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8张PPT)第一章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与职业伦理概述1. 了解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概念及特点。2. 理解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联系及区别。3. 分阶段把握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特点。4. 了解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构成与功能。学习目标案例导入:0—3岁是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应该把早期儿童教育放在最优先考虑的位置,并在法律、政策、项目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原执行主任 卡罗尔·贝拉米第一节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内涵第二节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历史沿革第三节托育人员的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内涵第一节(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界定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用来调控社会行为和发展方向的规范与准则。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界定教育政策的特点:(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基本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政策是依据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由国家或政党制定的其在教育方面的工作方向和措施。教育政策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教育政策作为一种行动准则,规定着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界定是指国家或政党依据一定历史时期内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从婴幼儿托育工作的任务及需求出发,为实现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目标,贯彻落实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与相关部门或个人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等相关的行为准则,以及对托育服务系统内外关系所作的相关规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界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作用(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从影响效果来看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可能推动也可能阻碍婴幼儿托育事业的发展从影响方式来看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既能直接影响托育事业发展,也能间接影响托育事业发展从影响层面来看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既能从宏观上影响托育事业的方向、速度、规模和效益,也能从微观上影响托育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效果,从而影响每一位婴幼儿接受托育服务的机会和质量。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界定(二) 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时,法规专指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专指从属于法律范畴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界定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托育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形式,也是对人们的托育服务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由国家机关制定,对人们接受托育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与规范的作用。托育服务法规(二) 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界定托育服务法规的作用(二) 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01具有保障作用02具有指引作用03具有教育作用04具有评价作用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可促进“依法治教”目的的实现,能保障婴幼儿托育的科学实施。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能指引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对婴幼儿托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从事托育事业。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的颁布能够引起人们对婴幼儿托育事业的重视,通过深入学习、严格遵守等方式,将其规定的条目内化至人们心中,教育和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思想与行为。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托育行为的作用。二、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特点(一) 目的性(二) 实用性(三) 系统性(四) 灵活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目的性要求政策始终具有对婴幼儿托育事业发展现状的敏感性和解决婴幼儿托育事业发展问题的针对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具有充分的实用性,它以规章和准则的形式告诉人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系统性使其指引的现实行动必然关系到托育服务政策横向和纵向各个维度的各个方面,而不是某一项或几项单一、零散的规范和准则。随着外部大环境以及内部因素的变化,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能够因时而变、因事而变,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从而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三、 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的特点(四) 独立性(二) 强制性(三) 稳定性(一) 规范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具有规范性,它的颁布是婴幼儿托育事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经之路,也是规范婴幼儿托育事业不可缺少的一环。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更是关于托育事业本身的规定,是用以指导婴幼儿托育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一系列法规。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首先,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四、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关系(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联系其次,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是制定托育服务法规的依据,而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是托育服务政策得以实施的保证。在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都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都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建立在其之上,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能够保证托育服务的方向,促进托育服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一方面,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是制定托育服务法规的依据,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是托育服务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型化。