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指导和规范我国托育机构的政策与法规 课件(共93张PPT)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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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指导和规范我国托育机构的政策与法规 课件(共93张PPT)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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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3张PPT)
第四章
指导和规范我国托育机构的政策与法规
1. 了解我国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发展现状。
2. 理解我国指导和规范托育机构发展的核心政策。
3. 了解近年出台的一些有关托育机构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李女士曾为“谁来带娃”而困扰——双职工家庭,家中有两个孩子,祖辈身体又不好。可是孩子小,还没有到入园年龄;雇保姆,花费大,且李女士也有点不放心。后来,李女士所在公司的楼下开设了一家托育中心,解了她的燃眉之急。如今,右手抱娃、左手拎包,成了李女士上下班的标配动作,“托育中心在一楼,我们公司在四楼,接送孩子很方便”。
第一节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二节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三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内容与解读
第四节
《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五节
《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六节
《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七节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八节
地方性政策举例:上海市托育机构相关规定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一节
2019年10月,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0—3岁是个体发展的开端,是整个人生发展的关键期,是一生发展的基础。
5—8.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出台背景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
出台背景
一、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一、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一) 保障托育机构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设置标准》聚焦于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而《管理规范》着眼于加强托育机构管理,这两个文件都谈到了要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一、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二) 回应并落实《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出台是对《指导意见》所提出两个阶段性发展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的积极回应与有效落实,也是主管部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抓手。
一、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二) 回应并落实《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出台是对《指导意见》所提出两个阶段性发展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的积极回应与有效落实,也是主管部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抓手。
一、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三) 我国首个国家层面关于托育机构管理的具体文件
《设置标准》对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等进行了统一的、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提升托育人员的质量和素质,促进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专业规范、安全健康、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照护服务,从而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管理规范》则对托育机构的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工作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和建议,进一步强化了托育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两个文件的出台都有助于规范托育机构的发展,提升托育机构的质量,为我国托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 托育机构举办者应符合的要求
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二、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解读
(二) 托育机构的申办流程及材料
托育机构首先要完成备案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解读
(三) 托育机构在建筑选址、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
01托育机构在建筑选址上的要求
(1)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3)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4)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5)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二、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解读
(三) 托育机构在建筑选址、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
2. 托育机构在设施设备上的要求
(1)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2)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3)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1. 人员基本条件方面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
2. 人员资质方面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并且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3. 人员配比方面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二、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解读
(四) 对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及配比的要求
(五) 托育机构的主要功能职责
二、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解读
提供教育活动
托育机构应当遵循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理、心理和认知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安排活动,充分尊重个体差异,寓教于乐。
日常照护服务
托育机构应当对婴幼儿进行全日饮食、睡眠等生活健康观察,做好日常照护记录,必要时向监护人反馈。
健康管理服务
托育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婴幼儿健康管理等工作。
家庭指导服务
托育机构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和社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二、 《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解读
