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课件(共47张PPT)- 《旅游法规(第二版)》同步教学(劳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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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课件(共47张PPT)- 《旅游法规(第二版)》同步教学(劳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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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7张PPT)
旅游法规
目 录
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第二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四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七章 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
第八章 旅游景区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章 旅游投诉管理
目 录
2
第六章
152
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六章
153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含义和原则
《旅游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章
154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含义和原则
1.旅游安全管理的含义
是指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管理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为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实施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旅游安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多年来,国家旅游局先后制定了多部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章
155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含义和原则
2.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统一指导
分级管理
以基层为主
国家旅游局统一指导全国的旅游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旅游安全管理的关键在基层,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点景区、旅游购物商店等。
第六章
156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二、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法》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157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二、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1.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的含义
是指预先发现境内外旅游目的地可能对旅游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通过识别旅游安全风险的级别,提出旅游出行的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关提示信息的制度。
第六章
158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二、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2.把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的监测和评估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指,对旅游目的地的各类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的综合过程。
要把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应给予配合,使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的准确性大幅度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159
自然灾害等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气象灾害;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重大交通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三、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
1.旅游突发事件的含义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在旅游活动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第六章
160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三、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工作
协助旅游者返回
形成完整旅游救援体,加强对工作人员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和演习系
境外旅游遇到突发事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善后处理;我国驻外机构要做好应急处置等安置工作。
旅行社没有能力履行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的义务,需要政府运用政府职能妥善解决旅游者面临的实际困境。
第六章
161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三、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
3.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1) 采取积极合理的救助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要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救助,主要包括:营救受害旅游者,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旅游者,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第六章
162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三、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
3.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 应当立即向有关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延误,以便及时组织抢救。
旅游经营者及事故的有关人员
第六章
163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三、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
3.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3)对旅游者进行妥善安置
旅游经营者要在能力范围内对旅游者做出妥善的安置,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给旅游者解决食宿问题,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指定的合理地点,避免旅游者再次受到伤害。
第六章
164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四、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责任
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游安全。
旅游经营者包括
旅游饭店
旅游交通
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旅行社
旅游娱乐场所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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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四、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责任
1.旅游经营者要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包括
建立旅游安全风险监评制度
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旅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建立各种应急预案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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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四、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责任
2.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旅游经营者应该加强对一线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就能争取最佳救治时间,挽救旅游者生命。主要培训内容有:
心肺复苏
呼吸道梗死急救法

现场急救
创伤急救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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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四、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责任
3. 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旅游经营者应该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严格的检验,监测和评估,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和条件;国家没有标准和条件的,应保证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不存在缺陷;即使存在合理风险的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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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四、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责任
4.对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措施
接待老年人的旅游业务时
承接未成年人旅游业务时
旅行社组织残疾人出游的
制定老年旅游专项应急预案,要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对可能遇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采取有针对性的旅游安全措施
应与其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设计相对安全的旅游线路;配备有经验的领队或导游
合理安排行程,防止部分体力较差的游客发生旅游事故;要善意劝阻残疾游客谨慎游览有风险旅游项目;尽量减少到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的旅游景点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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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四、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责任
5. 就旅游活动中的相关事项有说明和警示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该就如何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安全应急措施等有说明和警示的义务。
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其他情形
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包括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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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五、旅游者遇到危险时,享有旅游救助请求权
1.旅游者享有救助请求权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当人身、财物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接到救助请求的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根据情形施救。
遇到的危险主要有
安全事故
第三人侵害
突发事件
可能发生的安全的事件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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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五、旅游者遇到危险时,享有旅游救助请求权
2. 旅游者出境享有协助和保护的请求权
我国旅游者出境旅游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陷于困境的主要情形有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或者护照丢失、走失、被旅行社“甩团”等。
第六章
172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五、旅游者遇到危险时,享有旅游救助请求权
3.旅游者应当承担必要的救助费用
旅游救援一般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救助成本较大,旅游者在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六章
173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含义和等级
1. 旅游安全事故的含义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的,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故。
第六章
174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含义和等级
2. 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伤害程度划分:
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
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者。
重大事故
第六章
175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
1.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对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第六章
176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
2.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处理好海外旅游者伤亡事故
报告事故 派人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保护现场
出具证明文件,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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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3.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报告事故,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国务院
保护现场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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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三、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1.对外国人死亡处理的一般程序:
确定死亡后,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外事部门。
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对死者的尸体及骨灰进行处理
出具死亡报告
清点、处理死者遗物,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如需尸体解剖,按公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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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三、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2.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
如果死者家属或者其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有其家属或驻华使领馆的书面请求。
如果属于非常死亡,为查明死因需要解剖尸体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180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1.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 的保险。
保险标的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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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特征
(1)是由投保的旅行社支付保险金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由投保的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不同于旅游意外险的支付者是旅游者,是由旅游者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或由旅行社代保险公司收取的。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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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特征
(2)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者是旅行社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行社自身的疏忽、过失等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该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事故责任者是旅行社。
旅游意外险的事故责任者是不确定的,旅游意外事故是不可预计、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第六章
183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特征
(3)旅行社责任赔偿的承担者是承保的保险公司
旅行社已经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从而把赔偿责任转移给了承保的保险公司。
第六章
184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性质
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如果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会视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的处罚甚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责任保险就属于 保险。
强制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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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1.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旅行社,为了自己利益而投保
是投保的旅行社
受益人是旅行社
保险人
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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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2.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187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3.免责条件
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合同标准
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旅游者的犯罪、过失、疾病
从事高风险项目
第六章
188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1.保险期限
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期限为 年,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如果发生投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则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189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2.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190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3.投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订立 合同,双方应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同时订立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要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第六章
191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4.赔偿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及时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同时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如果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有权就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六章
192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4.赔偿
(1)时效
保险公司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该在30日内做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章
193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4.赔偿
(2) 先行支付
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194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4.赔偿
(3)代为请求赔偿
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195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5.罚则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解除合同但未同时订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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