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课件(共30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同步教学(北京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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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课件(共30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同步教学(北京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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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条例》颁布的目的
1.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
⑴取消了旅行社类别的划分
⑵下放了经营许可权限,强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⑶全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⑷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3.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旅行社的概念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理解这个定义时要注意几点:
第一、旅行社专门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旅行社是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
三、旅行社的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⑴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⑵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⑶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⑷其他旅游服务。
四、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国内旅游业务
2.入境旅游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
五、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1.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条件
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⑵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⑶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⑴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⑵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行社的审批
1.申办旅行社的材料
⑴设立申请书
⑵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⑶企业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经营场所的证明
⑹营业设施的证明或者说明
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设立旅行社的申办程序
⑴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程序
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程序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文件。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社的条件和程序
⑴设立社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领取分社《营业执照》
⑵设立社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2.设立旅游服务网点的条件和程序
⑴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性质
⑵设立社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⑶设立社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⑷服务网点的管理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范围
⑴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⑵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⑶外资旅行社
2.申请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⑵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⑶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
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业务的限制
⑴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的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⑵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
●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
●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另有规定的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全面调整对外商投资旅行社限制
⑴取消了对投资者要求的限制
⑵取消了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
⑶取消了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⑷取消了外商投资设立外资旅行社的限制
五、旅行社的变更
1.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旅行社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办理注销登记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注销登记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指从旅行社合法财产中特定出来,用以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二、设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立法目的
加强对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方法
1.将规定数额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开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
2.旅行社提交不低于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担保
四、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3.既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又出境旅游业务就应该缴纳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五、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期限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六、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期限和利息归属
1.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
2.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七、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⑴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⑵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2.不得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⑴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⑵由于旅行社与住宿、餐饮、交通、游览等其他旅游业经营者之间、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旅行社与导游等从业人员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应当有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
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应当受到的罚款处罚,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⑷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八、降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1.质量保证金数额可降低50%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2.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从其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取回所减少的质量保证金。
九、 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1.两种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⑴依法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因为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达不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最低缴纳标准。就应该补足质量保证金,使质量保证金保持满额。
⑵旅行社依法减少了质量保证金,已经取回了原缴纳标准的50%,现在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就应该补足质量保证金,使质量保证金保持满额。
2.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十、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2.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规范
一、旅行社经营的原则
即: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二、对旅行社经营的基本要求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行社的经营规范
1.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2.严格按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3.不得安排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4.不得低于旅游成本价报价,不得提供旅游合同外的有偿服务
5.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6.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应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领队证
7.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行为规范的禁止性规定
8.禁止旅行社非法转移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规定
9.旅行社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补救
10.旅行社接待业务委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1.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责任的划定
12.旅行社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3.旅行社对旅游者非法滞留行为的处置规定
1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1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16.旅行社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17.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相关内容
18.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和文件资料
四、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在经营服务中的权利
第五节 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1.相关行政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管职责
2.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管情况的公告规定
⑴公告的内容
⑵公告的途径
⑶公告的时间
3.旅游者享有的投诉权和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投诉的规定
⑴旅游者享有的投诉权
⑵相关行政部门对旅游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4.旅行社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⑴旅行社每年应当报送的资料
⑵旅行社接受检查的义务
二、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1.旅行社无照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受让的法律责任
3.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4.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
5.旅行社未履行备案手续及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法律责任
6.外商投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的法律责任
7.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8.旅行社提供虚假内容和低于成本报价的法律责任
9.未经旅游者同意提供旅游合同外有偿服务的法律责任
10.旅行社未签相关合同的法律责任
11.组织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法律责任
12.安排不合格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法律责任
13.不履行合同义务、改变行程、欺骗、胁迫消费的法律责任
14.要求导游和领队接待不足接待费及承担相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15.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没有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法律责任
16.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费用的法律责任
17.旅行社未尽安全义务、旅游者非法滞留时未尽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18.妨害国境管理受刑事处罚和吊销许可证负责人的从业禁止
19.旅行社选择接待单位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律责任
20.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定义
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期限
1年
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形式
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1.投保范围
⑴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⑵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2.不赔偿的情况
⑴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⑵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⑶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1.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⑴主体——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⑵客体——人身责任、财产责任
⑶内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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