(六) 托育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01
02
03
04
05
06
收托管理
健康管理
人员管理
保育管理
安全管理
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二节
一、 《大纲》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并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出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科学的、健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是实现这一要求的一个重要前提。
出台背景
托育机构保育工作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等保育重点工作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大纲》对托育机构保育工作提出方向性指引和规范性要求,对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
二、 《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 总则
《大纲》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1. 适用范围
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2. 托育机构保育的核心要义
尊重儿童。
安全健康。
积极回应。
科学规范。
3. 托育机构保育的基本原则
(二) 目标与要求
二、 《大纲》的主要内容
01
营养与喂养
02
睡眠
03
生活与卫
生习惯
04
动作
05
语言
06
认知
07
情感与社会性
二、 《大纲》的主要内容
(三) 组织与实施
托育机构是实施保育的场所,应当提供健康、安全、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保育的组织与管理,指导、检查和评估保育人员的工作。
二、 《大纲》的主要内容
(三) 组织与实施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是保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和活动组织,主动了解和满足婴幼儿不同的发展需求,平等对待每一个婴幼儿,呵护婴幼儿健康成长。
托育机构制定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二、 《大纲》的主要内容
(三) 组织与实施
托育机构建立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注意防范和避免伤害,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托育机构应当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充分整合各方资源支持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向家庭、社区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内容与解读
第三节
一、 《设计规范》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托儿所、幼儿园是婴幼儿度过学前生活、接受早期教育的场所。
建筑空间场所是托儿所、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必要硬件,是婴幼儿物质生活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婴幼儿身心安全的重要基础。
出台背景
《设计规范》从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多维度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提出了要求,考虑到了托儿所、幼儿园的空气质量、水环境、光环境和声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有益于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保障婴幼儿安全、适用、健康的生活环境有重大意义。
意义
(一) 规模与指标
二、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 基地选址
二、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4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
5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
托儿所、幼儿园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2
托儿所、幼儿园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3
(三) 场地规划
二、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其中,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活动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活动场地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 场地规划
二、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有良好视野的警卫室。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此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向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四) 建筑设计
二、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此条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且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四) 建筑设计
二、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五) 室内环境
二、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六) 建筑设备
二、 《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01
0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
03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四节
伤害是儿童面临的重要健康威胁,造成了沉重的疾病负担。
0—3岁婴幼儿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他们的动作协调性及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又缺乏防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极低。
开展背景
《预防指南》为托育机构开展伤害预防提供技术指导、参考和紧急处置提示,强调托育机构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健康”,指明托育机构应重点开展“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环境安全水平”“规范和加强对婴幼儿的照护”“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家长以及幼儿的伤害预防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了对托育机构的指导,有助于提高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意义
一、《预防指南》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一) 婴幼儿窒息预防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窒息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环境和娱乐运动设备导致窒息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睡眠、喂养照护与管理;婴幼儿服饰、玩具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窒息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改善环境
将绳带、塑料袋、小块食物、小件物品等可造成婴幼儿绕颈或窒息的物品放在婴幼儿不能接触的位置。
使用玩具、儿童用品等前后,检查有无零件、装饰物、扣子等破损、脱落或丢失。
排除护栏、家具、娱乐运动设备中可能卡住婴幼儿头颈部的安全隐患。
在橱柜、工具房等密闭空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婴幼儿进入。
3. 加强照护
婴幼儿睡眠时,检查其口鼻是否被床上用品、衣物等覆盖,并及时清除。
不喂食易引起窒息的食物;婴幼儿进食时保持安静,避免跑跳、打闹等行为。
