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79张PPT)第二章部分国家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1. 了解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丹麦、挪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特点;2. 理解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丹麦、挪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变革的背景;3. 掌握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丹麦、挪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重点内容;4. 有效运用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丹麦、挪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内容,分析其优势与不足。学习目标案例导入:各个国家的托育服务政策发展都具有浓厚的民族和文化色彩,反映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方向。第一节英国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二节美国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三节日本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四节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五节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六节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英国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一节一、 19世纪前:自由、放任的托育政策在中世纪,英国的教会与慈善团体承担着幼儿托育、教育的重要任务,当时接受托育服务的幼儿大多是孤儿。二、 19世纪初至20世纪90年代:初具社会服务功能(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1870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确立了5岁以上儿童开始接受义务教育的体制,国民初等教育制度正式形成。1905年,《关于公立小学不满5岁儿童的报告》提出要为3—5岁的儿童设立“保育学校(Nursery School)”。保育学校于1913年正式建立,承担起了5岁以下儿童的保育工作。随着保育学校的发展。1923年,英国保育学校协会(Nursery School Association)成立。1967年,英国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发布了《儿童及其初等学校》的报告,肯定了5岁以下儿童教育的重要性。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1998年,新工党上台执政后颁布了《国家儿童保育战略》(National Childcare Strategy),并提出了英国第一项针对早期教育的干预政策——确保开端计划(Sure Start)。该计划成为英国后续一系列婴幼儿托育政策的开端。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一) 《国家儿童保育战略》20世纪90年代前20世纪90年代末1998年1998年教育与保育一直被认为是分离的两个概念,托育机构重视保育而忽视教育。英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众多问题开始实施改革,力图在学前教育方面为所有儿童提供教育的机会,改善保育与教育供给,因此提出了一系列保育和教育的发展政策。英国政府在《应对保育挑战》中提出:要改变英国保育与教育分离的状况,强调保育和教育的结合关系,把“保教一体化”作为英国在婴幼儿托育方面的战略重点。英国政府颁布了《国家儿童保育战略》,强调教育与保育的关系紧密,同时提出增设儿童保育机构、提高儿童保育质量、让所有家长都能负担起儿童保育费用、为所有4岁儿童提供免费教育等要求。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二) 确保开端计划确保开端计划实际上是落实《国家儿童保育战略》的具体实施方案。这一计划的核心是为处境不利地区的家庭提供早期干预和支持,以确保在这些家庭中生活的儿童不会陷入继续贫困的恶性循环中。这一计划具体包括早期教育、儿童保育、家庭支持、医疗卫生四个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方法。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200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每个儿童都重要》(Every Children Matters)这一标志性的政策文件。构建并完善了由教育与技能部、卫生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工商部等十几个部门共同合作负责的儿童服务体系,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五项指标,具体包括健康、安全、快乐并有所成就、作出积极贡献、达到良好的经济状况。这五项指标成为以后十几年政策和规划的共同目标。(三) 《每个儿童都重要》2004年,英国政府12月正式颁布,2005年4月开始实施。对21世纪英国第一个十年早期教育核心目标等作出了阐释和规划。其中,重视支持家庭、支持父母实现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是这一战略的重点。凸显了儿童保育和教育服务与父母工作之间的关系。(四) 《父母的选择,孩子的最好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五) 《早期奠基阶段规划》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2005年,英国政府推出,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标准之一。