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课件(共57张PPT)人民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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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课件(共57张PPT)人民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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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7张PPT)
特殊儿童早期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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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第三章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一、 《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
于1968年颁布的《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是第一项针对年幼的特殊儿童,旨在保护其权益的联邦法律,其出台就是为了提高对残疾婴幼儿和高危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与水平。该法案直接促成了第一个针对残障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计划(The 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简称HCEEP)的制定。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二、 《开端计划修正案》(Head Start Amendments)
1964年,根据美国《经济机会法案》(Economic Opportunity Act of 1964, PL88-452)的规定,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开展开端计划(Head Start)。1972年出台的《开端计划修正案》规定,对所有的儿童,无论其经济条件、发展状况如何,都应该被纳入开端计划中。开端计划是在社区基础上融合重度发展障碍儿童的最佳项目。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三、 《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1973年通过的《康复法案》中的第504条专门就消除对障碍者的歧视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每一个障碍者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教育和工作机会,规定州政府必须在给普通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同时,为有发展障碍的儿童提供相应的学前教育服务,还要求学校为那些有发展障碍的儿童在教育教学上作必要的调整,如延长完成作业的时间、安排特殊的座位等。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四、 《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1975年颁布的《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也是美国保障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立教育的开始,体现了特殊儿童教育的重大改革。该法案规定特殊教育的服务对象为3—21岁的特殊儿童和青少年,类别涉及智力落后、重听、全聋、言语语言障碍、视力障碍、盲—聋、多重障碍、严重情绪困扰、肢体障碍、身体病弱或有学习障碍的儿童。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四、 《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该法案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保证了所有的有发展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都可以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立教育。该法案还规定给予5岁以下儿童的早期干预项目特别的支持,即通过“激励特殊教育基金”鼓励各州和地方政府支持为有早期干预服务需要的学前儿童提供服务。在这一专项基金的支持下,产生了专门发现和鉴定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发现儿童”(Child Find)项目。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五、 《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美国1986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是对《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的修正,内容有:①将服务对象的年龄向下延伸至0岁。尽管法律并不强制各州都为0—2岁的婴幼儿提供服务,但要求任何一个对普通儿童提供服务的州,应该相应地对有发展障碍的儿童也提供服务。②提供经费补助,鼓励各州对0—2岁和3—5岁的有发展障碍的婴幼儿进行早期干预,要求接受补助的每个州在5年之内完成早期干预及学前特殊教育的“零拒绝”,并提供合适的服务给所有的有发展障碍的婴幼儿。③在0—3岁儿童早期干预的计划中,要为幼儿家庭制定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简称IFSP)。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六、 《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1990年,美国对《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法案的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教育法案》,用更为中性的词汇“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替换了略带贬义的“Handicapped”。
该法案添加了创伤性脑损伤(Traumatic Brain Injury)和孤独症(Autism)两个新的残疾类别,要求加强对这两类婴幼儿的早期干预。该法案将特殊教育服务对象的年龄范围定为0—21岁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并要求为0—2岁残疾婴儿和学步儿(Infants and Toddlers with Disabilities)及其家庭提供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和早期干预服务,为3—5岁的残疾儿童提供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简称IEP)、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如开端计划等)。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七、 《美国学校促进法》(Improving Americans School Act of 1994)
1994年,美国颁布了《美国学校促进法》,指出残疾儿童处于最迫切需要提高教育水平的儿童的行列中。该法案规定,向当地教育机构提供资金以支持开端计划等早期教育项目;对包括幼儿护理人员在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方法和实践的培训,以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提升家长支持儿童教育及成长的能力,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早期教育服务,为其在普通学校的成功做好准备。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八、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
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八大教育目标,其中把“改革和发展学前教育,做好入学准备”作为首要教育目标,要求“到2000年,美国所有儿童都能够做好入学准备”。具体目标包括:所有儿童均有机会获得高质量且适当的学前教育,以帮助他们做好入学准备;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天都应帮助学龄前儿童学习,同时,家长有机会获得培训和专业支持;所有儿童都应该获得成长所必需的营养、体育锻炼和保健,帮助他们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为入学做好准备。该法案将“所有儿童”定义为来自广泛背景或环境的儿童,包括弱势儿童和残疾儿童。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九、 《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1997)
