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1张PPT)第二章民事权益保护,追求幸福的基石第一节 身边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第三节 依法行使财产权第四节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第五节 信守合同与违约第六节家庭与婚姻信守合同与违约第五节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各种交易活动,为保证各种交易活动安全顺利进行,除了依靠道德的约束外,还需要合同制度的保障。合同制度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系诚信、健康的市场秩序,成为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那么,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怎样订立的?应该如何履行合同?合同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些都是我们在本节中将要学习的内容。一、什么是合同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合同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二、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订立合同双方接触、洽谈乃至达成协议的行为。合同的订立是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消灭)的最前置阶段。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行准备、接触、洽谈,乃至最终达成协议。此阶段对于整个合同的成立、履行及消灭过程十分重要。合同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为订立合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1)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和明确;(2)要约原则上要向特定的人作出,即向某一要约人选定的对象作出;(3)要约人具有愿意受其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1)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要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值得一提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是不同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如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但是,悬赏广告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从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悬赏广告合同。(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也不是合同的主体变化。因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第三,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规定;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意义在于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将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解除合同留有余地,使自己立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一)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1. 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通过拒绝己方的履行迫使对方履行,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风险。如果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已经不可能,应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 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是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当然,这里提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但如果次债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债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想一想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缴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呢?本例中,交付房屋为主债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次债务,且“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与合同目的(房屋买卖交易)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 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四、违约责任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何种违约行为,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形式1. 强制履行强制履行是补充性救济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的限制。2.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则有四:其一,全部赔偿规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可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其三,损益相抵规则;其四,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 违约金违约金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优于法定;(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常态;(3)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者不可混淆。违约金可调整,要求调整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4.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此法律规定的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定金的适用应注意: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同时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合并适用,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另外,违约金和赔偿金对于同一违约行为,不能同时适用。(二)违约行为的免责违约行为的免责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