行达成的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公告的管理机构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公告制度中,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是履责部门,应当在县
级以上或者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检查的公告。
三、旅行社公告制度
(二)公告的内容和期限规定
公告情形 公告部门 公告期限
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和注销的 国家或者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当在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违法经营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 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 处理投诉的旅游主管部门 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三、旅行社公告制度
(一)旅行社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1.主要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1)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
四、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相关旅行社的法律、法规;
②制定有关旅行社监管的部门规章、政策、标准;
③审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④依法对旅行社及其业务经营活动行使监管权;
⑤负责查处违反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①贯彻执行相关行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依法对旅行社及其业务经营活动行使监管权;
③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
对在全省或全市范内有重大影响的,由省级或者市级文化与旅游局负责查处。
(一)旅行社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市场监督、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管。
四、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二)旅行社的监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1.监管部门的权利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2)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社的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四、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在实施监督检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二)旅行社的监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2.监管部门的义务
(1)及时公告的义务
(2)持证监管的义务
(3)秉公执法的义务
(4)依法保密的义务
四、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三)旅行社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
旅行社行业组织,指旅行社为实现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在自愿加入的基础上组成的民间组织。
依法成立的旅行社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旅行社从业人员素质。
四、旅行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旅行社协会
(一)黑名单管理及其适用范围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适用对象包括三类:
①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
②严重违法失信的从业人员;
③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1.列入情形
2.失信被执行人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①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②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③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④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⑤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⑥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三)黑名单的相关管理规定
1.列入和移出的原则
列入:“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
移出: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的相关管理规定
2.列入程序
(1)相关失信信息获取
(2)履行事前告知或者公示程序
(3)申辩与受理时限
(4)列入前对比工作
(5)书面告知
(6)跨区通报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的相关管理规定
3.移出时限
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的相关管理规定
4.信息记录与发布共享
(1)信息记录
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列入事由和其他信息。
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列入事由和其他信息。
(2)发布共享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的相关管理规定
5.动态管理
(1)三类情形及要求时限
(2)上报与撤销
省级、地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移出机关须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①因本办法第4条第1款第2项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②因本办法第4条第2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同时符合本办法第4条第1款情形的除外);
③因本办法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三)黑名单的相关管理规定
6.信用修复
(1)方式
(2)内容
一是公开信用承诺。
二是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4条第1款第6项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四)关于黑名单的惩戒规定
1.具体惩戒措施
①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③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④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⑤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四)关于黑名单的惩戒规定
2.实施惩戒范围
①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上一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应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
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本省辖区内实施惩戒;
③文化和旅游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惩戒。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课后作业
1.旅行社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据是什么?旅游市场的黑名单管理制度?
2.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3.列表总结旅行社公告制度的情形、部门和期限。
旅游政策与法规
任务三 旅行社经营规则
案例导入
这是一次“美丽旅程”吗?
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6名旅游者参加“泰国遇见美滋美味”6天5晚游,并委派郑晓玲担任该团领队,但郑晓玲系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也不具备领队条件。本次旅游收取客人团款2999元/人,支付给郑晓玲酬金800元,旅行社获利5700元。符某某系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游客马女士等三名老龄客人报名时因超龄被旅行社要求每人多交300元。返程后,马女士等三人认为没有得到额外服务,要求退还每人300元。返程后,另一位孙先生反映领队郑晓玲未全程陪同,五天的行程中都在忙代购,没有尽到领队职责。孙先生代表团队对以上问题进行投诉。
请问: 该案例中,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的哪些经营规则?分别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客人马女士和孙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解决,依据是什么?
任务三 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二、旅行社的义务
三、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四、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一、旅行社的权利
(一)自主签订旅游合同的权利
(二)收取合理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要求游者正确履行旅游合同的权利
①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②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③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④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⑤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⑥对于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其合理损失。
二、旅行社的义务
(一)警示、告知义务
(二)报告及协助义务
(三)提示义务
1.提示旅游意外险
2.提示文明旅游
三、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一)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1.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安排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3.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4.依法委托旅游业务
(二)依法提供诚信服务
1.发布真实、准确的信息
2.合理报价
3.安排持有效证件的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三)依法规范内部管理
1.维护导游、领队的合法权益
2.妥善保存旅游者信息
(1)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支付合理的费用
四、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制定目的
为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2011年4月12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赔偿标准。
四、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的
2.旅行社擅自转、拼团的
3.歧视性收费的
4.因旅行社的原因未乘坐交通工具的
5.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服务不符合约定的
6.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的
7.违反合同约定的
8.中止提供旅游服务的
课后作业
1.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3.总结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旅游政策与法规
任务四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
随意网招合法吗
当事人张某某开办“大理风花雪月”网站,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小红书、微博等平台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规划并招徕旅游者,通过自建网站链接至飞猪平台的网店下单。并以“零元游大理”的价格吸引组织20位旅游者参加“大理双廊1日游”。在旅游过程中,隐瞒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真实情况,收取4家购物场所“人头费、回扣”等共计7200元。
请问:该案例中张某某经营的“大理风花雪月”网站是合法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吗?为什么?其“零元游大理”旅游产品合规么?分别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什么要求?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任务四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一、在线旅游经营概述
二、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在线旅游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在线旅游经营概述
(一)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概念
在线旅游经营者,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1.平台经营者
2.平台内经营者
一、在线旅游经营概述
(二)适用范围与经营原则
1.适用范围
2.经营原则
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均适用《暂行规定》。
一、在线旅游经营概述
(三)监管与支持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管主体为文化和旅游部、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支持在线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制度
(一)经营许可相关法律规定
(二)信息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三)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四)诚信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五)平台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规定
(六)其他管理法律规定
1.在线旅游经营者信息管理
2.平台经营者信息核验与监管
3.游客信息采集的管理
1.安全保护义务
2.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3.保险制度
1.对虚假宣传的管理
2.对不合理低价行为的管理
3.对价格歧视行为的管理
1.保障旅游者的评价权
2.信用监管
3.资质审核
4.纠纷解决
5.合同签订与填报
三、在线旅游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
1.管辖范围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参照处理。
三、在线旅游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
2.监督管理的职责
(1)监督与检查
(2)执法与惩戒
(3)加强信用监管
三、在线旅游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行业组织的管理
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并按照本组织章程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旅行社协会
项目纲要
任务一 旅行社概述
旅游政策与法规
任务二 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三 旅行社经营规则
任务四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1.在线旅行社的适用范围和经营原则?
2.总结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制度。
3.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在线旅行社的监督管理职责。
旅游政策与法规
项目五 旅行社管理法律规定
谢谢观看
旅游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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