早期奠基阶段规划》是一个关于制定标准的政策文本,它为早期教育服务质量的监管和提升奠定了法律基础。(六) 《儿童保育教育法》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是英国第一部专门关注儿童早期保育教育的法律,消除了为0—5岁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及保育在法律上的区别,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儿童早期保育服务的方式。它首次定义了儿童保育的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了国家对儿童早期保育教育的持续财政投入;界定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不同职责、地方政府与教育质量标准局的不同职责。(七) 《儿童计划:构建更美好的未来》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于2007年12月发布,明确提出“将英国建设成世界上最适合儿童成长的国家”的目标,为政府未来的发展描绘了新蓝图。五条指导原则01家长(不是政府)是儿童真正的抚养者。02所有儿童都有成功的潜能03儿童应该尽情享受童年04各类服务设施应当依据儿童及家庭的需要而创建05尽量预防教育失败,将问题消除在早期阶段。(七) 《儿童计划:构建更美好的未来》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于2007年12月发布,明确提出“将英国建设成世界上最适合儿童成长的国家”的目标,为政府未来的发展描绘了新蓝图。六项主要战略目标010203050406健康与幸福确保安全与免遭伤害实现世界一流的教育缩小不同背景学生之间的学业差距确保儿童安心学习保证儿童走向成功(八) 《早期奠基阶段法定框架:0—5岁儿童学习、发展和保育标准》自2006年以来,先后经历了5次修订,文件列出了0—5岁儿童发展的7大领域。文件指出:“每个幼儿都是独特的个体,他们勤奋学习、适应力强、能干、自信。幼儿通过各种良好的人际关系,学会自立、学习自强。”经过十多年的理论与实践检验,这一版本与前几个版本的主要差别在于:一是强调了儿童学习与发展的三个基本领域是个人、社会性和情感发展,身体发展,社会交往与语言;二是特别强调个人、社会性和情感发展。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保教一体化形成美国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二节一、 19世纪中期前:家庭承担主要责任19世纪中期之前,美国还没有出现以托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机构。传统社会中,人们保留着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认为婴幼儿保育任务应该由家庭承担,即由父母或家庭成员承担起照顾婴幼儿的责任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观念。二、 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托育服务初见端倪(一) 19世纪中期:托育服务增长迅速19世纪30年代,两类机构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美国托育服务的发展。01以儿童保育为主要内容的日间托儿所(Day Nursery)。1828年,美国第一家日间托儿所于波士顿成立,被称为波士顿婴幼儿学校(Boston Infant School)。这家托儿所为18个月至4岁的幼儿提供托育服务,主要目的在于使贫困家庭的母亲能够外出谋生,让经济、文化上处境不利的儿童能够脱离贫困。02育幼园(Nursery School),为中产阶级的儿童设立,以教育为主,旨在促进儿童社会化发展和进行道德教育。二、 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托育服务初见端倪(二) 20世纪初:托育服务受到冲击1909年,美国政府召开了第一届白宫儿童会议(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Children)。该次会议指出:家庭生活是文明的最高和最好的产物,儿童应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根据需要为遭遇不幸的家庭或单亲母亲提供援助。该次会议也提出了许多建议以规范托育机构的发展,为美国后来的儿童工作、托育服务提供了重要指导。三、 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联邦政府职能转变1933年1934年1935年1941年1943年美国政府颁布《联邦紧急救济法案》,规定公共事业振兴署建立联邦基金以辅助托儿所和幼儿学校,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在联邦财务问题上讨论儿童托育的问题。联邦政府于1934年设立了临时托儿所,主要为父母失业的贫困家庭儿童提供免费的托育服务。在当时困难的条件下,托儿所的主要任务是对儿童进行保育,保证儿童的营养和健康。社会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通过,规定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门奖励和资助那些进行儿童托育服务与研究的机构和个人。联邦政府通过了《兰汉姆法案》(The Lanham Act),为受战争影响的家庭提供集体照看儿童的福利。凯撒造船公司开办了两所日间托育中心,这是美国首次由企业创办托儿所,全年12个月为儿童提供托育服务。四、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托育服务快速发展1956年,通过对《社会安全法案》的修正,提出要为就业妇女的子女提供托育服务。1960年,联邦政府会议上要求各州以立法的形式来确保托育服务项目的实施,同时联邦政府也为各州提供一定的拨款进行扶持。四、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托育服务快速发展(一) 托育服务:开端计划2. 健康服务方面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的健康,掌握儿童的健康状况并采取及时的矫正、预防、治疗等措施,保证了处境不利儿童健康改善的支出以及营养改善的支出。3. 