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婴幼儿托育政策与法规的参与主体 课件(共60张PPT)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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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婴幼儿托育政策与法规的参与主体 课件(共60张PPT)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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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0张PPT)
第五章
婴幼儿托育政策与法规的参与主体
1. 了解行政部门的职责和管理。
2. 了解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与运行。
3. 了解托育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社会关系、法律风险及其预防。
4. 了解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托育机构运行中承担的角色。
5. 理解托育机构中的婴幼儿在法律中的地位及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2020年4月,杭州市卫健委组织开展了第一轮对托育服务机构的调研督导,对全市范围内327家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研、走访,重点对机构进行实地指导、政策宣传,并调研了全市托育机构的基本状况、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规划,受到了到访机构的肯定和欢迎。
第一节
行政部门
第二节
托育机构
第三节
托育人员
第四节
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节
婴 幼 儿
行政部门
第一节
一、 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 明确发展婴幼儿托育职责的提出背景
1. 发展0—3岁婴幼儿托育是政府的职责
2. 目前各级政府对婴幼儿托育的责任落实不到位
首先,政府参与举办的托育机构数量较少,不能满足我国现有的托育服务需求。
其次,社会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托育行业行政监管缺乏。
最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导致托育行业缺乏资金支持、运转困难。
(二) 行政部门发展婴幼儿托育的主要职责
一、 行政部门的职责
1.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
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实现2025年的发展目标,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完善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政策法规体系。
2.强化示范托育机构的示范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
在继续发挥市场在配置托育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建设一批托育机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其引领辐射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该市场的难点和堵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3.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一是制定准入制度,把好托育准入关。
二是各部门必须明确自身职责,
三是加强婴幼儿托育质量评估和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障和提高婴幼儿托育质量。
(二) 行政部门发展婴幼儿托育的主要职责
一、 行政部门的职责
4. 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用地保障和采取政府补贴
5. 鼓励社会力量的介入,多方参与,增加托育服务资源有效供给
增强社会工作机构的参与力度,突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作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社会为补充、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多主体格局,促使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向多元模式发展。
(一) 婴幼儿托育的行政管理
婴幼儿托育的行政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婴幼儿托育管理过程中如何分工配合的机制,包括基本原则、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权限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权限等。
婴幼儿托育的行政管理主要指国家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对婴幼儿托育事业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国家及地方行政部门通过制定规划、法规、政策等,对婴幼儿托育事业的发展进行组织、协调、引导、督导及评估,并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以保证婴幼儿托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 行政部门的管理
(一) 婴幼儿托育的行政管理
托育服务是一种综合性服务,必须连接卫生、教育、福利等相关服务的资源,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和民办相结合、正规和非正规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儿童教育与照护服务机构。基于日益强烈的托育需求,政府应积极结合民间和社区资源,共同推动托育事业,提供多元化的托育服务,发展灵活多样的托育形式,努力形成一个综合性托育服务网络。
一、 行政部门的管理
二、 行政部门的管理
婴幼儿托育的行政管理
1
关怀弱势婴幼儿及家庭群体,促进教育公平
5
婴幼儿托育机构的运行机制
2
提高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托育财政投入在财政投入中的比重
4
保障措施
一、 行政部门的管理
托育机构
第二节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特定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律人格的属性之一,这也决定了一个(法)人或者一类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托育机构作为一类公共服务机构,其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养育和照护服务的法律主体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婴幼儿托育机构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是其法律主体资格。
(二) 托育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民事法律规范所讲的“人”,既包括了自然人,又包含了法人。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含权利与义务,任何民事关系都是围绕权利与义务展开的。因此,托育机构在民事法律规范上享受与其他法人基本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对等的义务。
(二) 托育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特征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04
托育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特征
05
相对意定性
01
02
03
责任独立性
主体的多样性与广泛性
关系地位的
平等性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三) 托育机构与卫生健康管理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特征
