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课件(共22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同步教学(北京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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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一、合同与旅游合同概述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
三、旅游合同的效力
四、旅游合同的履行
五、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解除
六、旅游合同的责任
第一节 合同与旅游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含义
(1)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3)合同调整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以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相关知识连接】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把合同分为以下15种类型: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旅游合同
(一)概念
旅游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特征
1.旅游合同主体一方的特定性
2.旅游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法规明确规定
4.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5.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6.旅游合同为无名合同
(三)旅游合同的种类
根据旅游者出游的一般形式可以将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全权委托旅行社按照其要求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行社负责对整个旅程进行计划和安排,并计算出整个旅游行程的费用,旅游者在支付所需的价金之后就可以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旅行。
代办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委托旅行社代办部分与旅游有关的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相关知识连接】 旅游合同立法
1979年德国首先开始颁布旅游契约法。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对是否在该法中规定旅游合同有两种观点:一是旅游业正兴旺,需要立法规制;二是认为旅游合同立法还少见,并且缺乏经验,在即将制定的旅游法中规制。故现在的旅游合同主要参考《合同法》。《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一、旅游合同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c.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三、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旅游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其他合同一样,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⒈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或不特定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应当具体、确定。
⑤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⒊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⑴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自己所发出的要约生效之前,撤回要约并使之不再生效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⑵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自己所发出的要约生效之后,撤销要约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⑶失效。所谓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概念及具备的条件
旅游合同订立中的承诺指旅行社和旅游者之中的一方接受另一方向自己发出的要约、同意订立旅游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③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⑤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方式
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取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采取明示的方法,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示承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即采取默示的方法,以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做出。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的时间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生效
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②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
通过要约和承诺,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达成协议,也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旅游合同即有效成立。
四、旅游合同的内容
《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具备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其效力得不到法律承认、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有效。它包括: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如现年15周岁的武某,在当年市数学竞赛中获得第一名,青年旅行社作为奖励与其订立了免费去承德5日游的旅游合同,此合同为武某纯获利合同,此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订立行为有效。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启动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仍然会产生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三个:一是返还财产;二是折价补偿;三是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2-4】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一、旅游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旅游合同的履行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
二、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四)经济合理原则
三、旅游合同履行的担保
合同履行的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
四、合同履行的补充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
1.关于质量条款约定不明
2.关于价款、报酬条款约定不明
3.关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
4.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5.关于履行方式约定不明
6.关于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
(二) 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时的履行规则。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履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履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履行。如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折扣销售,团体优惠价不得低于90%,鉴于机票涨价,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补交增加的机票费。
(三) 第三人履行规则
第三人履行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执行合同义务的人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状况。《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将某项义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但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第五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解除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
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根据旅游合同变更的时间顺序,通常把旅游合同的变更分为旅行前变更和旅行中变更。
旅游合同的变更情形主要分为协商变更和法定事由变更。
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第三人,包括接受转让的其他旅游者和旅行社。旅游合同的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旅游者的转让
(二)旅行社的转让
三、旅游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我国《合同法》列举了七种合同终止的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混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旅游合同终止的情形有:(1)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2)旅游合同解除;(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旅游合同的解除
(一)约定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旅游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过失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此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
2.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
3.订立合同相对人受到了实际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旅游合同违约行为形态
1.预期违约
2.拒绝履行
3.迟延履行
4.不适当履行
5.部分履行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责事由分为法定事由、免责条款和法律特别规定三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上述三种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将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2.免责条款
3.法律的特别规定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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