社会服务方面服务于儿童的家长,为家长提供一定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家长对开端计划的重视程度和自身价值实现的满足感,使社会、家庭紧密融合在一起,1. 教育服务方面既能满足儿童的个体需求,又能适应种族、文化多样性的客观要求,同时,还要符合社区的客观需求。4. 家长参与服务方面家长可以参与到具体的决策和实施当中,为儿童的成长共同创造一个积极的社会空间。(二) 托育服务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四、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托育服务快速发展1970年召开的白宫儿童与青少年会议就强调了了解与回应儿童托育服务需求的重要性,认为儿童托育服务是政府在处理家庭议题时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01031981年的《提前开端法》(Head Start Act),规定了日间托育中心的最低管理标准、成人与儿童的比例、收托的人数与托育人员接受的专业教育训练等。021979年,联邦政府通过的《儿童保护法》(Children Protection Act)。041988年的《家庭援助法案》则重申了联邦政府减少长期依赖福利的人口数量的决心,并决定拨款补助“受抚养子女家庭”。五、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质量提升(一) 托育服务:早期开端计划儿童发展01家庭发展02社区的建立03工作人员的发展04管理05持续改进06残疾儿童0701添加标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保育与发展整体拨款法》,授权设立儿童保育与发展基金会,标志着联邦政府首次向从未享受过福利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托育服务,并将5%的基金款项用于托育服务的质量改善。02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3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4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4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1990年1998年美国国会指定儿童保育与发展基金会划分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婴幼儿托育服务。1993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家庭及医疗准假法案》,允许员工在家中有生产、新生儿照顾、亲生或收养的子女照顾、直系亲属或员工自己发生严重疾病时,可以在一年中请假12个星期,而且请假期间的工资和保险不变,销假后可以从事原工作或相当的工作。1997年在早期开端计划中进一步强调从婴儿出生第一天起就要进行教育,要保证每个美国公民拥有最好的教育。同年,经修正的《残疾人教育法》也明文规定:应为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服务。2000年以来2002年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o Child Behind Act)及2005年的《入学准备法案》(School Readiness Act)为托育人员的培训和聘任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五、 20世纪90年代至今:托育服务质量提升(二) 后期政策补充日本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三节(一) 托育服务起始日本最早的托育服务起始于自1890年,赤泽钟美夫妇在新潟开设了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所私人托儿所——新潟静修学校附属托儿所。日本东京的深川工厂与福冈的三井碳坑工厂分别于1894年、1904年在厂内设置保育所,以方便女性员工安心工作。这时的托育服务以照顾贫弱、劳工家庭为主要目的。一、 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托育服务的起始(二) 发展临时托育服务1919年,大阪设立了日本第一所公立保育所。1923年,在农村出现了一种“农忙期季节保育所”,主要是在家长农忙时期,提供照顾家中幼儿的临时服务。同年,在关东地区发生了地震灾害,政府设立了许多保育所来照顾孤儿。这时的托育服务,大多是为应对即时需要而设置的临时机构。一、 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托育服务的起始(三) 托育机构提供福利照护20世纪20年代末,日本经济萧条,为了维持生计,许多家庭中的父母都需要工作,保育所的需求也随之增加。20世纪30年代,日本男性多投入战场,女性进入工厂工作,无人照顾的幼儿就被安置在厚生省设置的简易保育所中。日本早期的保育所主要照顾和保护了经济与生活上需要接济的幼儿,是一种福利机构。一、 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托育服务的起始二、 20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托育服务初步规范厚生省制定颁布了《儿童福祉法》,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向儿童监护人提供必要的育儿支援服务;在儿童难以或不适合由其家庭养育的情况下,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保育所为平日接受家长的委托,以照顾欠缺保育的婴儿为目的之设施。”即将保育所的入园对象限制为白天无人照顾的幼儿,由此更加凸显了保育所的福利性质。制定了《儿童福利设施最低基准》,规定了保育所的设备、师资、人员配置、保育时间与保育内容的最低标准,由此奠定了日本保育所制度的基础。厚生省儿童家庭局将中央儿童福祉审议会制定的《保育所保育指南》通达给各都道府县知事,强调保育所异于幼儿园的托育功能和特色。1947年12月1948年1951年1965年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少子化”一词源自日语(しょぅしか),是指人口生育率下降造成幼年人口逐渐减少的现象。“少子化”现象日益突出,日本政府提出建设“你来生,社会来照顾”的育儿、工作双得意的福祉社会。