托育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卫生健康管理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这是基于托育机构的公益属性所决定的。婴幼儿托育已被纳入政府重要规划并要建立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托育机构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服务的,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事业,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因此,地方政府及卫生健康管理行政部门与托育机构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规范与被规范的行政关系。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三) 托育机构与卫生健康管理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特征
03
托育机构与卫生健康管理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特征
04
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性
01
02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
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性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四) 托育机构的权利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托育机构所拥有的权利,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托育机构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的依据和有力保障。托育机构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托育机构权利指的是托育机构在多种法律关系中所实际存在的一切权利,既包含托育活动中的权利,又包括作为独立法人所具有的广泛的民事权利,是一般权利与特别权利的总括。
狭义的托育机构权利指托育机构在托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又被称为“办学自主权”或教育独立自主权。该项权利将不受国家其他权利的侵害和他人行权时可能的侵害。在研究范畴内所指的托育机构权利,多指狭义的权利。
(四) 托育机构的权利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01
按照章程自我管理的权利
02
托育机构应当实施保育教育的权利
03
招收新生的权利
04
学籍管理的权利
(四) 托育机构的权利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05
聘任并管理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
06
管理和使用本机构设施与经费的权利
07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教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0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 托育机构的义务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托育机构的基本义务指托育机构在保教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五) 托育机构的义务
一、 托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
3
4
5
6
维护婴幼儿、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
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教标准,保证保教质量的义务
以适当的方式为婴幼儿监护人了解婴幼儿身心发展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
(一) 托育机构的开办资质与程序
二、 托育机构的设立与运行
我国托育机构的举办者或主管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非教育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机关、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或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城市居委会或村委会、各类社会团体或民间团体、公民个人办园。以出资性质和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托育机构可分为公办和民办。
我国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当举办者提供符合条件的申请,并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后才能获准办园和招生。
(二) 托育机构的运行机制
二、 托育机构的设立与运行
1
准入制度
2
3
4
人事制度
5
监督管理制度
收托管理制度
保育管理制度
(一) 托育服务工作的意义
三、 婴幼儿照护服务
1. 托育服务对儿童发展的影响
首先,托育服务质量会直接对儿童身体健康产生影响,并与儿童的体重显著相关。
其次,托育服务质量会影响儿童的认知和非认知能力的发展。
最后,托育服务质量会影响儿童社会能力的发展。
2. 托育服务对家庭生活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新生育政策的实施,家长迫切希望可以发展公共托育服务。提供有质量的托育服务,一方面可以对家庭育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指导;另一方面,也可缓解家庭支出严重不足的问题。
3. 托育服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婴幼儿的身体和心理能否得到健康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婴幼儿自身的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民族、国家的兴旺。现代社会建设需要身心健康的公民去从事各项工作,重视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不断提高婴幼儿的健康水平可提高新一代人的素质,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二) 托育服务工作的内容
三、 婴幼儿照护服务
1. 建立合理的收托管理制度
托育机构应明确收托管理制度,包括婴幼儿入托资格制度、健康检查合格登记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等,推进托育机构的科学化、合理化管理机制。
2. 提供合理健康的饮食
托育机构是为0—3岁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护的服务机构,喂养是托育机构婴幼儿生活照护的核心,加上婴幼儿月龄小、食物敏感性高及消化弱等特殊性,托育机构中的食品安全与膳食管理尤为重要。
(二) 托育服务工作的内容
三、 婴幼儿照护服务
3. 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
0—3岁是婴幼儿成长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托育机构的生活安排要符合婴幼儿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建立合理、科学的作息时间安排有助于帮助婴幼儿建立稳定的生活规则和秩序意识,也有利于帮助婴幼儿尽快摆脱自我中心,逐渐形成、发展社会性。
(1) 托育活动内容应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不得开展违背婴幼儿养育基本要求、有损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应加强生活护理,并帮助婴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婴幼儿在机构内的生活时间分配要合理,各环节时间安排要相对固定,一项内容的活动时间不宜过长,内容与内容间要整合,同一内容可多次重复。
(3)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4) 托育活动以游戏为主,支持婴幼儿通过操作、摆弄、探索、交往,获得丰富的直接经验。活动组织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便于托育人员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体现情感关怀。
托育机构在安排婴幼儿生活时应注意
(二) 托育服务工作的内容
三、 婴幼儿照护服务
