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旅游法概述 课件(共33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同步教学(北京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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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一、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法的产生
(一)旅游业的发展
(二)旅游法的产生
二、旅游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还没有出台旅游基本法。
(二) 旅游法的特征
1.旅游法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范畴
2.旅游法具有综合性
3.旅游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三、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一)旅游行政关系
(二)旅游经营单位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三)旅游经营单位与旅游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旅游经营单位相互之间的关系
(五)旅游经营单位内部的关系
(六)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关系
四、旅游法的作用
◆通过立法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通过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确定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和产业政策,对旅游业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把旅游业纳入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之中,使旅游业的发展能够起到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规定旅游法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为旅游的发展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 由于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使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活动,自享其权,各尽其责,各得其利,从而保证了旅游活动的正常秩序,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丰富了部门法体系 旅游社会关系虽然有许多可以分别纳入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但由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又使得它同一般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关系有所区别。因此,通过旅游立法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丰富了各国的法律体系。
五、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一)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
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旅馆业新规程》等。
(二)发达国家的国内旅游立法
1.美国的旅游立法
1979年5月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出台,该法从国家发展旅游业的作用、政府对旅游业的领导作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企业政策和旅游者政策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美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和法案,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如保护公园和旅游地的法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游览地的保护都作了具体规定,关于旅行社的法律对旅行社的开办和经营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一些和旅游业相关行业的单行法规,如运输法、商业法等,从不同层面保证了旅游业的发展。
2.日本的旅游立法
1952年日本制定了《旅行联络法》,规定对从事旅游业的商人注册登记,并进行必要的监督。1963年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规定了日本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方针。1971年又制定了《旅行业法》,取代了以前的《旅行联络法》。《旅行业法》对旅行种类、交易形式、旅游业务、各营业部门的设置、契约条款的认可、达成交易的书面交付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1995年2月2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旅行业法修改草案》,其要点包括修订注册登记制度、改善营业保证金制度、改善旅行社等业务工作、加强旅行协会指导权限四个方面。这些法律对旅行社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利益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
日本还制定了一些与旅游行业相关的法律。如1911年制定的《历史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29年制定的《国宝保护法》、1931年制定的《国立公园保护法》、1933年制定的《重要美术品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对保护日本旅游资源起了重要作用。
3.其他国家的旅游立法
其他发达国家也都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本国旅游法律。如1966年巴西颁布了《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1967年韩国制定了《韩国旅游振兴法》,1969年英国出台了《英国旅游发展法》。此外,西班牙、菲律宾、法国、埃及和瑞士等国也都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
(三) 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
六、旅游法的渊源
旅游法的渊源是指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是旅游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行为的法律文件。我国旅游法的法律渊源分为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任务和原则,关于行政管理制度, 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关于人权及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都与旅游活动领域密切相关,属于旅游法的渊源。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旅游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国尚没有专门的旅游基本法,但有两个方面的法律在旅游活动中运用,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普通法律,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等方面,尤其是民事法律在旅游活动中运用十分广泛,如《合同法》、 《物权法》等;另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内容直接涉及旅游管理方面内容的法律,如《文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旅游行政法规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国务院颁布的直接针对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与旅游行业有关的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在本区域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 《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管理条例》等。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旅游局制定并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游星级饭店评定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如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等。
(六)国际条约和协定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家条约和国家协定,如果规定了国家或地区之间旅游权利义务关系,便是旅游法的渊源。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 指由旅游法规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旅游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不能等同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某种社会关系没有法律上的规定,这种社会关系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旅游事实引起的一种社会关系。没有旅游事实就没有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由旅游法规所确认的,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旅游权利和承担旅游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如景区特有的文化遗存、旅游企业的研究书籍、宣传画册、宣传光盘、注册商标、名称、标志、管理方案等。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所应承担的义务。作为一条基本法律原则,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旅游法律关系之间一定的权利义务的形成。
如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法律关系就产生了。
2.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如旅游行程的改变就是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3.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旅游者旅游结束后,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法律关系就消灭了。
三、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是管理旅游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它有权依据旅游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运用奖励或处罚的方法保护旅游法律关系。
2、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公安、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旅游活动主体作出奖励或处罚的决定。
3、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别对在旅游活动中触犯法律者,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各级法院还可以对旅游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判决。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国家机关主要通过立法活动、行政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采取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和刑事措施,监督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主要是奖励和处罚。对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做出显著贡献的,由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给予处罚。
2、民事措施 民事措施是指判令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中,判令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是经常采取的措施。
3、刑事措施 刑事措施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旅游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有密切联系,但又与其他社会责任有原则性区别。
2.特征
(1)法律责任首先表现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还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
法律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行为违法法律,是对现行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恢复法律秩序。如在旅游活动中,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违法行为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的行为能力
违法行为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中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各项活动,并且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活动及其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由其代理人或监护人负责。
3. 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行为
过错指行为人决定其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故意或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或过失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
4.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指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或三方面兼有的损失或伤害。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而且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要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必然结果。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联系。
(三)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
①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由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导致受刑罚处罚的责任。
②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一、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是国家向犯罪人追究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是一种个人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责任;
第四、刑法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即罪刑法定。
③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
A.犯罪客体 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等。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侵犯的人或物。如伤害罪的犯罪对象是受伤的人,而伤害罪的犯罪客体则是人的健康权。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然而并非每一犯罪都有犯罪对象,如偷越国境罪,就不具有犯罪对象。
B.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其他都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C.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D.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A.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
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
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
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B.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和执行不止一种的附加刑。
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
①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因民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②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由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侵权行为产生的是侵权责任。
③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④追究民事责任的要件
A.行为的违法性 是使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不违法,即无民事责任可言。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B.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的结果,就没有承担民事责任之必要。
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损害事实的发生,确实是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就是说,这种侵权行为是造成该项损害的原因,而该项损害则是这种侵权行为的结果。
D.行为人有过错 这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造成一定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故意或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3.行政责任
①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或因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行政责任的特点
第一、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
第二、责任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方法,即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了。
③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A.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有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务员或其他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对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B.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财物和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关闭;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治理;通报;停发许可证;扣留职务证书;撤销商标等。
C.劳动教养 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其特征是实行强制性的劳动改造与教育。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在劳动教养期间,发给适当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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