(一)“天使计划”及“新天使计划”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天使计划《关于今后援助育儿措施的基本方向(1995—1999年)》,主要目的是平衡民众育儿与工作的负担。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低年龄婴幼儿的托育服务;延长保育所下午六点以后的托育服务;推动保育所的临时托育服务;促进病后恢复期幼儿的托育照顾;充实保育所的多重功能,回应家长有关育儿的相关咨询;成立地区性育儿支持中心等。新天使计划《关于重点推动少子化对策具体实施计划(2000—2004年)》,主要致力于在育儿支持方面继续完成之前未完成的目标,并加强了保育所的假日托育服务与家庭支持服务。新新天使计划主要内容是增加保育所托育名额,实施临时、特定、假日、夜间托育,以及整合地域、邻里、社区托育支持中心等。(二) 《关于支持工作与育儿两全的政策方针》2001年,文部科学省制定了《关于支持工作与育儿两全的政策方针》,目的是解决职业女性的托育困扰,促进男女平等工作,鼓励企业改进雇佣制度,帮助家长兼顾育儿与工作。在于放宽保育所的招收名额以及园所的设置基准,让更多幼儿可以顺利进入保育所,并利用民间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的力量,利用学校的空余教室等资源,让“待机儿”能顺利进入有质量保障的保育所。《关于支持工作与育儿两全的政策方针》的主要诉求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三) 《“少子化”对策+1》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2002年9月,厚生劳动省提出了增强性的《“少子化”对策+1》,以补充“新天使计划”的不足。《“少子化”对策+1》的育儿支援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待机儿零作战”01扩大幼儿的弹性托育02“学童课后托育设施”03(四) 《“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与“支援儿童、支援育儿计划”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2003年7月日本颁布了《“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指出日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重的“少子化”危机,“少子化”将对民众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并明确了“少子化”对策将围绕几大重点展开:年轻人的自立与健壮孩子的培养、边工作边照顾家庭的两立支援政策和重新调整工作模式;促进对生命重要性和家庭作用的理解;对育儿的新支援和联合支援制度。2005年4月在《“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的指导下,日本政府推出了“支援儿童、支援育儿计划”,决定从结婚、生育、育儿等更广泛的角度出发解决“少子化”问题:支援年轻人自立;从工作和家庭两方面同时加大支援力度;从中学生入手,讲授生命的重要性和对待家庭的责任;为缓和“少子化”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五) 新育儿支援制度改革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育儿支援法》《认定儿童园法修正案》《育儿支援法以及认定儿童园修正法实施相关整备法律》等法案,被综合地称为新育儿支援制度改革。新育儿支援制度将以往由政府委托保育所向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间接契约”修改为“直接契约”的方式。构建了更为缜密的托育必要性认定体系,它根据婴幼儿年龄及其监护人是否符合托育服务申请事由将婴幼儿划分为四种类型。(六) 企业促进保育事业2016年,《关于企业主导型保育事业的实施》及《企业主导型保育事业费补助金实施纲要》等规定出台,其中对企业办园标准、师生比例、补助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013—2017年,日本政府在全国共提供了约53万个保育园托位,并计划持续增加供给数量以满足入托需求。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七) 《保育所保育指南(2017)》与《幼儿园教育纲要》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包含了关于保育所保育的基本思路、目标及内容等,还有与保育的实施有关的事项及与此相关的运营事项。在儿童年龄的划分上更为细致,分别从0—1岁、1—3岁和3—5岁三个年龄段介绍课程内容和目标,同时列出了每一个目标的主要教育内容和儿童应该达到的发展水平,以及在保育和教育中的注意事项。《保育所保育指南(2017)》指出:0—5岁对儿童一生的发展都极为重要,因此保育所的教育必须以后续的学习和生活衔接作为目标,为儿童创造理想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七) 《保育所保育指南(2017)》与《幼儿园教育纲要》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幼儿园教育纲要》的新态势从纵向上看,更加强调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连续性;从横向上看,日益强化幼儿教育的一体化与同步性;从功能上看,不断充实幼儿园临时保育与育儿援助。321(八) 幼儿教育无偿化三、 20世纪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变托育服务方向2018年,文部科学省发布幼儿教育无偿化的推进状况,并决定从2019年提高消费税的同时,免除所有3—5岁儿童在幼儿园、保育所以及认定儿童园托育的一切费用。文部科学省发布的说明资料中详细说明了享受免除幼儿教育费用的四类儿童,分别是在保育所以及认定儿童园等机构中享受保育服务的儿童,在幼儿园中享受保育服务的儿童,在其他托育机构中享受保育服务的儿童,以及所有在残障儿童活动中心等福利机构中享受保育服务的特殊儿童,并分别给出了免除和补助费用的具体说明及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服务内容。