另一方面,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是托育服务政策得以实施的保证,是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经过实践检验的托育服务政策,也是保障托育服务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四、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关系(二)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区别1,制定机关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不同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制定主体既可以是党的组织,也是可以是国家机关。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意见、通知、指示等文件标题和形式出现的,而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则是以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标题和形式出现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和组织工作进行宣传,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可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的发展变化适时而变、随时调整、不断完善,且调整范围广泛,渗透到托育服务的各个方面。而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作为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经验的总结和群众智慧成熟、集中的结晶,一经制定则不得随意修订或废。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历史沿革第二节一、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托育服务兴起(一) 婴幼儿托育服务起步较晚,受时局影响大从1927年开始,老解放区的政策主要以“为战争服务”为指导思想,主要目的是保育儿童,使广大幼儿的父母能参加抗战和生产劳动,保育好革命烈士的后代,培养革命的接班人。1931年,中华慈幼协会在上海设立了第一个正式意义上的托儿所,被称为“幼儿照料所”,这是一种为劳工而办的私立实验性托儿所,也是我国有史以来最早推行儿童福利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初,幼儿教育进入初创时期。大量的年轻女性走出家庭,踏进社会,投入生产活动之中。我国政府借鉴苏联的经验,并归纳总结了老解放区的政策法规,实施了具有苏联特色的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各项举措。一、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托育服务兴起(二) 城市及农村均以集体福利的形式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在城市中,托育服务作为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劳动法规中被确立下来。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女工人女职员,有四周岁以内的子女二十人以上,工会基层委员会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协商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托儿所(如尚未具备设立托儿所条件,而有哺乳婴儿五个以上须设立哺乳室)。”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要求各工矿、企业单独或联合创办幼儿园,以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入园的需求,经费由各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同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全国工会厂矿企业托儿所工作会议”,确定厂矿企业托儿所的工作方针。1956年,《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和领导等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指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发展,必须更好地依靠群众,配合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动员多方面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明确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整顿、巩固、稳步发展并以工厂、机关、团体、群众自办为主的方针;认为发展重点应放在工业地区和大、中城市。一、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托育服务兴起(二) 城市及农村均以集体福利的形式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在农村中,作为人民公社运动中的一项集体福利事业,托育服务也逐渐发展起来。1958年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公社适应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创办了大量的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集体福利事业。该决议还提出“要办好托儿所和幼儿园,使每一个孩子比在家里生活得好、教育得好,使孩子们愿意留在那里,父母也愿意把孩子放在那里”的发展目标。一、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托育服务兴起(三) 政策法规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予以关注1956年,教育部、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中小学、师范学校的托儿所工作的指示》,指出在教育工会组织的积极协助下,依靠群众,举办各种类型的托儿所的必要性,并要求积极改进工作,使之巩固、发展。一、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托育服务兴起(四) 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迎来两次高峰期1950年,全国有公私立的保育机构643个,收托儿童31794人。1952年,全国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中的托儿所已达2738个,在大、中城市中还建立了街道托儿站4346个。1954年,全国工矿企业中工会系统的托儿所有4443个。到1956年底,基层托儿所共有5775个。在20世纪70年代迎来了第二个高峰期,6岁以下儿童的入园率和入托数都开始回升。一、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托育服务兴起(五) 幼儿园、托儿所的年龄划分和领导机制得到明确1956年,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三周岁以下儿童者为托儿所,收三至六周岁儿童者为幼儿园。由此,确立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年龄划分标准。确立了由当时的教育部、卫生部分管的机制。二、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80年代中后期:恢复发展,确立托育服务体系(五) 幼儿园、托儿所的年龄划分和领导机制得到明确1956年,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三周岁以下儿童者为托儿所,收三至六周岁儿童者为幼儿园。由此,确立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年龄划分标准。确立了由当时的教育部、卫生部分管的机制。(一) 重视并大力发展托育事业,确定我国的托儿所制度01添加标题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康克清在《新时期中国妇女运动的崇高任务》这一报告中指出:“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幼托事业,是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重要方面。”02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3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4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4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1978年9月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活力对正规就业的劳动力提出了更大规模的需求,托育事业也由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幼儿教育。