4. 做好婴幼儿教养活动的各类计划与记录
托育机构中婴幼儿教养活动的各类计划与记录主要围绕婴幼儿的情况展开,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婴幼儿个体的发展状况,包括生理发育情况、个性特点和现有发展水平,它是托育人员开展教养工作的基础。二是家庭教养情况,包括家长的基本情况、教养方式等,它是婴幼儿发展的背景。相对于幼儿园孩子来说,托育人员对婴幼儿的情况分析应更周全、更细腻。
(二) 托育服务工作的内容
三、 婴幼儿照护服务
5. 建立严格的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治工作
托育机构是儿童接受启蒙和集体生活的重要公共场所。其聚集性、封闭性易导致手足口、腮腺炎、水痘、流感和麻疹等传染病的传播、爆发、流行。卫生管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托育机构保证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发生的重要举措。
(二) 托育服务工作的内容
三、 婴幼儿照护服务
6. 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机制
安全管理是托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托育机构所有建设工作都是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离开了安全,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由于婴幼儿群体的特殊性,托育人员在上岗开展工作之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过专业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才可上岗。此外,托育机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的安全工作细则,并敦促全体托育人员和家长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二) 托育服务工作的内容
三、 婴幼儿照护服务
7. 建立有效的家园、社区沟通机制
一方面,托育机构与家庭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有利于提高托育服务质量,为家长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家庭指导,
另一方面,从生理上看,婴幼儿的各种器官、各个系统还没有成熟和发育完整;从心理上看,婴幼儿年龄小、生活经验少,生活自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对成人的依赖性强,需要爱抚、保护和安全。
此外,家庭作为托育机构的重要合作伙伴,托育机构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如实地开展个性化的育儿交流,满足他们的家庭教育需求,从而帮助他们提升家庭教育观念,为家长树立理解、信任、支持和主动参与托育服务的信念。
(三) 托育服务工作的原则
三、 婴幼儿照护服务
A
B
D
C
E
促进婴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的原则
以养为主、教养结合的原则
尊重婴幼儿发展权利的原则
以情感体验为主体的原则
关注个别差异,促进婴幼儿个体发展的原则
A
B
C
D
E
托育服务工作的原则
托育人员
第三节
一、 托育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作为公民的托育人员
1
2
作为公民的托育人员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 作为保教人员的托育人员
一、 托育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托育人员的权利
3
4
6
5
1
2
科学研究权
民主管理权
参与进修、
培训的权利
教育权
管理婴幼儿权
获得报酬权
1
2
3
4
5
6
(二) 作为保教人员的托育人员
一、 托育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托育机构的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减少喂养、睡眠等养育照护问题的发生。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1
2
3
(二) 作为保教人员的托育人员
一、 托育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其生活起居,诸如睡眠、进食、活动、如厕、洗澡等给予合理安排,为婴幼儿提供积极的、支持性的、敏感了解婴幼儿需求并及时回应的良好养育照护,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
关心爱护全体婴幼儿,尊重婴幼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给婴幼儿自主做事情的机会,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给予适当的刺激,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而不是试图改变他们的性情。
4
5
(二) 作为保教人员的托育人员
二、 托育人员的社会关系
积极建立与家长的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的内容和方法。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的发展
制止对婴幼儿有害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婴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对婴幼儿健康成长有害的现象,有效防范意外伤害,避免婴幼儿经受各种伤害,保障婴幼儿的心理安全等。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保教工作水平,掌握基本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心理健康知识、教养方法、急救原则和方法等。
6
7
8
(一) 托育人员与托育机构
二、 托育人员的社会关系
(一) 托育人员与托育机构
托育人员与托育机构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托育人员的聘任始于托育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托育机构对于托育人员方面是择优录用;
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托育人员,与托育机构是行政法律关系。
在服务对象上,婴幼儿托育人员是专门服务于0—3岁婴幼儿的群体。婴幼儿是受教育者,托育人员是施教者。托育人员和婴幼儿之间,既是师生关系,也含有“亲子关系”的内容;既有伙伴关系的内容,也有照料者与被照料者、指导者与被指导者、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关系。
托育人员是婴幼儿生活的照料者和生活习惯的培养者。
托育人员是婴幼儿心灵成长的支持者。
(二) 托育人员与婴幼儿
(一) 托育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纠纷
三、 托育人员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
(三) 托育人员与婴幼儿家长
在托育服务的过程中,托育人员和家长是合作关系。托育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能够满足家庭高质量、低收费的托育诉求。
托育人员与婴幼儿家长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婴幼儿家长是托育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
托育人员与婴幼儿家长是合作的关系。
(四) 托育人员与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托育人员的主管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托育人员有监督和管理之责,对其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违法违规的托育人员,有权予以处分。
教育行政部门也负责保障托育人员行使权利。
三、 托育人员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
托育人员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
(二) 托育人员在保教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 托育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纠纷
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节