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四节(一)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托育服务大多具有社会慈善性一、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历史演进19世纪末,慈善幼儿园运动(Philanthropic Kindergarten Movement)于1895年兴起,新南威尔士幼儿园联盟(New South Wales Kindergarten Union)成立。该幼儿园联盟开始在贫困郊区设立免费的幼儿园。到1911年,免费的幼儿园遍布澳大利亚各地。20世纪初,全日托儿所运动(Day Nursery Movement)兴起。(二) 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联邦政府开始介入托育服务1938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参与提供托育服务,在每个州的首府建立了一所示范性的幼儿教育与健康中心(Demonstration Child Education and Health Centre),又名“高黎夫人幼儿中心”(the Lady Gowrie Child Centre)。该中心为0—6岁的婴幼儿提供服务,并对家长进行育儿指导,聘请了幼儿教育专家、幼儿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向基层托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传授知识,相关费用均由联邦政府承担。这也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介入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首次尝试。一、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历史演进(三) 20世纪80年代至今:政府转变对托育服务的投资方向一、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历史演进1993年1994年2000年7月从2004年起澳大利亚国家保育认证委员会成立,负责与婴幼儿托育机构相关的政策制定、质量认证等工作。针对全日托中心建立了质量促进和认证系统,于2001年针对家庭日托建立了家庭日托的质量保障系统。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了《家庭帮助法案》(Family Assistance Act),开始实施幼儿照顾补助方案,且不论家长选择何种托育服务均可接受补助。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设立了幼儿保育税费返回(Child Care Tax Rebate)制度,通过所得税现金退税的形式减免家庭30%的幼儿保育成本。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一)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联邦政府01州政府、领地政府02地方政府03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2017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着手对《国家质量框架》进行修订,该框架规定了幼儿托育服务的一系列国家标准,标志着联邦政府开始高度重视幼儿早期托育服务并进行了强有力的干预。2009年12月为了更有效地改进儿童早期教育的质量,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确立了针对早期教育和保育的《国家质量框架》(National Quality Framework),于2012年1月正式实施。1972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幼儿照顾法案》(Child Care Act),这是政府首次明确自身对幼儿托育的义务与保障,同时确定开始为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国家教育和保育法》规定了《国家质量框架》的目标,即确保托育机构中幼儿的安全、健康和福祉,促进托育服务质量的提升。该法案规定了托育服务机构的资格认证程序、托育机构的最低质量标准等,还规定: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管理局(Austrialian Children Education and Care Quality Authority)负责确保《国家质量框架》在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统一执行。1. 《国家教育和保育法》的内容《国家教育和保育条例》是针对幼儿托育服务制定的包含详细操作要求的法规,其具体内容包括托育服务机构的认证程序、托育机构质量评定量表的制定、托育机构质量的最低要求和监测的程序等。(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2. 《国家教育和保育条例》的内容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国家质量标准》是《国家教育和保育条例》附录的一部分。《国家质量标准》设置了幼儿托育的国家标准,基于大量研究得出了高质量早期教育和保育的最佳方式与方法,以此促进儿童的发展。该标准的内容涵盖了与早期教育和保育质量相关的七个关键领域,分别是教育方案与实践、儿童的健康和安全、物理环境、工作人员安排、与儿童的关系、与家庭和社区的合作伙伴关系、领导与服务管理。3. 《国家质量标准》的内容(1) 全国性监管机构: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管理局。(2) 各州、领地的监管机构。4. 质量监管机构(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管理局将监督全国评估和评价系统的执行情况。根据《国家质量标准》,托育机构会获得一个总体性评价以及针对七个质量领域的分评价。5. 评估和评价系统父母在孩子出生前后享有52周没有薪水的育婴假。除了生育之后的第一周之外,父母可以轮流使用育婴假,两人加起来的育婴假不可超过52周。产前生产假最多可达6周。有薪水的育婴假(包括产假)通常是6到12周且需要经过公司同意。6. 育婴假(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8. 不利地区补助9. 政府在线育儿指导家庭津贴是对育有16岁以下子女的家庭所给予的补助,且针对的是情况特殊、年纪较大、难以获得工作的父母。