1997年颁布的《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是对《残疾人教育法案》的修订。在此次修订中,法案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的C部分、D部分、E部分、F部分和G部分合并为D部分,而将原来的H部分变成C部分,即“残疾婴儿和学步儿”依旧作为独立部分保留下来。这一变化凸显出美国对残疾婴幼儿早期干预的重视。同时,该法案规定0—2岁残疾婴儿与学步儿及其家庭接受C部分规定的早期干预服务,3—5岁残疾儿童接受B部分第619条规定的学前教育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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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美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对《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PL114-95,简称ESEA)进行修订,颁布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该法案为的是促进包含残疾儿童在内的早期教育服务发展,提出了“Good Start, Grow Smart”(好的开始,变得聪明)项目。该项目包括三个目标:第一,实施“良好开端计划”,支持早期学习以做好入学准备,重在提升儿童早期识字、语言和数学能力;第二,强化联邦政府与各州的合作,健全儿童早期干预体系,制定与K-12标准要求相符的能力标准,提升早期教育质量;第三,向教师、家长提供最新的学前教育研究成果和信息。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十一、 《残疾人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
2004年,美国对《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法案的结构与此前法案相似,修订后的许多条文与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中的“高质量”教育理念相一致。该法案B部分第619条在规定联邦政府提供财政援助以支持各州为3—5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学前教育的基础上,要求在早期教育服务中加入学术教育部分,提升儿童的识字、语言和计算能力,以帮助他们做好入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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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美国障碍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1990年通过的《美国障碍者法案》是一项联邦民权法,规定禁止在就业、公共场所、商业设施、交通和电信等方面歧视残疾人。2008年颁布了《2008年美国障碍者法案修正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mendments Act of 2008,PL110-325),规定所有儿童均享有被照料和参与社区休闲娱乐项目的权利,残疾儿童在州或地方政府运营的早期儿童项目中不得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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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每一个学生都成功法案》(Every Student Succeeds Act)
2015年的《每一个学生都成功法案》,替代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该法案关注了低收入和处境不利学生的教育公平问题,提出要维持和扩大联邦政府在增加高质量学前教育机会方面的投资,确保低收入和处境不利儿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婴幼儿保育和学前教育。据此,创立了“学前发展补助金项目(0—5岁)”(The Preschool Development Grant Birth through Five,简称PDG B-5),拨款帮助各州更好地使用联邦、州和地方的早期保育及教育资金,以此来促进现有幼儿保育和教育项目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并增进特殊儿童父母对这些项目的了解,最大程度地增加父母对相关项目的选择权,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高质量的早期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儿童做好进入幼儿园的准备,并通过持续的综合评估来监测早期干预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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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 of 1990)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该法案规定各州每年须划拨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来保障儿童的保育服务。在提供儿童保育服务时,应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儿童和有特殊需求儿童的保育服务。应采取措施改善和提高儿童保育的服务质量:为儿童保育人员提供儿童照料服务的培训和技术援助,如保健和安全、营养、急救、传染病、发现和预防虐待儿童以及照顾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全职和兼职托幼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报酬。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十四、 《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 of 1990)
2014年11月,《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经修正,加强了儿童保育,同时再次强调了为儿童提供高质量早期教育和保育的重要性。2016年该法案再次进行修正和重新授权,设立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简称CCDF),以帮助低收入家庭支付儿童保育费用,并提高所有儿童的保育质量。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十五、 发展适宜性教育实践方案(Developmental Appropriate Practice,简称DAP)
1996年,全美幼儿教育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简称NAEYC)颁布了针对0—8岁儿童的“发展适宜性教育实践方案”。随着世界教育背景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全美幼儿教育协会不断对该方案进行修订,于2021年更新至第4版。该方案认为每个0—8岁的儿童都有权利在中心、托儿所或学校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每个儿童都是学习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发展适宜性教育实践是高质量早期教育的基础。
第一节 美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十六、 《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American Rescue Plan Act of 2021)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给教育等领域带来的影响,20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在2021年财政年度中,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以减少传染性疾病流行给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带来的影响。根据《残疾人教育法案》及后续的修订法案,分别为第619条所规定的学前教育项目提供2亿美元的学前教育补助金,为C部分所规定的残疾婴幼儿项目提供2.5亿美元的补助金,规定为《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法案》中的相关项目再拨款149.9亿美元。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一、 《政府报告》(The Court Report)
英国1976年发布的《政府报告》是英国最早针对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推出的政策之一。它就如何针对学前特殊儿童早期健康和发展进行鉴别与筛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在于指导有关人员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发现,同时强调父母及专业人员参与的重要性。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二、 《沃诺克报告》(Warnock Report)