该会议强调托育事业是一项社会性的事业,需要全党全社会的重视和关心。1980年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托儿所制度,明确了托儿所的性质。1981年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布《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提出了托儿所教养工作的具体任务,明确规定了三岁前幼儿集体教养的原则、生活教育环节的内容,以及发展幼儿语言、动作、认知、社会性的方法。二、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80年代中后期:恢复发展,确立托育服务体系(一) 重视并大力发展托育事业,确定我国的托儿所制度01添加标题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康克清在《新时期中国妇女运动的崇高任务》这一报告中指出:“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幼托事业,是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重要方面。”02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3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4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04添加标题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的阐述您的观点。1978年9月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活力对正规就业的劳动力提出了更大规模的需求,托育事业也由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幼儿教育。该会议强调托育事业是一项社会性的事业,需要全党全社会的重视和关心。1980年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托儿所制度,明确了托儿所的性质。1981年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布《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提出了托儿所教养工作的具体任务,明确规定了三岁前幼儿集体教养的原则、生活教育环节的内容,以及发展幼儿语言、动作、认知、社会性的方法。二、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80年代中后期:恢复发展,确立托育服务体系(二) 仍主要依靠集体力量建立托育服务体系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举办方还是集体,包括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事业等单位,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另外还有少数的民办托儿所。1979年召开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针对今后的托幼工作指出,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满足群众普及托幼组织的要求,应继续提倡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事业等单位积极恢复和建立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农村要大力发展农忙托幼组织,有条件的社队要举办常年托儿所、幼儿园(班)。1983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也指出,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二、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80年代中后期:恢复发展,确立托育服务体系(三) 积极举办托育机构及家庭托儿所改革开放之初,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举办托育机构的积极性。这一时期,妇联等组织还大力倡导家庭兴办托儿所。二、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80年代中后期:恢复发展,确立托育服务体系(一) 外部政策条件与内部动力相互作用,导致0—3岁婴幼儿入托率下降三、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004年:托育服务体系走向消解1988年8月《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养育子女是儿童家长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社会义务,幼儿教育不属义务教育,家长送子女入园理应负担一定的保育、教育费用。托儿所已基本消失。在各种政策文件中,不再提及3岁以下婴幼儿日托服务的发展目标。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时期全国新生儿数量减少,人口出生率下降,所以托育服务内部发展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很多城市家庭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偏向传统的家庭养育方式,不再把3岁以下的婴幼儿托付给托育机构照料。从托育服务发展的内部动力来看(二) 以分税制改革为界,托育服务前期主要以公共服务形式提供,后期由公共服务和私人市场共同提供三、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004年:托育服务体系走向消解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使我国的财政秩序为之大改,中央财政重获活力,也进一步推动了幼儿教育体制的重构。1995年《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改革现行幼儿园收费制度”,确立了托育服务由公共服务占主导向由公共服务和私人市场共同提供的发展原则。(三) 国有企业改革大规模分离托儿所职能,托育服务体系受到巨大冲击三、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004年:托育服务体系走向消解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有企业主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大幅度减少。从1997年开始政府对托育服务的投入严重不足,大多数企业迫于利润压力也停止提供托儿服务,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大规模减少,儿童的教养责任再度被“家庭化”。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但没有提及托儿所及其管理部门。(四) 继续出台具有针对性、规划性的托育服务政策和法规,并推广家庭教育三、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004年:托育服务体系走向消解1985年卫生部印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为对建筑设计与设备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1987年《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进一步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加强对托育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1994年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0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要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2002年5月《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其中指出:“大力推广0—3岁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指导的经验。”(五) 托育服务市场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三、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004年:托育服务体系走向消解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的目标,加快了托育服务市场化发展的进程。到2004年,提供托育服务的,私人市场开始超过公办机构,且私人市场所占比例持续上升。(一) 支持和重视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0—3岁婴幼儿家庭教育及早期干预工作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在其发展任务中,已正式将0—3岁婴幼儿教育列入学前教育的范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卫生部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于2012年颁布。