针对偏远地区及都市边缘地区的托育机构所提供的补助。澳大利亚的不同州和领地都会利用网络为家庭提供相关的育儿信息指导,澳大利亚健康指导协(Healthdirect Australia)则通过电话热线的方式24小时为家长提供专业的健康咨询与建议。7. 家庭津贴(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三)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类型全日托中心临时托育机构家庭日托校外托育机构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类型全日托中心开放时间为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5天,一年48周,是澳大利亚最多的一种托育服务类型,由经过注册的保育员在家中提供灵活的托育服务,适用于由于父母工作或家庭偏远等原因而不能进入托育机构的婴幼儿。为父母临时有事的0—6岁幼儿提供短暂的托育服务。通常设立在体育娱乐中心或社区中心,可独立经营或属于全日托中心,开放时间依机构而不同。(四)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课程标准的设置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归属、存在与形成:澳大利亚婴幼儿早期学习框架》(Belonging, Being, Becoming: Early Years Learning Framework for Australia)于2009年由澳大利亚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部颁布,是澳大利亚第一部面向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全国幼儿教育框架。该学习框架规定了支持和提高0—5岁婴幼儿学习的关键原则、实践方式以及成效表现,还涉及有效衔接等相关事宜。该学习框架强调以游戏为基础的学习、交流的重要性,强调语言的发展以及婴幼儿的情绪发展。(四)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课程标准的设置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婴幼儿形成强烈的身份认同1婴幼儿能够与其他人有效地沟通交流5婴幼儿能与周围世界相联系并作出贡献2婴幼儿形成强烈的幸福感3婴幼儿成为自信、投入的学习者4《归属、存在与形成:澳大利亚婴幼儿早期学习框架》的学习成果(四)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课程标准的设置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婴幼儿形成强烈的身份认同1婴幼儿能够与其他人有效地沟通交流5婴幼儿能与周围世界相联系并作出贡献2婴幼儿形成强烈的幸福感3婴幼儿成为自信、投入的学习者4《归属、存在与形成:澳大利亚婴幼儿早期学习框架》的学习成果(五)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环境设置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1. 师幼比及关键人员配置澳大利亚《国家质量框架》规定了托育机构中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家庭日托为1∶7,其他机构则根据州和领地的规定以及服务对象的年龄段,规定了不同的师幼比。2. 对托育人员的资历要求(1)一般儿童或特定年龄的保育教育资格;(2)已获批准的教育保育相关文凭;(3)已获批准的教育保育三级资格证书;(4)合格人员的核定资格认证;(5)急救资格和相关紧急事件的培训认证等。3. 对托育机构的场地要求每位幼儿至少拥有3.25平方米的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且温度适宜的室内空间;每位幼儿还必须拥有至少7平方米无障碍、使用自然资源、能够让儿童探索和体验的自然环境,要能提供适当可保护幼儿免受紫外线过度照射的室外空间(一)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优点三、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特点澳大利亚十分注重托育服务的质量,制定了托育机构质量认证和监管的相关制度。《国家质量框架》指出,每个州和领地的监管机构都要对其所在地区的托育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改善托育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内容涉及师幼比、空间面积等方面,如果有不符合标准的,则需要及时进行整改或关停,并且对质量的监测由第三方完成,使得监督管理具有公平性。这一监督与管理制度在全球都是较为完善且领先的。1. 完整的监督与管理政策澳大利亚的师资培养强调构建教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与从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制定行业从业规范,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完善政府与社会的监督机制,在全国形成统一、有效的师资认证制度,其托育人员的专业性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较为领先。2. 教师行业准入门槛高(二)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不足三、 澳大利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特点澳大利亚托育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托育机构多为私立,所以托育服务的费用相对较高。澳大利亚强调家庭为育儿的主要场所,弱化了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作用,因此育儿费用大部分由家庭承担。虽有一些补助,但相较于一些北欧国家,昂贵的托育费用仍给澳大利亚的工薪家庭造成了较大的负担。123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五节一、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历史演进(一) 伦理和职业伦理20世纪50年代初丹麦政府正式修订完成关于托育机构的立法,规定了托育机构设立的标准。