托育机构负责人首先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其次,托育机构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专业背景、资格认证,还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一) 托育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 托育机构负责人
第一,托育机构负责人对外作为托育机构的法人代表,代表托育机构整体做好与上级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上级领导)和社会(如所在社区、街道、居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工作,为顺利开展内部管理奠定基础;代表托育机构参与有关的民事或行政诉讼。
(二) 托育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托育机构负责人
第二,托育机构负责人对内作为托育机构的最高行政管理者,既统筹机构内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协调处理托育人员间的工作关系,还全面承担托育机构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由于决策而产生的风险与责任。
(一) 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二、 其他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均须配备托育机构的医师、护士、保健员等卫生保健人员,
1. 卫生保健人员
托育机构的事务人员包括了托育机构的后勤人员、保安人员、财会人员和托育机构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等。
2. 事务人员
(二) 其他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2)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3) 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4) 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二、 其他工作人员
1. 保健人员
(二) 其他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6) 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7) 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8) 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9) 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10) 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11) 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育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二、 其他工作人员
1. 保健人员
二、 其他工作人员
(二) 其他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2. 事务人员
与其任职条件一样,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婴 幼 儿
第五节
(一) 作为公民的婴幼儿
一、 婴幼儿在法律中的地位
1
3
5
7
2
4
6
8
其他方面的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平等权
(二) 作为未成年人的婴幼儿
一、 婴幼儿在法律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作为未成年人的婴幼儿
《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
(三) 作为受教育者的婴幼儿
一、 婴幼儿在法律中的地位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主体范围是出生后到正式进入小学前的儿童。
从健康权的角度,0—3岁婴幼儿受教育权主要包括自然分娩权、食物权、空间权和运动权四个子权利,
从学习权的角度看待0—3岁婴幼儿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家教育权、接受社会教育权和接受托育机构教育权。
(一) 婴幼儿的生存权问题
二、 与婴幼儿相关的法律问题
婴幼儿生存权的实现与成人生存权的实现有一定的差异性。婴幼儿与成人一样,最基本的需要是获得生活的基本保障;但是与成人不同的是,婴幼儿不具备自食其力的能力,他们的生存依赖成人,因而,婴幼儿的生存权保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1. 婴幼儿生存权的特殊性
首先,婴幼儿生存权强调保障婴幼儿个体生命的存在,各个国家也通过相应的法律来确认和保护,并将之作为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即国家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来保证社会中的弱者能够生存下去。
其次,婴幼儿生存权强调婴幼儿的尊严。
最后,婴幼儿生存权蕴含着个体发展。
2. 婴幼儿生存权的内涵与要素
(二) 婴幼儿的受教育权问题
二、 与婴幼儿相关的法律问题
03
婴幼儿受教育权的内容
04
受教育条件获得权
01
02
获得救济权
受教育平等权
受教育自由权
(二) 婴幼儿的受教育权问题
二、 与婴幼儿相关的法律问题
受教育权主体不仅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主体,还应当包括创造教育条件、保障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由于婴幼儿处于一个特殊的年龄时期,他们对世界的认识处于最初的形成阶段,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如果没有监护人的监护,他们的受教育权是不可能实现的。
2. 婴幼儿受教育权的法律主体
(三) 婴幼儿的自由权问题
二、 与婴幼儿相关的法律问题
对婴幼儿而言,婴幼儿的自由是婴幼儿权利的主要内容。对婴幼儿的表达、思想、意识等基本自由的肯定,以及对他们隐私的尊重和认可,是婴幼儿作为人的基本自由的体现。
婴幼儿的自由权首先是一种不受任意干涉和强制的自由状态。
婴幼儿具有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权。
(四) 婴幼儿的平等权问题
二、 与婴幼儿相关的法律问题
婴幼儿平等权在婴幼儿权利理论和政策实践中被表述为“无歧视”原则,即婴幼儿不能因为其天然的条件,如自身生物发展不成熟、父母所处阶层等各种社会因素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婴幼儿平等权要求所有婴幼儿具有平等的地位。
婴幼儿平等权要求对婴幼儿实行特殊保护和差别平等。
(五) 婴幼儿隐私权问题
二、 与婴幼儿相关的法律问题
婴幼儿的隐私权一方面强调婴幼儿有权利与成人一样,在私人领域不受他人或政府的干预,对与自己私人生活相关的事项有一个相对私人化的空间;另一方面强调婴幼儿利益最大化,要求在关涉婴幼儿的司法审判或者社会事件中,实施与成人不同的隐私保护原则,对婴幼儿的基本信息予以保密。
(六) 婴幼儿免受虐待权问题
二、 与婴幼儿相关的法律问题
虐待婴幼儿的机构或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虐待儿童的行为被举报之后,受理机构也会对该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受虐儿童作出临时安置。
思考与练习
1. 什么是法律地位?
2. 简述托育机构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
3. 简述托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 举办托育机构的托育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5. 简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托育机构管理与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6. 托育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7. 怎样处理托育人员和托育机构的劳动纠纷与人事纠纷?
8. 简述托育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9. 简述托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与主要职责。
10. 作为托育机构的负责人,当出现了婴幼儿意外伤害事故时,应如何处理?
11. 简述作为未成年人的婴幼儿在法律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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