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共31张PPT) - 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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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共31张PPT) - 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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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目 标
GOAL
结合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了解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利保护优先的理念,说出其重要意义,学会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结合具体案例,阐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含义与重要性,树立维权意识,尊重他人生命。
结合具体情境,进行观点评析,掌握姓名权、肖像权的内容及侵权表现,懂得积极维权。
说出名誉权、隐私权的含义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结合网络技术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意义。
生命健康俱可贵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身体、健康、
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隐私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可转让、继承、放弃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身份权
民事权利体系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
(2)内容
①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重要性——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校园暴力
朱某等同学侵害了被霸凌者的哪些人身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
春节档上映的电影《第二十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影片围绕三个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司法案例展开叙述,其中一个关于校园霸凌的案例尤为引人深思。
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内,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期间女被告人脱光了被欺凌女同学李某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另外一名被害人夏某,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1)地位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死)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病)
(1)地位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健康俱可贵
★有关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法责任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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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如侵权或者违约,需要承担赔偿对方全部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赔偿;而补偿意味着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失,仅仅是因为合法进行的法律行为或者受害人也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给予补偿,以平衡受损的合法权益。并且补偿时需要考虑双方利益均衡,以合理为必要。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
姓名肖像受保护
2020年4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平高科)发现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米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等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发出警示函。由于袁米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该公司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隆平高科基于该协议所获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使用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袁米公司在与袁隆平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海水稻研发推广并无关联、也无证据证明其所宣传推广的海水稻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或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具有明显的攀附袁隆平知名度、攫取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背后的商业价值的主观故意。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袁米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分析案例,说明侵害姓名权有何危害?
你能否结合其他生活实际说明?
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
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非自然人:名称权)
(2)重要性
姓名是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1.姓名权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其考试成绩上大学。)
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肖像权
截至2023年3月22日,与“葛优躺”相关的544起案件,葛优胜诉率达99.6%,获赔759.4392万元。
目前在网络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并不鲜见,比如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推销商品、将明星肖像与品牌宣传相结合造成虚假代言效果等情形。而且伴随着社会公众心理需求的多样化,侵权人也广泛使用写真、剧照、综艺剪辑片段等肖像载体类型。
在网络环境里还有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以表情包或恶搞形式出现,使用者以博取关注、蹭热点为主要目的,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质,但是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需在确定责任承担时纳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予以考虑。这一立法的变化为肖像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现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精神。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符合肖像合理实施条件的使用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此,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肖像权利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他人已发布的明星表情包时,不宜随意修改、恶搞,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明星肖像时,也不应出现侮辱和诽谤的言辞,更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明星肖像,避免因侵害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别让表情包成“侵权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拓展】肖像权保护的例外情形
0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02
03
04
05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单击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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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贵州旅游期间拍摄了写真照片,其写真照片中也有偶然入镜的景区游客。李某回家后直接将照片发布于自己的网络账号,贵州网友胡某看见后,将李某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来介绍家乡的美景,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经李某许可,胡某擅自使用李某的肖像照片涉嫌侵害其肖像权
②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胡某使用李某写真照片不侵犯其肖像权
③胡某使用李某照片介绍家乡美景属于新闻报道,不侵犯其肖像权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偶然入镜游客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名誉隐私不可侵
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含义:
名誉: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民事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2)法律规定: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拓展】名誉与荣誉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内容 有好、坏、中性评价 积极性 褒奖性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结合案例,说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案例情境: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皮山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名誉隐私不可侵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保护英雄烈士的崇高声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名誉隐私不可侵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誉隐私不可侵
2.隐私权
(1)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名誉隐私不可侵
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
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
(1)必要性: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3.保护个人信息
(2)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人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意义: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拓展】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别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权利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客体 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内容 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不被打扰等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侧重于于事前预防,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财产补救的方式;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名誉隐私不可侵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大数据“杀熟”、财产损失等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呈现多样化和持续化特点,给公民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与不便。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上网安全、隐私保护、权益保障上了一把“法律锁”
课堂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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