婴幼儿在娱乐运动设备上玩耍时,加强看护,避免拉绳、网格等造成窒息。
(二) 婴幼儿跌倒伤预防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条文;婴幼儿生活环境和娱乐运动设备跌倒伤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玩耍娱乐、上下楼、睡眠等活动的安全照护与管理;婴幼儿服饰、玩具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跌倒伤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改善环境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清除可能绊倒婴幼儿的家具、电线、玩具等物品。
楼梯处装有楼梯门,确保婴幼儿不能打开。
规范安装娱乐运动设备,设备周围地面使用软质铺装。
婴幼儿床有护栏。
在窗户、楼梯、阳台等周围不摆放可攀爬的家具或设施。
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家具选择圆角或使用保护垫。
3. 加强照护
工作人员与家长沟通,为婴幼儿选择适宜活动的鞋、衣服等服饰。
为婴幼儿换尿布、衣物时,工作人员应专心看护,始终与其保持近距离,中途不能离开。
婴幼儿使用娱乐运动设备过程中或上下楼梯时,工作人员应加强看护,与其保持较近距离并确保婴幼儿在视线范围内。
婴幼儿玩耍运动前,对玩耍运动环境、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
(三) 婴幼儿烧烫伤预防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条文;婴幼儿生活环境烧烫伤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进食、玩耍娱乐、洗浴清洁等活动照护与管理;婴幼儿玩具用品、电器、取暖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烧烫伤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改善环境
设置热水器出水最高温度应低于45℃。
设置专门区域存放热水、热饭菜、温奶器、消毒锅等物品,专用房间放置开水炉,并设置防护措施防止婴幼儿接触;使用门栏或护栏等防止婴幼儿误入厨房、浴室等可能造成烧烫伤的区域。
桌子、柜子不使用桌布等覆盖物,以避免婴幼儿拉扯桌布,热源物倾倒、坠落。
化学用品、打火机、火柴等物品专门保管并上锁;不使用有明火的蚊香驱蚊。
3. 加强照护
婴幼儿饮食、盥洗前检查温度。
加热、取放热物时观察周围有无婴幼儿,避免因碰撞、泼洒造成烫伤。
安全使用暖水袋等可能造成婴幼儿烫伤的用品。
(四) 婴幼儿溺水预防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溺水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环境溺水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洗浴清洁、玩耍等活动照护与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溺水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改善环境
托育机构内的池塘、沟渠、井、鱼缸、鱼池、涉水景观等安装护栏、护网。
水缸、盆、桶等储水容器加盖,并避免婴幼儿进入储水容器所在区域。使用完水池、浴缸、盆、桶后及时排水。
3. 加强照护
保持婴幼儿在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避免婴幼儿误入盥洗室、厨房、水池边等有水区域。
婴幼儿在水中或水边时,工作人员应专心看护,始终与其保持近距离,中途不能离开。
(五) 婴幼儿中毒预防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中毒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环境中毒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安全用药;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中毒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改善环境
将药物、日用化学品等存放在婴幼儿无法接触的固定位置。
规范使用消毒剂、清洁剂。
使用煤火取暖的房间应有窗户、风斗等通风结构,并保证正常工作;正确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气热水器。
托育机构内不种植有毒植物,不饲养有毒动物。
3. 加强照护
玩具及生活用品应安全无毒,同时工作人员要关注婴幼儿的啃咬行为,避免婴幼儿因啃咬而导致中毒。
避免有毒食物引起婴幼儿中毒,例如有毒蘑菇、未彻底加热煮熟的扁豆等。
(六) 婴幼儿异物伤害预防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异物伤害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环境异物伤害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饮食、玩耍等活动照护与管理;婴幼儿食物、玩具、儿童用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异物伤害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改善环境
将硬币、电池、小磁铁、装饰品(例如项链、皮筋、耳环等)、文具(例如笔帽、别针)等小件物品放置在婴幼儿接触不到的区域。
使用玩具、儿童用品等前后,检查有无零件、装饰物、扣子等破损、脱落或丢失。
定期检查家具、娱乐运动设备有无易掉落的零件、装饰物(例如螺丝钉、螺母等),并固定。
3. 加强照护
及时收纳可能被婴幼儿放入口、鼻、耳等身体部位的小件物品。
及时制止婴幼儿把硬币、电池等小件物品放入口、鼻、耳等身体部位的行为。
选择适龄玩具,不提供含有小磁铁、小块零件的玩具。
不提供易导致异物伤害的食物,如含有鱼刺、小块骨头的食物。
(七) 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预防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
托育机构车辆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携带婴幼儿出行安全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内车辆行驶、停放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婴幼儿出行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儿童安全座椅安全使用要求;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改善环境
托育机构内将婴幼儿活动区域与车辆行驶和停靠区域隔离。
托育机构出入口设立专门安全区域。
托育机构出入口与道路间设置隔离设施。
3. 加强照护
携带婴幼儿出行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携带婴幼儿出行时,密切看管并限制婴幼儿随意活动。
携带婴幼儿出行时,给婴幼儿穿戴有反光标识的衣物。
婴幼儿乘坐童车出行时,规范使用童车安全带。
(八) 其他伤害预防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除上述伤害类型以外,还要注意动物伤、锐器伤、钝器伤、冻伤、触电等其他类型伤害的预防控制。托育机构应针对本地区3岁以下婴幼儿实际面临的伤害问题,开展伤害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九) 婴幼儿伤害紧急处置提示
一、《预防指南》的主要内容
日常加强工作人员的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基本急救技能。
发生严重婴幼儿伤害时,立即呼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期间,密切关注婴幼儿的生命体征,在掌握急救技能的前提下先予以现场急救。
非严重婴幼儿伤害可先自行处置,并根据伤害情况决定是否送医。
通知监护人。
《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五节
营养是影响婴幼儿体格生长发育的重要因素,是婴幼儿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
婴幼儿喂养对培养其进食行为和饮食习惯也有重要作用。
科学的婴幼儿喂养能帮助婴幼儿逐渐养成在恰当的时间,用恰当的方法,愉快地、礼貌地进食,养成种类和数量适宜的食物行为模式。
出台背景
提出了6—24月龄、24—36月龄婴幼儿的喂养与营养要点,对培养婴幼儿良好进食行为和饮食习惯、启蒙中华饮食文化以及托育机构喂养和膳食管理提出了指导与建议,对托育机构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喂养服务有指导作用,有助于促进托育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意义
一、 《喂养与营养指南》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二、 《喂养与营养指南》的主要内容
(一) 6—24月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要点
3
自带食物管理
1
支持母乳喂养
顺应喂养
4
辅食添加原则与注意事项
2
(二) 24—36月龄幼儿的喂养与营养要点
4
二、 《喂养与营养指南》的主要内容
1. 合理膳食
