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消费税的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43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劳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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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3张PPT)
消费税的计算与申报
PART 03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认识消费税
任务一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2.消费税的特点
(1)课征范围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一般选择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并设计了不同的税率,表现出明显的调控目的和政策导向。消费税的税目主要是奢侈品、高能耗或高档消费品、限制消费品、不可再生和替代资源以及一些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在征税环节上消费税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仅选择在生产或零售等某一环节征收,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3)税率具有灵活性、差别性
消费税针对不同税目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4)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消费税既有从价定率征收,又有从量定额征收,还有复合征收的方式,计税准确、管理简便、易于操作。
(5)税款征收具有重叠性
消费税的税目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税目,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征的一道税,具有重叠课征的特点。
(6)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尽管立法往往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其立法预期是纳税人可以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将所缴纳的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调节消费者的消费意向的目的。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3个子目。
2.酒
本税目包括白酒(含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共4个子目。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果啤属于啤酒税目,应当征收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高档化妆品
本税目含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不含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目前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7.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发动机气缸容量为250(不含)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8.小汽车
本税目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企业用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9.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以及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10.高档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11.游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13.实木地板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4.电池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5.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为促进节能环保,从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缴纳。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对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特殊规定
(1)零售环节纳税
对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2)批发环节纳税
自2015年5月10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的消费税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照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单位和个人;
(5)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1.税率形式
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三种形式。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见表3-1。
五、消费税的税率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2.“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算
任务二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按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消费税计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含增值税,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2.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按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3.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或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1)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按照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2)如果当月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按照纳税人上月或近期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4.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外购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定额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2)委托加工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进口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任务三
任务三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一、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任务三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
任务三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任务三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任务三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任务三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或是否盈利,均应在次月1日至15日内根据应税消费品分别填写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除了纳税申报表以外,每类申报表都有附表:本期准予扣除计算表、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生产经营情况表、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等,在申报时应一并进行填写。
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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