1978年发布的《沃诺克报告》,是英国第一次全面性地审视特殊教育相关问题的报告,英国近二十年来的特殊教育政策也深受其影响。《沃诺克报告》接受了一体化的思想,认为绝大多数特殊儿童可以而且应该在普通学校就读,融合教育由此成为英国特殊教育的核心政策。该报告建议: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延伸;改变传统固定的安置方式,让特殊儿童在某些特定时间内接受所需要的特殊教育;采用融合的教育安置方式,同时也可以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某些学生可能需要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但普通学校也可设立资源中心;由专业人员负责特殊儿童的评估,以确保特殊儿童能够获得足够且适当的服务等。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二、 《沃诺克报告》(Warnock Report)
该报告将学前融合教育的模式划分为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一是地区融合(Local Integration),即在普通托幼机构为学前特殊儿童提供特殊服务,但学前特殊儿童不属于普通班成员;二是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即将学前特殊儿童安置在特殊班,但美术、音乐、体育等课程在普通班上进行;三是功能融合(Functional Integration),即将学前特殊儿童安置在普通班,教师对他们给予针对性的教育。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三、 《特殊教育绿皮书》(The Green Report)
1997年的《特殊教育绿皮书》被视为英国继《沃诺克报告》后最重要的政策文件,该报告提出了八大主题,并期望在2002年以前达到31个目标。主要目标有卓越的政策、家长合作、实践支持、增进融合、服务计划、技能的发展、共同合作、情绪与行为困难的实践原则等。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面,该报告要求所有儿童均在普通托幼机构注册,建议把年幼儿童,或有感官障碍、肢体障碍和中度学习困难的儿童优先列为学前融合教育的对象,直接推动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发展。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四、 确保开端(Sure Start)计划
1999年英国政府制定的确保开端计划是政府政策的一部分,该计划试图通过提供更好的学前教育、游戏活动和健康服务而为特殊儿童提供发展支持,同时也为其家长提供更多的支持,全面提高学前特殊儿童的生活质量。该计划直接惠及4岁以下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婴幼儿及其父母,通过与父母和儿童的合作,有效帮助了学前特殊儿童克服生理、智力、社会和情绪发展过程中的困难,确保其做好入学准备。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五、 《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Code of Practice)
根据1993年的《教育法案》,英国1994年制定了《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并于2002年对该章程进行了修正。该章程规定,在学前教育环境中必须对学前儿童进行诊断、评估,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满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的需求。该章程还规定,一旦儿童被鉴别出有特殊教育需要,应及时对其采取早期干预行动,并创设相应的教育环境。如果早期干预未能使学前特殊儿童取得有效的进步,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应该为其寻求支持。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六、 开端合作(Together from the Start)计划
2003—2004年,欧洲特殊需要与融合教育发展署(The European Agency for Special Needs and Inclusive Education)开展了“早期儿童干预项目”(Early Child Intervention,简称ECI),该项目从五个方面剖析了各成员国早期儿童干预政策及实施的情况:可获得性、经济性、就近提供、跨学科合作以及多样化服务,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旨在为任何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家庭提供服务。该项目明确了需要指派早期干预项目协调员和主要工作者,以协调专业人员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提升儿童的个人发展,增强家庭自身的教育能力,构建融合社会。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六、 开端合作(Together from the Start)计划
英国作为欧洲特殊需要与融合教育发展署的成员国之一,其卫生部、教育与技能部于2003年5月宣布开展开端合作计划,并将其作为早期干预项目服务的国家指南,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高质量的早期干预服务。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七、 《每个儿童都重要》(Every Child Matters)
2003年8月英国颁布的《每个儿童都重要》,强调了对处境不利儿童健康发展的关注,这些儿童包括18岁以下的贫困儿童、残障儿童、被收养或由福利院照顾的儿童、父母离异儿童、吸毒或有不良行为的儿童等。就早期干预部分,该文件关注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所有特殊儿童建立评估框架;确定主要专业人员,这里的专业人员被称为专业人员领导者(Lead Professional),职责是提供协调服务,把有效的动态信息分享给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同时,该文件强调通过多学科团队整合专业人员识别高危儿童,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适合的早期干预服务,并在学校内外提供保健服务。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八、 《儿童法案》(Children?s Act)
2004年《儿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正式为所有5岁以下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该法案倡导整合服务的理念,提出将儿童早期干预的责任明晰到健康部、教育部以及社会保育部,并督促各部门之间相互合作;强调儿童信托的重要性,指出应以不同的方式资助一体化的服务部门;同时重视专业人员领导者和主要工作者的培养,提倡明确其职责,形成并发展共同评估框架,引起了整个儿童服务部门的全面性、系统性的变革。在《儿童法案》的推动下,英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早期干预服务的政策。国家、区域及地方政策上的一体化为确保所有特殊儿童及家庭拥有同等的早期干预服务权利提供了政策保障。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九、 《儿童计划:构建更美好的未来》(The Children’s Plan: Building Brighter Futures)
2007年的《儿童计划:构建更美好的未来》是英国公布的一份针对0—18岁儿童事业与基础教育发展的十年规划。就早期干预部分,该规划指出需在2010年前为所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鉴别诊断和早期干预服务,及时确定儿童的额外需求后通过一系列干预支持以解决可能阻碍儿童发展的问题,并由儿童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幼儿园教师等一系列早期生活及家庭支持人员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十、 《支持与期待:针对特殊教育需求与残疾儿童的咨询提案》(Support and Aspiration: A New Approach to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and Disability — Consultation)
2011年3月,英国教育部发布《支持与期待:针对特殊教育需求与残疾儿童的咨询提案》。就早期干预部分,该文件明确指出,尽早确定儿童的支持需求对于其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帮助父母和专业人员迅速找到正确的支持方法。如各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对2—2.5岁儿童进行评估和发育检查,明确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并提供有效的综合支持,确保所有儿童都可以接受高质量的早期教育和保育;到2014年,将对新生儿、有特殊教育需要或学习困难儿童进行统一的评估,与家庭制定“教育、健康和护理计划”,从出生到25岁全面支持儿童的教育、健康、就业与独立。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十一、 《儿童教育咨询服务》(Children’s Education Advisory Service)
