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第二章民事权益保护,追求幸福的基石第一节 身边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第三节 依法行使财产权第四节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第五节 信守合同与违约第六节家庭与婚姻依法行使财产权第三节法治印记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财产是人们身份、地位和能力的象征,也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更是人们维护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保障。财产权就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财产权的目的是解决财产的归属、流通和使用,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等。一、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消极义务;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特定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的物权,但不排除两个以上内容相容的物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定分止争——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财物的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根据不同标准,占有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区分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是看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明知无权占有或对无占有权有怀疑而仍为之者,为恶意占有;反之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对非法占有人,则根据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来确定是否应当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2. 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3. 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4. 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损毁、改造、破坏或者进行物理和化学性质上的改变,如消费产品、烧毁东西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变更、消灭所有物上的权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变卖。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想一想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想带回家。刘某说,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民法典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石头不是长江的组成部分,属于独立物,国家对其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属于无主物。虽然我国法律未确立先占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适用先占,因此潘某可以依据先占取得石头的所有权。(二)物尽其用——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仅限于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和基础,其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以不动产为主,尤其是土地。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想一想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元,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例中,因为甲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物。(三)增强信用——担保物权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将其财产(如房屋、汽车、股票等)设定抵押或者质押,一旦债务得不到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为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之异同见表。二、债权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引起债权发生的主要依据有四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一)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根据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公民参与经济往来多以签订合同方式进行,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确定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二)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一因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侵权行为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因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因要求偿付必要费用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认真管理,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节约费用,应当将管理所得收入返还给受益人。无因管理人在结束管理后,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因管理关系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由此所受的损失,但原则上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想一想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因急将甲送往医院,便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四)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获得了不应当获得的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和受损失的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