1850—1900年丹麦的托育机构分化成两种方向,一种是为0—2岁婴儿设立的托婴中心(Creche),而另一种则是为3—7岁幼儿所设立的幼儿园(Kindergarten)。19世纪20年代出现了由私人开办的育幼院(Asylum)。育幼院主要为0—7岁的婴幼儿提供照料服务,是丹麦最早的托育机构。二、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一)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家庭和消费者事务部负责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制定,并对幼儿托育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教育部负责对托育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对其进行职前、职后培训。跨部门儿童委员会及政府儿童委员会负责处理对幼儿、家庭影响重大的法案,主要负责协调、整合跨部门的重大议题,改善幼儿的生活环境。儿童局负责确保幼儿的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关于幼儿发展的指导建议,沟通和协调儿童福利工作,监督幼儿托育服务的立法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政策的实施123451产假和育婴假生育休假制度包括产假及育婴(MaternityandParental Leave),较为灵活。对于母亲来讲,生育休假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产前假(4周)、产假(14周)和育婴假(父母双方总共最多可休64周)。育婴假的最高时限为64周,但育婴津贴只发放32周。2经济补贴丹麦政府为婴幼儿提供的种类丰富的经济(Allowance),是丹麦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不同年龄段的幼儿有不同金额的补助:0—2岁婴幼儿的补助为11700丹麦克朗/年,3—6岁幼儿的补助为10600丹麦克朗/年。二、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二) 丹麦婴幼儿托育的相关政策二、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三) 丹麦婴幼儿托育机构的主要类型托婴中心为6个月至2岁的婴幼儿提供服务托婴中心居家保姆负责照料14岁以下的儿童居家保姆丹麦托育服务机构混龄托儿所为6个月至6岁婴幼儿提供服务混龄托儿所二、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四) 丹麦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相关规定01. 经费支持丹麦采取融合税金支付与部分自付的方式,对弱势家庭的幼儿进行补助。丹麦政府对于家庭自付额采取了务实的浮动比例原则,随国库的盈缺随时调整。02托育内容托育机构的一般目的是与父母共同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兼有教育、保育及社会福利三大功能。幼儿通过游戏、观察成人、与成人互动来进行学习。托育机构重视对幼儿身体及情绪上的照顾,注重对幼儿语言、想象力、创造力及社交技巧的发展。03.人员配备除居家保姆外,所有的托育机构都有一位主管和一位副主管,两者都必须是具备正式资质的托育人员,负责托育机构行政及教学上的任务。在托育机构中,0—2岁的婴儿与托育人员的比例为3.3∶1,3—5岁的幼儿与托育人员的比例为7.2∶1,混龄托儿所的幼儿与托育人员比例为6∶1二、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四) 丹麦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相关规定01. 经费支持丹麦采取融合税金支付与部分自付的方式,对弱势家庭的幼儿进行补助。丹麦政府对于家庭自付额采取了务实的浮动比例原则,随国库的盈缺随时调整。02托育内容托育机构的一般目的是与父母共同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兼有教育、保育及社会福利三大功能。幼儿通过游戏、观察成人、与成人互动来进行学习。托育机构重视对幼儿身体及情绪上的照顾,注重对幼儿语言、想象力、创造力及社交技巧的发展。03.人员配备除居家保姆外,所有的托育机构都有一位主管和一位副主管,两者都必须是具备正式资质的托育人员,负责托育机构行政及教学上的任务。在托育机构中,0—2岁的婴儿与托育人员的比例为3.3∶1,3—5岁的幼儿与托育人员的比例为7.2∶1,混龄托儿所的幼儿与托育人员比例为6∶1二、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五) 丹麦婴幼儿托育质量评价与监管aaa在丹麦,对于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评价与监管主要由家庭和消费者事务部负责,目前没有国家级的评价与监管体系。aaa在丹麦的托育服务机构中,对托育服务质量的监督是基于大规模的自我监督、自发性的自我提升,家长对于托育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体现了去中央化的特色,而非建立在政府部门的评鉴机制之上。三、 丹麦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特点1托育服务趋向弹性化2坚持以儿童为本的导向3将福利政策与劳动政策相结合4对婴幼儿托育行业较为重视,师资力量充足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第六节一、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历史演进1975年之前1975年1996年2003年挪威的托育机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以教育为导向的幼儿园(Kindergarden),二是托儿之家(Day Home),挪威政府将这两种托育机构合二为一,成为今天的幼儿园(Barnehager),也有人将其称为“日间护养机构”,同时具备幼儿的教育和保育功能。挪威儿童与家庭事务部(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Affairs)出台《幼儿园框架计划》(Framework Plan for Barnehager)。