2019年发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其中对0—3岁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二) 提倡多种托育服务方式,支持普惠的发展方向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2011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2012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首次提出早期教育“公益性”的发展方向,“依托幼儿园,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开展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201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探索建立以幼儿园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面向社区、指导家长的公益性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模式。”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出台了《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将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和扩大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纳入行动任务中。(三) 积极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及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相关精神,探索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模式和经验,决定选择部分地(市)先行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2013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14个地区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重点在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2022年,为做好示范城市的推荐申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四) 0—3岁婴幼儿入托率低,托育行业困难重重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行业总体的特点是:机构数量和托育服务供给不足,主管部门和相关法规缺乏,行业标准模糊且专业师资队伍不足,社会力量开办托育机构困难重重。此外,托育行业中的一些机构主要提供课时制的早期教育服务,而不提供全日制或半日制的托育服务。(五) 高质量的托育服务需求与日俱增,相关政策法规旨在提升托育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幼有所育”的要求促使更好的学前养育和教育从3—6岁逐步拓展到0—6岁,以实现所有幼儿的均衡发展。“幼有所育”既是公平概念,要求为所有儿童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也是质量概念,要求提供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及家庭教育。解决好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满足好入园、入好园的迫切需求,迎接好生育政策对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的发展带来的挑战。(六) 出台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国家标准四、 2004年至今:托育服务体系重构,提倡责任共担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托育人员的职业伦理第三节一、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界定(一) 伦理和职业伦理1职业伦理的专业性和特定性。2职业伦理的继承性和稳定性。4职业伦理的强制性和处罚性。3职业伦理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职业伦理的特征一、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界定(二)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职业伦理的特征托育人员职业伦理,所要处理的是“托育人员如何生活和行动”的问题,是托育人员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道理,体现的是社会对托育人员的要求、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具有外在性、社会性、共同性和普遍性等特征,是一种指导托育人员人际关系的“统一思维”。二、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构成1托育人员职业理想以日常科学养护和照料为基础,回应和支持婴幼儿情感需求与早期发展的需要,助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建立,它体现了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本质。2托育人员职业责任作为照护培育者,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规划培育活动;作为指导协调者,指导家长科学育儿,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作为专业发展者,强化自我发展,树立专业形象。3托育人员职业态度托育人员正确的职业态度是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反映,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不同方面又能够不断端正其职业态度。二、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构成4托育人员职业纪律5托育人员职业技能6托育人员职业良心7托育人员职业荣誉托育人员职业纪律是维持托育活动正常进行的保证,是托育人员必须遵守且不能违反的。托育人员职业技能集中地表现为托育人员科学照护0—3岁婴幼儿的知识与能力,托育人员照护婴幼儿的效果是其职业技能的反映。职业良心的力量体现在它对托育人员的伦理道德行为起着定向作用,能够增强托育人员对行业发展的使命感,进而促进其主体生命价值的自我实现,提升其精神境界。是托育人员在履行职业义务后,社会所给予的赞扬和肯定,以及托育人员个人所产生的尊严与自豪感。三、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功能(一) 教育功能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对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学习,培养托育人员的伦理道德信念,形成托育人员的职业风范,塑造理想的人格,从而提高托育人员的精神境界,强化托育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自豪感。三、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功能(二) 协调功能协调功能是指通过教育、评价、命令等方式,指导和纠正托育人员的职业行为,协调托育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它是托育人员职业伦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托育工作中存在着托幼、家托、同事等多方面的关系需要调节,也经常出现工资奖金发放、工作协调配合等利益冲突。三、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功能(三) 激励功能职业伦理对托育人员个体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托育人员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是托育人员个体职业工作的精神动力。它既是一种外部的激励,又是托育人员的自我激励。职业伦理是托育人员职业行为的精神基础和内在动力。思考与练习1.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有哪些特点?2. 婴幼儿托育服务法规有哪些特点?3. 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存在哪些联系及区别?4. 我国的托育服务政策与法规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5. 设计一份研究问卷,调查你所在社区0—3岁婴幼儿家长的托育需求,或你所在社区0—3岁婴幼儿的入托情况、家长对托育机构和托育人员的满意程度。6. 选取一所你身边的托育机构,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考察其在设置要求、场地设施、规模及备案、收托、保育、安全、人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达成情况。7. 托育人员职业伦理的功能是什么?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