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9张PPT)旅游法律与法规(第三版)第十三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旅游交通的概念、种类及特点·理解承运人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掌握违反旅游交通法规的法律责任承担能力目标:·能维护旅客的权利·能解释赔偿责任限额·能模拟操作旅游交通运输的损害赔偿第一节 旅游交通概述一、旅游交通的概念旅游交通是指旅游业经营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各类交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的现象总和。它由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运输设施,航线、铁道、公路、航道等运输线路组成。旅游交通的种类主要分三大类: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二、旅游交通的特点(一)游览性(二)舒适性(三)季节性第二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概述一、旅客的权利与义务(一)旅客的权利(1)旅游者有权按照客票上指定的乘车日期、车(班)次,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安全到达客票标明的指定地点。但火车票约定持卧铺票的旅客,在开车一小时后还末到卧铺车厢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2)旅游者有权使用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各种设施,享受客运服公司免费向旅客提供的食宿和相关服务。(3)旅游者有权按规定享受行李免费和未成年人减、免费待遇。①减、免费携带儿童的规定:②免费携带物品的规定:(4)旅游者有权按规定办理退票。(5)旅游者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客票变更手续。(二)旅客的义务(1)旅客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按要求支付票款,并按所购交通工具日期、班次、座位号搭乘,并接受乘务人员的检查。(2)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3)旅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对于运输单上填写的各项声明、说明的正确性负责。(4)旅客变更运输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权利(1)承运人有权向客收取客票购置费及行李、包裹的运费。(2)承运人有权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及验票工作。(3)承运人按照规定,有权对无票或持无效票者进行罚款。(二)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须按合同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交通工具。(2)承运人须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3)承运人须按规定给旅客提供方便和服务。第三节 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及赔偿规定(一)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2)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等等。(3)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4)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二)赔偿责任限额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2)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2.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国际航空运输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克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二、 国内铁路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一)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自带行李损失的责任旅客自剪票进站直至到达行程终点时止,其人身伤亡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5万元和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按书面约定的给付赔偿。(二)承运人对托运行李的责任(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期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满30日仍未送到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是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4)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失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5)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6)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予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请求的提出与诉讼旅客或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如果双方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