食物搭配均衡,做到膳食多样化;每日三餐两点,主副食并重,加餐以奶类、水果为主,配以少量松软面点,不影响正餐进食量,晚间不宜安排甜食;保证幼儿按需饮水,提供安全饮用水,避免提供果汁饮料等;选择安全、营养丰富、新鲜的食材和清洁水制备食物,制作过程注意卫生,进食过程注意安全;食物合理烹调,宜采用蒸、煮、炖、煨等方法。
2. 培养良好的习惯
规律进餐,每次正餐控制在30分钟内,鼓励幼儿自主进食;安排适宜的进餐时间、地点和场景,引导幼儿对健康食物的选择,培养不挑食不偏食的良好习惯,不限制也不强迫进食,进餐时避免分散注意力,开始培养进餐礼仪;喂养过程中注意进食安全,不提供易导致呛噎的食物;合理安排幼儿的身体活动和户外活动,建议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三) 婴幼儿食育
二、 《喂养与营养指南》的主要内容
1. 感受和认识食物
适时引导婴幼儿感知、感受食物,促进认识和接受食物,可以让幼儿观察或参与简单的植物播种、照料、采摘等过程,并让幼儿参与食物的制备。
2. 培养饮食行为营造安静温馨、轻松愉悦的就餐环境,引导婴幼儿享受食物,逐步养成规律就餐、专注就餐、自主进食的良好饮食习惯;正确选择零食,避免高糖、高盐和油炸食品。
3. 体验饮食文化培养用餐礼仪、感恩食物、珍惜食物。结合春节、元宵、端午和中秋等传统节日活动,让幼儿体验中华饮食文化。
(四) 喂养和膳食管理
二、 《喂养与营养指南》的主要内容
规章制
度建设
01
02
膳食和营养要求
《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六节
我国的托育行业刚刚起步,托育人才缺口较大,托育人才素质整体较低,托育人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尚不能匹配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我国日益关注和重视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
出台背景
两个培训大纲的制定有助于推动托育人才队伍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深入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意义
一、 《负责人大纲》和《保育人员大纲》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二、 《负责人大纲》和《保育人员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 培训对象
《负责人大纲》的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正在从事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保育人员大纲》的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正在从事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保育人员。
(二) 培训方式
负责人培训和保育人员培训都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负责人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保育人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二、 《负责人大纲》和《保育人员大纲》的主要内容
(三) 培训目标
二、 《负责人大纲》和《保育人员大纲》的主要内容
通过培训,使参训托育机构负责人端正办托思想,正确理解贯彻党和国家的托育服务方针政策;规范办托行为,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与能力;增强管理能力,能够科学组织与管理托育机构。
通过培训,使参训保育人员熟悉托育服务法规与政策,树立法治意识与规范保育思想;学习保育工作的基本技能与方法,强化安全保育意识;掌握婴幼儿早期发展与回应性照护的知识与策略,提升科学保育素养。
(四) 培训内容
二、 《负责人大纲》和《保育人员大纲》的主要内容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的理论培训内容由以下八个部分构成。
理论培训内容
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的理论培训内容由以下九个部分构成。
①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② 职业道德。
③ 专业理念。④ 规范发展。
⑤ 卫生保健知识。⑥ 安全防护。
⑦ 保育管理。⑧ 人员队伍管理。
⑨ 外部关系。
①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② 职业道德。③ 专业理念。
④ 卫生保健知识。⑤ 安全防护。
⑥ 生活照料。⑦ 早期发展支持。⑧ 沟通与反思。
二、 《负责人大纲》和《保育人员大纲》的主要内容
(四) 培训内容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的实践培训内容由以下八个部分构成。
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的实践培训内容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实践培训内容
① 机构规范设置。
② 日常管理制度。
③ 保育活动组织。
④ 应急管理训练。
① 卫生消毒。② 健康管理。
③ 疾病防控。④ 安全防护。
⑤ 饮食照护。⑥ 睡眠照护。
⑦ 清洁照护。⑧ 活动组织与支持。
二、 《负责人大纲》和《保育人员大纲》的主要内容
(五) 培训原则
岗位胜任原则
多元方式原则
需求导向原则
1
2
3
二、 《负责人大纲》和《保育人员大纲》的主要内容
(六) 培训考核
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和保育人员培训的考核内容都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内容与解读
第七节
我国的托育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既面临需求不断扩大、投资快速增长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设施缺口大、运营成本高、人才供给不足等挑战。“十四五”时期我国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需求更为迫切,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贯彻落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任务要求的具体实践。同时,该通知提出了到2025年,不断发展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
一、 《建设指南》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出台背景
《建设指南》从项目构成和建设规模、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等方面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了技术要求和指导,对地方做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有指导作用,同时也为政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提供了参考和依据,有助于促进《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一、 《建设指南》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意义
(一) 总则
1.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工作基础和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
2. 规范建设,示范引领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为托育服务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及样板标杆,努力做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安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3. 创新机制,多方协作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积极争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发挥支持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综合保障。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二) 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
1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宜为3000m2以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调整相应建筑面积。
2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
3
托育服务用房主要
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
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m2。
4
托育从业人员培训
用房可包括实训室、培训
