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课件(共43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同步教学(北京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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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课件(共43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同步教学(北京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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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
了解旅游交通的主要类型
民用航空的禁运规定、客票及行李票的规定
掌握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及其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的有关规定
掌握铁路车票管理及旅客人身伤亡、货物损害的害赔偿规定
第一节 旅游交通法概述
一、旅游交通运输简介
旅游交通是指旅游者凭借运输工具和交通线路,实现从一个目的地到另一个目的地之间以及各旅游点之间的空间移动。
旅游交通工具既包括为公众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也包括旅游行业自身拥有的旅游汽车公司提供的各种车辆、游船公司提供的各种船舶等。
国家交通运输体系,由民航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等组成。
(一)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快速、省时;安全舒适;不受地形限制。
航空运输的缺点:受到机场设置的限制;受气象条件影响大;地面运输时间、机场候机、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过长,经常延误飞行时间。
航空客运主要分定期航班服务和包机服务两种。
(二)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的优点:有容量大、费用低、速度快、安全可靠、受季节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小。
铁路旅游的缺点:灵活性较飞机和汽车差;线路建设投资大;耗用材料多,建设周期长。
(三)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的优点:灵活性大、速度快、能深入到旅游点内部,可以随时停留,任意选择旅游点;公路建设投资较火车少,施工期短,见效快。
公路旅游的缺点:运输量小,速度不如火车、飞机快;消耗能量较大,特别是小汽车容纳的人数不多,相对来说费用较高;造成环境污染比较严重,致使街道拥挤,安全性能较差。
5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中拥有私人汽车的家庭比例不断上升,使汽车旅游迅速发展起来,许多汽车拥有者喜欢自己驱车在国内和邻国旅游。很多国家的旅游业也设置了相应的业务来迎合这一市场需要,如:
(1)组织由游客自己驾车旅行的包价旅游;
(2)开办租车业务,以满足不便携带或没有自用汽车的旅游者的需求;
(3)开展铁路、飞机、轮渡等联运业务,将游客连同汽车一起运送到度假目的地等等。
公共客运汽车在提供旅游服务,特别是近距离旅游服务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为汽车客运的经营成本较低,其价格也较为低廉,因此,对中、低档旅游消费者很有吸引力。
(四) 水运运输
水运运输的优点:运量大、耗能低、投资少。但是随着汽车和飞机的兴起,轮船作为远距离的旅游交通工具,逐渐失去其重要性,不过作为度假形式的水运交通又开始发展起来。
乘船旅游的缺点:行驶速度慢,受季节、气候、水深、风浪及泥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所以准时性、连续性、灵活性较差。
二、影响旅游者选择旅游交通的因素
(一)从提供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方面看
1.交通工具的价格与费用
2.旅游距离
3.交通工具的运输速度
(二)从旅游者自身的因素来看
客观制约因素:旅游者的收入与闲暇时间及身体健康状况
主观制约因素:个人偏好
第二节 民用航空管理
一、民用航空管理概述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运输服务质量。
民用航空服务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飞行安全、航班正常和优质服务。
二、禁运规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禁运物品是指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而不能运输的物品,具体而言,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黄色淫秽音像制品和图片、伪钞等,被我国法律、法规列为禁运品。
危险品是指对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和放射性物品。
三、客票管理
《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一)客票的内容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要求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明该项声明。
(二)客票是旅客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购买客票时即告成立,但是客票只是此项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而不是合同本身。因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一般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客票只是证明合同订立的一个证据。
运输合同条件,是关于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记载于客票最后一页的背后。
四、行李票管理
行李,是指与一位旅客的旅程有关的、穿用舒适与方便所必需的、适当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财物。
外出旅行或出差,必定会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在乘坐民用航空器时,就有可能要办理行李托运。
(一)行李票包括的内容
《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2.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注明金额。
(二)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不受影响:
1.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
2.客票或行李票不符合规定
3.客票或行李票遗失
(三)承运人必须为旅客出具行李票
如果承运人未遵守为旅客出具行李票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未在行李票上注明具有强制性的内容,万一出现责任事故,承运人就必须承担无限额的完全责任。
上述规定告诉我们,行李票既可以含在客票内,也可以单独出具,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不会因为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而受影响:承运人必须为旅客出具行李票,如果承运人未遵守为旅客出具行李票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未在行李票上注明具有强制性的内容,万一出现责任事故,承运人就必须承担无限额的完全责任。
五、赔偿责任
(一)旅客的伤亡
《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承运人对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即旅客疾病而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对部分由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二)行李物品的损坏
行李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1.《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法》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三)运输延误
《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指给旅客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而不是其他间接损失,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仅仅局限于“航空运输中”。
六、赔偿责任限额
(一)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范围内,以达到保护承运人利益、使承运人不致过度赔偿而破产的目的。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不仅考虑到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也要考虑到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具体体现为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该《规定》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是证明责任的规定。
三是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2006年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该规定第3条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A.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B.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C.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民用航空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3.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赔偿责任限额,为322计算单位。
(注:以上《规定》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公布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第三节 铁路交通管理
一、铁路交通管理概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铁路运输部门的义务
根据《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是:保证旅客安全,保证货物安全,保证列车正点到达。
三、铁路运输合同
我国《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车票管理
我国《铁路法》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
(一)持有效车票乘车
所谓“有效车票”,是指铁路车站出售的、有规定的乘车期限、上下车站和票面指定的乘车车次的车票。
(二)不符合乘车规定的处理
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无票或者持失效火车票乘车的,应自乘车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继续乘车时,可另行补收票款。
2.持有伪造车票或者涂改车票的,除加倍核收所乘列车区间的票款外,对持假票者还要交公安机关处理。持用过期车票,借用、涂改市郊定期客票乘车的,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的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加倍核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同时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
3.持用票价低的车票、越席乘坐票价高的座席、卧铺或者越级乘坐高等级别列车的,如是经列车长和车站同意的,只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的票价差额;如是未经同意的,则加倍核收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
4.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的,按无票处理,并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持市郊客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但持市郊定期客票中途下车时,应另行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
5.旅客使用减价票,但没有减价凭证或者不符合减价条件,加倍补收全价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旅客未按票面指定的车次、日期乘车,车票又未经剪口,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乘车区间的票款:如经车站剪口,应换发代用票,但对错乘后乘车两小时以上旅客的车票则应按失效车票处理。
6.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如已经上车未及时声明的,应在最近前方停车站下车,并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在开车后20分钟内仍不声明的,或者有意持站台票上车的,则按无票乘车处理。确因时间来不及买票的,经车站发给补票证或者因特殊情况经列车长同意上车的旅客,应补收旅客始乘站至下车站时止的票款。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小孩,补收儿童孩票,超过140厘米而持儿童票乘车的,应补收儿童票与全价票的差额。
7.对违章乘车拒绝补款的人员,列车工作人员可以责令其下车,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车站对列车和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通知其单位,并追缴应收票款。
五、赔偿责任
(一)人身伤亡责任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物损害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不可抗力
(2) 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4.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延误责任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六、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于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1.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2.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3.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货物损害赔偿标准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赔偿标准
1.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2.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规定获取保险金。
4.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铁路运输损害事故发生后,旅客应当在1年内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请求,否则视为弃权。
■ 课堂讨论
旅客因飞机剧烈颠簸,导致某旅客心脏病发作死亡,是承运人承担责任呢?还是旅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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