2012年颁布的《儿童教育咨询服务》提供了来自教育专家的关于服务儿童的建议。对于处于学前阶段的特殊需要儿童来说,需要及时提供治疗与辅导服务,及时向家庭医生、托儿所教师、其他健康或教育工作者寻求帮助与建议。对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要给予不同于一般儿童的评估方法,并给予充足的支持与帮助。每一个特殊儿童都可能会伴有学习困难,但他们同样需要进入能提供高水平支持的学校学习,并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十二、 《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料》(Affordable Childcare)
2015年颁布的《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料》是政府对选举委员会建议的回应。该文件对儿童早期教育的具体规划做了进一步总结。早期教育对儿童发展十分重要,文件提出大部分弱势儿童没有全面免费的早期教育,政府将考虑进行国家干预,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捍卫儿童早期教育的自由。早期教育并不是缩小差距的灵丹妙药,它应与其他干预措施一并加以考虑,同时家庭学习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早期教育需要附带其他方案以支持家庭创建积极的学习环境,建议在考虑免费早期教育权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支持策略。
第二节 英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十三、 学校咨询:未来的蓝图(Counseling in Schools: A Blueprint for the Future)
英国政府于2016年颁布这一政策文件,对英国《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守则》中关于学校咨询的部分进行了再次强调,提出学校应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0—25岁学生提供训练与辅导,并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和义务的教育、卫生、医疗方案;并为有需求的特殊儿童或青少年提供咨询。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一、 《关于扩大和完善今后托幼机构教育的基本实施办法》
1971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根据文部省特殊教育研究调查协会的建议,制定了《关于扩大和完善今后托幼机构教育的基本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学前融合教育作为“特殊教育扩大计划”的重要环节,规定了在特殊教育机构中设立学前部,使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得以推广。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二、 《学前融合教育工作实施纲要》
1974年,日本厚生省颁布了《学前融合教育工作实施纲要》,明确在全国所有的托幼机构中实施学前融合教育。该纲要规定,凡4岁以上处于保育缺失状态,并且有智力低下、身体障碍的儿童,如果障碍程度较低、有集体教育可能的,原则上可以每天入园。同时,该纲要还提出“指定保育所制度”,即保育所拥有90名以上儿童,且其中学前特殊儿童的比例达到10%,就可以补助2名保育员并增加1/3的经费。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二、 《学前融合教育工作实施纲要》
1978年,根据厚生省儿童家庭局颁布的《关于保育所招收学前特殊儿童(通知)》的规定,废除“指定保育所制度”,采取“人头累计法”进行补助,即保育所中只要有1名特殊儿童,并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融合教育的,就补助该特殊儿童所需费用。中等程度障碍的学前特殊儿童也被纳入补助对象中。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三、 《私立托幼机构补助振兴法》
1975年,日本政府颁布《私立托幼机构补助振兴法》,它是专门为接收有身心障碍的学前特殊儿童的私立幼儿园提供补助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各都道府县都要向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支付包括专职教师薪资在内的教育必要费用的补助金,还具体规定了招收3名以上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可经申请获得与学生障碍种类和程度相对应的补助。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四、 《学校教育法》
日本1947年颁布《学校教育法》,后几经修正。2007年的修正案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的目的是对盲人、聋人、智障者、肢体不便者或病弱者(含身体虚弱者)实施相当于学前、小学、中学、高中标准的教育,使学生掌握克服由身体缺陷所带来的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所需的知识与技能。还应根据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或中等教育学校的要求,在对有智力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其他方面残障,且适合在特殊教育班就读的儿童或学生的教育方面,尽可能地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帮助。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五、 《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
《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于1947年颁布,2021年最新修正案施行。它是《学校教育法》的下位法律,是《学校教育法》的中央执行部级条例和授权部级条例。《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教育的基本内容,但一些更详细的规定被授权给其他部级条例和通知。因此,许多相关的部级条例和通知都在《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的条款中注明。其中,第八章专门对特殊教育进行规定。如第八章第121条规定:“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实施早期保育与教育,原则上应按照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肢体障碍者、病弱者5种障碍类别分别实施。”第八章第122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应按照每8名学生配备1名负责教师。”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六、 《障碍者自立支援法》
该法案于2005年10月颁布,于2006年4月生效。它以《残疾人基本法》的原则为基础,全面改革了按障碍类型纵向划分的障碍人士福利制度,并从支持独立的角度规定了一个集中的服务提供系统。该法案规定,国家应提供基本准则,各市、县应提供残疾人福利计划,各市、县应实施社区生活支持服务。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面,主要对如下3个方面进行规定:①政府提供儿童日间照料服务;②政府提供通园服务,包括智力障碍儿童通园机构、听力障碍儿童通园机构、肢体障碍儿童通园机构和医疗机构、重度身心障碍儿童通园事业和辅助事业;③政府提供入园服务,包括各类中重度障碍儿童进入专门类别的保育所、幼儿园的服务。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七、 《儿童福祉法》
《儿童福祉法》于1947年颁布。2020年最新修正,2021年施行。它规定了组织负责儿童福利的公共机构、建立各种设施、提供服务的基本原则。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面,与《障碍者自立支援法》相辅相成,对如下2个方面进行了规定:①通园服务支持,包括儿童发育支持、医疗型儿童发育支持、放学后等日间照料服务、送教进家、送教进保育所和幼儿园等;②入园服务支持,包括福利型和医疗型两类。
第三节 日本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八、 《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教育要领》
《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教育要领》于2017年4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颁布。它规定了日本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的基本教育原则、教育目标、教育内容、课程的组成及作用、个别化指导计划、评价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幼儿部的运营等。