室、教师办公室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绘画室、手工室、辅食制作室、讨论室、报告厅、教研室、远程示教室等。
5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二) 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
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
设计用房可根据研发业务需要设置建筑面积宜为600— 800m2。
6
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
可包括养育照护指导室、
早期发展指导室、营养膳食指导室、婴幼儿情景体验区、互联网家长课堂、工作人员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1000—1200m2。
7
监督管理用房可根据
协助监管相关业务需要设置,
可包括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资料存储室、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400—600m2。
8
设备辅助用房包括变
配电室、空调机房、
进排风机房、消防水泵房、给水泵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车库等。车库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并另行增加。
9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 选址与规划布局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发展、群众需求等因素,合理布点,保障安全。
01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满足,① 宜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宜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② 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③ 周边应有便利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及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④ 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02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时,宜设置在低层区域,自成一区,并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03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主入口不宜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机构外宜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独立园区周围宜设置围墙。
04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 选址与规划布局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规划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
05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每托位宜为2—5m2,宜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06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停车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场地内设汽车库(场)时,应与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分开,并宜设置家长接送临时停车区域。
07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绿化用地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08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四) 建筑与建筑设备
(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应功能完善、分区明确,托育服务用房应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2) 托育服务用房应为独立区域,宜有良好朝向;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及监督管理用房宜自成一区。
(3) 托育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部分,应设独立出入口,婴幼儿活动用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满足婴幼儿生活、活动等功能需要。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 选址与规划布局
① 入口晨检接待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婴儿车存放区;
② 每个婴幼儿应有一张床位,不应设双层床,床侧不宜紧靠外墙布置;睡眠和活动区合并设置的,应设置床位的收纳空间;
③ 婴幼儿活动区域的室内房间高度和走廊宽度应符合婴幼儿活动和照护的要求,楼梯扶手、栏杆、踏步高度和宽度应满足婴幼儿使用、保护婴幼儿安全的要求;
④ 婴幼儿卫生间宜邻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台阶,应设婴儿护理台和婴儿冲洗设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每班宜设2—4个大便器、2—3个小便器、3—5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或盥洗台水龙头,便器之间宜设隔断;可结合需求设置成人卫生间;
⑤ 母婴室宜邻近婴幼儿生活空间,宜设尿布台、洗手池等设施;
⑥ 隔离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具有良好通风;
⑦ 餐食准备区宜相对独立,与婴幼儿活动用房宜有一定距离。
(4) 托育服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 选址与规划布局
① 宜设双扇平开门,不应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不宜设置门槛,宜设置门扇固定装置;门应设置观察窗,采用安全玻璃;
② 婴幼儿活动区域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材料;有水房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墙面宜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用吸声降噪材料,并适合婴幼儿心理特点的色彩;内墙阳角、柱子及窗台宜做成小圆角;
③ 婴幼儿活动区域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m,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④ 婴幼儿活动区家具宜适合婴幼儿尺度、防蹬踏,边缘宜做成小圆角,桌椅和玩具柜等家具表面及婴幼儿手指可触及的隐蔽处,均不得有锐利的棱角、毛刺及小五金部件的锐利尖端;
⑤ 婴幼儿活动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卫生间、未设外窗的房间等宜设置通风设施。
(5) 婴幼儿活动区域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 选址与规划布局
① 实训室应按照睡眠、活动、饮食、如厕等婴幼儿活动内容分设不同的区域,在每个区域配置不同的家具和相应设施;
② 主要培训用房室内采光宜均匀明亮,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6) 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 选址与规划布局
① 影音制作用房应有相应的隔声措施,满足影音制作要求,并避免对周边用房的干扰;
② 标准设计用房应有标准化教具、器材展示、存放的空间;
③ 产生噪声的教具制作用房应相对独立,并有良好的隔声措施。
(7) 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 选址与规划布局
① 宜设置相对独立的出入口和等候区、婴儿车存放区等;
② 应按照活动类别,动静分区:咨询室、评估室、指导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宜设置在“静区”,婴幼儿情景体验区、多功能活动室、多媒体教室、亲子课堂宜设置在“动区”;
③ 宜结合成人卫生间设置婴幼儿卫生设施,或设置独立的婴幼儿卫生间;应设置母婴室,使用面积不应低于10m2;
④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可与托育服务用房母婴室合并使用;
⑤ 灯具的选择和照度应满足各区域活动要求,并应防止眩光。
(8) 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 选址与规划布局
