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课件(共31张PPT)- 《旅游法规(第二版)》同步教学(劳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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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课件(共31张PPT)- 《旅游法规(第二版)》同步教学(劳保版)

资源简介

(共31张PPT)
旅游法规
目 录
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第二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四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七章 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
第八章 旅游景区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章 旅游投诉管理
目 录
2
第九章
252
第九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第九章
253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中国公民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1.中国公民出境申请的办理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准备以下资料:填写申请表
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近期免冠照
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所去地区不同分为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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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中国公民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是指主权国家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等合法的身份证件,以证明其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 。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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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中国公民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分类: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
由外交部签发给出国从事外交工作的政府高级官员、外交及领事官员,参加国际会议的政府代表团成员的护照,也适用于驻外外交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发给一般官员和驻外使领馆不具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临时派出国的人员
公民因私出国的,普通护照有效期:未满十六周岁有效期5年,十六岁以上为十年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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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中国公民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2)旅行证
旅行证是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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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中国公民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3)出入境通行证
是出入中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出入境有效。
目前我国的出入境通行证主要分为:港澳通行证(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地区)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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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中国公民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4) 签证
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
签证一般都签注在护照上,也有的签注在代替护照的其他旅行证件上,有的还颁发另纸签证。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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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中国公民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3.中国公民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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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二、中国公民入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等,需要办理下列入境手续:
1.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
应在入境前向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
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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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二、中国公民入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等,需要办理下列入境手续: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办理业务须提供身份证明的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3.中国公民凭有效护照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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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三、中国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民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法律责任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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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律制度
2012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均适用于本法及条例。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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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二、外国人入境签证管理
1.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出境入境管理法》做出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时应该向驻外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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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二、外国人入境签证管理
2.口岸签证
俗称落地签,是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使、领管签证的重要补充,也是国际社会较常见的做法。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需要紧急入境办理签证的
(2)团体旅游签证
处于人道主义原因需要紧急入境的
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
其他需要紧急入境的情形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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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二、外国人入境签证管理
3. 签证的种类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国人的签证分为下列4种。
外交签证
礼遇签证
公务签证
普通签证
因旅游、工作、学习、探亲、商务活动、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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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二、外国人入境签证管理
4.外国人免办签证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可以免办签证:
与我国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在我国过境且停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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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二、外国人入境签证管理
5.对外国人拒发签证,不准入境的情形
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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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法律制度
1.居留证件的申办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需要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应当自入境之日起 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三十日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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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法律制度
1.居留证件的申办
(1)应提交的资料
留存指纹信息
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居留申请
交验健康证明书(申请1年以上的居留证)
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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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法律制度
1.居留证件的申办
(2)居留证件的期限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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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法律制度
1.居留证件的申办
(3)居留证件的变更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申请延期居留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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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法律制度
2.居留证件的种类
工作类居留证件
学习类居留证件
记者类居留证件
团聚类居留证件
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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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法律制度
3.对外国人居留的管理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包括旅行及其他活动。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要从事与居留事由相符的活动,并应在规定居留期满前离境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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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法律制度
4.对外国人不予签发居留证的情形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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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四、外国人出境管理
1.出境要求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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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四、外国人出境管理
2. 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与我国签订协议,移管被判刑人除外。
拖欠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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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五、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1. 外国人下列有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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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五、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2. 外国人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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