第四节 我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作为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第一部基本法,于1990年颁布,它的诞生标志着维护残疾人权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发展残疾人事业进入了法治化新阶段。该法案于2008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二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四节 我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颁布,并经2009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在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规定:“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四节 我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三、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由国务院颁布,并经2011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第四章“学前教育”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第四节 我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三、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第三十三条规定:“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第四节 我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四、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第一条即为:“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并提出:“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第四节 我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政策法规
五、 中国残疾人事业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纲要
2006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为了保证总目标的实现,该纲要规定的任务指标之一是: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的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1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再次提出“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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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全国特殊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
《全国特殊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努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重视0—3岁残疾儿童的发现和康复治疗。农村残疾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并规定:“各地要建设一批专门的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要在城乡依托当地幼儿园、康复机构,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增设学前教育班等形式,接收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要启动3岁以前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训练。各级残联要积极举办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机构。”以此作为推进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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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
2014年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在“重点任务”中提出“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在“主要措施”的第二点“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中,提出:“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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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2016年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在“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部分强调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学前教育。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继续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规范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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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其中指出:“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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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在“拓展学段服务,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部分指出:“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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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在“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部分提出:“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制定实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落实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幼儿)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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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
2022年,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在其评价指标中,将“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十五年一贯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健全完善从学前至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专门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班)”列为“统筹规划布局”关键指标的考查要点;将“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向特殊教育倾斜”列为“强化经费保障”关键指标的考查要点。这些评价指标进一步强化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方面的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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