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 其他税种的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109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劳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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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其他税种的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109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劳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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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9张PPT)
其他税种的计算与申报
PART 07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八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一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1.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表7-1所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该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所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认识资源税
3.税收优惠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油气田资源税减征40%;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20%;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经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所谓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销售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销售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销售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3.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扣缴义务人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不同情况,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3.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任务一 资源税的计算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二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即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集体土地及耕地。
2)土地增值税只对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转让行为征税。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取得收入的房地产权属转让行为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一、认识土地增值税
(2)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时,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2.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及外国公民等。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3.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我国唯一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税率见表7-2。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1.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应税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不含随同价款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从形式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准予扣除项目是指在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从房地产转让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地价款;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以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的,以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地价款。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等。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金额,而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具体计算方法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计算公式如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计算公式如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5)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此规定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旧房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4)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2.纳税期限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3)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先填报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三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一、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3.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见表7-3。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用于特殊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2.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四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认识耕地占用税
2.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
考虑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税率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税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150%加计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详见表7-4。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在规定占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住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住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5)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天,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天;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天。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3.纳税期限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申报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五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对象和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坐落在征税范围内的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认识房产税
2.纳税人
房产税以征税范围内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3)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4)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3.税率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按照房产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其自身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7)经财政部和省级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1.从价计征
对经营自用的房产,采用从价计征的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减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从租计征
对于出租的房产,采用从租计征的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任务五 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六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对象和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一、认识契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依照规定视同买卖房屋征税。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2.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3.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1.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以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六 契税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契税的纳税申报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七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缴纳车船税。
一、认识车船税
3.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具体见表7-5。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车船税的情形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2)其他免税、减税规定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1.计税依据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4)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数量×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5)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6)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指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三、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2.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纳税申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任务七 车船税的计算与申报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八
任务八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3.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一、认识车辆购置税
4.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务八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八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申报
1.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任务八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申报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任务八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八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九
任务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对象
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附加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课税对象。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建税。
一、认识城建税
3.税率
城建税税率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任务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1.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外)。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二、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任务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纳税期限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建税的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
城建税应当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纳税地点也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相同。
三、城建税的纳税申报
任务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促进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缴费义务人、减免规定及申报缴纳同城建税基本一致,征收率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
四、认识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十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1.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征税范围如下:
(1)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证券交易。
一、认识印花税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使用人、证券交易的出让方等。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3.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税率比较低,具体见表7-6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以应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合同
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适用比例税率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
应纳税额=价款×适用比例税率
(3)应税营业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金]×适用比例税率
(4)证券交易
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比例税率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天。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2.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4.纳税方法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任务十 印花税的计算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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