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 课件(共42张PPT)- 《旅游法律法规(第二版)》同步教学(高等教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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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2张PPT)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第五节 其他种类的旅游服务合同
职业能力目标
职业能力目标
1.培养学生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知识,分析、处理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2.培养学生日常生活中利用合同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学习重点提示
1.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特点;
2.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
3.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后及法律后果;
4.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5.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法律约束力原则
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
旅游服务合同通常是指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章所涉及的旅游服务合同,主要指包价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旅游服务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2.旅游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旅游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
4.旅游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
5.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一、旅游服务合同订立程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2.构成要约的条件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4.要约邀请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一、旅游服务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承诺的条件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一、旅游服务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承诺的条件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
(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上述第(2)项至第(8)项所载内容。
旅游服务合同中应载明委托社、代理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以及导游服务费用。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三、旅游服务合同的形式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八条】
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
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
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币种、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结算方式等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
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
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导游服务费用
载明
【第六十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载明的信息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
(二)旅游行程单——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从旅行社操作实践来看,行程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有: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3)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四、旅行社的告知义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五、旅行社对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提示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旅游服务合同生效
(一)旅游服务合同生效的概念
旅游服务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旅游服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旅游服务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即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旅游服务合同生效
(二)旅游服务合同生效的条件
1.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的行为,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是自己内心的意愿、想法表现出来的行为;
3.内容合法:旅游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二、无效旅游服务合同
(一)无效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
无效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服务合同虽然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规定,从订立时起就不具备约束力。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二、无效旅游服务合同
(二)无效旅游服务合同的种类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二、无效旅游服务合同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旅游服务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服务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旅游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法定因素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四、无效旅游服务合同、被撤销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一、旅游服务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
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是指旅游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旅游服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或者补充。
(一)旅行社变更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
1.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经旅游者同意,可以变更旅游合同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
(二)根据旅游者要求订立的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
《旅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三、旅游服务合同的转让
旅游服务合同的转让是指在旅游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后,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合法行为。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规定
《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四、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
(一)旅游服务合同解除概念、特征和类型
1.旅游服务合同解除的概念
旅游服务合同解除是指在旅游服务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2.旅游服务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3.旅游服务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四、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
(二)旅游者的解除权
1.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
2.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旅游行程时,旅游者的权利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四、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
(三)旅行社的解除权
1.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2.由于旅游者的个人原因,旅行社合同解除权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四、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
2.由于旅游者的个人原因,旅行社合同解除权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旅行社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五、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旅游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三)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法律责任
五、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旅游者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其他种类的旅游服务合同
一、旅游代订合同
旅游代订合同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代办费用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的一种类型。
第五节 其他种类的旅游服务合同
二、旅游设计、咨询合同
旅游设计、咨询合同,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合同。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五节 其他种类的旅游服务合同
三、旅游住宿合同
旅游住宿合同,是指团队旅游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订立由住宿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旅游服务合同。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等因素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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