这是挪威第一个关于幼儿教育的框架计划。挪威出台了《幼儿园协议》(Barnehager Agreement),为私立幼儿园的经营者提供国家资助,并规定了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旨在降低父母在托育服务上的花费。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一)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自1990年起,挪威的幼儿园由儿童与家庭事务部负责,包括与托育机构相关的立法、政策制定和资金提供等。目前,挪威的托育服务呈现一种去中央化的发展趋势,幼儿教育与保育的责任被下放到市镇政府,由市镇政府进行管理。挪威的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了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讨论。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的相关政策母亲在产前3周至产后6周必须休假,而父亲的育婴假则必须休满10周,剩余的育婴假可以由父母双方自行分配。1. 育婴假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包括身体有残疾的幼儿、土著民族和双语幼儿、低收入家庭的幼儿等。 根据挪威《小学教育法案》(Primary School Act),身体有残疾的幼儿在学龄前有权接受教育,经过幼儿教育专家评估后可优先进入幼儿园,并且没有最低年龄的限制。3. 有特殊需要的幼儿的照顾幼儿的年龄在12岁以下,则父母每年有10天带薪假可以照顾孩子;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父母每年有15天带薪假;单身母亲或父亲每年有20天带薪假。2. 后期幼儿的照顾1. 育婴假2. 后期幼儿的照顾3. 有特殊需要的幼儿的照顾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三) 挪威婴幼儿托育机构的主要类型家庭式幼儿园家庭式幼儿园一般设置在私人住宅中,一个家庭式幼儿园最多可为5位来自至少2个不同家庭的0—5岁的婴幼儿提供服务。在家庭式幼儿园中,每30位幼儿必须由一位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幼儿教师进行跨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普通幼儿园普通幼儿园为0—5岁的婴幼儿提供全年服务,幼儿的在园时长可以根据家长的需要自行选择。开放式幼儿园开放式幼儿园则是为家长和幼儿提供的临时收托中心,由兼职的幼儿教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不能将幼儿单独留在开放式幼儿园,而是必须和他们一起参加活动。托育机构的主要类型(四) 挪威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相关规定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1. 经费支持在挪威,所有的公立幼儿园和部分私立幼儿园能够受到国家资助,地方当局对其拥有或管理的公立幼儿园进行全额资助,对一些私立幼儿园进行部分资助。2. 托育内容幼儿园开展活动的内容被划分为七个领域,分别是交流、语言与文字;身体、运动与健康;艺术、文化与创造力;自然、环境与技术;伦理、宗教与哲学;数字、空格与形状;当地社区与社会。(四) 挪威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相关规定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3. 环境设置挪威政府在《幼儿园法案》中对幼儿园室内和户外空间的标准有明确说明。对于0—3岁的婴幼儿,室内游戏区的面积标准为5.3平方米/人,室外区域的面积为室内游戏区和生活区的6倍。室外区域不包括停车位、通道等。4. 人员配备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主要有三类:园长、教师和教学助理。园长在挪威所有工作人员中占比为12%,教师占比为19%,教学助理占比为52%。还有其他的工作人员:2%的双语教学助理,负责协助教育萨米族和双语家庭的幼儿;5%的其他教学人员,负责协助教育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幼儿;10%的其他人员,包括厨师和清洁员等。(五) 挪威婴幼儿托育质量评价与监管2012年,挪威教育与训练局开始全面负责对婴幼儿托育服务进行监管,规定由教育与训练局管理郡长,郡长监督市政府关于幼儿园法律法规、经费等各方面的执行使用情况。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一)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优点三、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特点鼓励家长参与托育服务0102完善福利政策,减轻家长负担03单纯的0—5岁一体化婴幼儿托育系统(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不足二、 挪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2对于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控投入不足1缺乏合格的幼儿教师思考与练习1. 英国《早期奠基阶段法定框架:0—5岁儿童学习、发展和保育标准》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2. 美国早期开端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过程如何?3. 日本为应对“少子化”推出了哪些政策?4. 澳大利亚是如何对婴幼儿托育机构进行监管的?5. 在丹麦,托育机构和居家保姆之间存在哪些异同?6. 你觉得挪威应如何应对专业幼儿教师严重短缺的问题?7. 结合本章内容,试谈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丹麦、挪威等国家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对我国托育事业发展的启发。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