① 监督管理用房应相对独立、自成一区,宜设置在相对安静的区域,机房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正下方,宜避免设置在顶层;
② 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散热、安装维护要求;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面;新建项目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
③ 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
(9) 监督管理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四) 建筑与建筑设备
(13)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室内照明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婴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14)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智能化及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线上实景教学、线下线上融合,加强安全监督和防控。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四) 建筑与建筑设备
(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应功能完善、分区明确,托育服务用房应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2) 托育服务用房应为独立区域,宜有良好朝向;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及监督管理用房宜自成一区。
(3) 托育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部分,应设独立出入口,婴幼儿活动用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满足婴幼儿生活、活动等功能需要。
一、 《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五) 相关指标
01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02
新建独立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使用要求、区域特点,合理确定投资。
03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经济评价和后评估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政策举例:上海市托育机构相关规定
第八节
一、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上海市存在市民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与托育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2014年的调查显示,作为幼儿的主要带养者,有近一半的祖辈实际上处于“无可奈何”的窘境。
上海市一方面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的基本定位,努力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知识的指导;另一方面坚持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
出台背景
一、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顺应托幼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而制定,保障了托育机构托育服务的专业性,有助于促进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意义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 托育机构举办者的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托育机构。
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面向本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幼儿提供免费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可以申请举办托育点。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二) 托育机构的设立申请
01
举办者资格证明;
02
场地证明,
03
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04
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05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06
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三) 托育机构的选址和建筑设计要求
(1) 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2) 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 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四) 对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的要求
人员基本条件方面
人员配备标准方面
人员培训管理方面
人员资质要求方面
1
2
3
4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五) 托育机构的分类及相应申办流程
2
4
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
1. 托育机构的分类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五) 托育机构的分类及相应申办流程
1
2
3
4
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服务,并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
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卫生评价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场所情况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2. 托育机构的申办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六) 上海市托育机构的管理
1
2
3
4
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对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开展检查。
1. 管理主体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六) 上海市托育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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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对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开展检查。
2. 管理内容
二、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七) 上海市托育机构的综合监管
上海市将对托育机构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
一是日常检查机制。
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
二是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
建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
三是违法查处机制。
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思考与练习
1. 托育机构保育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2. 3岁以下婴幼儿常见的伤害类型有哪些?应如何预防?
3. 将正式印发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对比,思考有何变化。
4. 综合本章中的政策文件,思考政府可以通过哪些手段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规范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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