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课件(共47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第7版》同步教学(东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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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课件(共47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第7版》同步教学(东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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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7张PPT)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教育旅游与饭店管理专业教材新系
旅游法规教程
(电子课件)
主 编: 孙子文
副主编: 淮建利 耿俊德 吕明瑜 李瑞玲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 Press
旅游法规教程
第1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2章 旅游法概述
第3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
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第5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6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第7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8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规
第9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旅游投诉法规
第10章 保险与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11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2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13章 税收法律制度
目 录
第 4 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4.1 旅行社概述
4.2 旅行社的设立
4.3 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
4.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4.5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通过本章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职业知识:学习和把握旅行社的概念、性质、业务范围、开办,旅行社的经营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的法律责任等理论与实务知识,能用其指导或规范本章认知活动和技能活动,正确解答“基本训练”中“知识训练”各题型的相关问题。
职业能力:运用本章知识研究相关案例,培养在特定情境中分析问题的能力; 通过“《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知识应用”的实训操练,训练相应专业技能。
职业道德:结合本章教学内容,依照行业规范或标准,分析“职业道德与企业伦理4-1”和章后“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信誉无价,25个人的包机照飞不误”案例中企业或其从业人员行为的善恶,强化企业和员工的伦理道德素养。
学习目标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 年 4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于2009年1月21日发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于2009年4月2日发布
本章所讲授的主要法规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1.1 旅行社的概念和性质
旅行社 “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
相关旅游服务,开展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
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
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4.1 旅行社概述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第一,营利性 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旅行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服务性 旅行社属于服务业,主要业务是为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提供服务。
第三,中介性 旅行社是旅游产品生产者和旅游产品消费者的中间商。
旅行社的性质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安排交通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
  3)安排餐饮服务;
  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5)导游、领队服务;
  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4.1.2 旅行社的业务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4)其他旅游服务。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2.1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旅行社的设立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2)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2.2 旅行社的开办审批
在我国,旅行社业是属于进行前期归口审批、实行业务许可证制的行业。凡拟设立旅行社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经
申请、审批、核准、
登记后,方可正式成
立旅行社。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申请设立旅行社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2)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申请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
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
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
围。
4.2.3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上述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3.1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4.3 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4.3.2 旅行社的经营规定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3)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4)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5)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作
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
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6)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7)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8)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9)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做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做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0)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1)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2)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
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2)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4.3.3 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要求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3)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
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
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
用。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旅行社应对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3)欺骗、胁迫旅游者
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
的游览项目。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6)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4.1 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4.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1)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 旅行社因解散、
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
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
失的。
4.4.3 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
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
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5.1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旅行社的权利
⑴ 旅行社有权自主地同任何团体和个人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有权进行招徕和广告宣传。
4.5 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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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⑵ 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服务费。
⑶ 旅行杜有权要求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进行旅游。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2)旅行社的义务
⑴ 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关心旅游者的利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活动项目向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认真组织好旅游,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⑵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且是质价相等的。
⑶ 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错使旅游者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1)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分类
(1) 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对签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的条款,就构成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
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
4.5.4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因自身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就构成了对旅游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3)因经营行为违反
《旅游法》、《旅行社
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引
起的行政责任。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2)减轻或免除旅行社法律责任的条件
(1)遇到了来自自然和社会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重大事件,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2)由于旅游者要求修改旅游内容和日程而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己补偿。
(3)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4) 由于第三方的责任。由第三方的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在有些情况下,应由旅行社先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然后由旅行社依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向第三方追赔。
(4)由于第三方的责任。
由第三方的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在有些情况下,应由旅行社先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然后由旅行社依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向第三方追赔。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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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导游人员的定义: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5)由于混合过错。
在有些情况下,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旅行社与第三方之间都有过错。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对不属于旅行社方面的那部分原因,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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